全文检索 

高级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学术法大  >  正文

我校承办第八届紫荆民事诉讼青年沙龙

来源:民商经济法学院  文/拉提帕 图/陈柳冰   12-21   阅读:
T AAA

12月9日,第八届紫荆民事诉讼青年沙龙在中央财经大学融金中财大酒店顺利召开。本次会议沙龙由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会主办、中国政法大学承办。秉着基础理论研究的原则,第八届紫荆沙龙继续围绕民事诉讼基础理论进行探讨。

本次会议沙龙主题为“强制执行基础理论”,分为上午会场与下午会场。上午会场由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张卫平教授参加并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肖建国教授进行主持,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史明洲进行报告;下午会场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肖建国教授参加并由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会副会长唐力教授进行主持,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曹志勋进行报告。本次会议沙龙吸引了来自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吉林大学等数十家高校的学者、在校博士研究生参与。

(我校承办第八届紫荆民事诉讼青年沙龙)

在上半场的会议沙龙阶段,史明洲围绕《信息机制内部化与强制执行法的更新》展开报告。正如他自己所强调的这一篇论文是技术经营学(MOT)与传统强制执行法教义学的交叉学科的研究,在进行报告中史博士强调了在进入新时代的社会,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更新为解决财产的寻求与搜集提供了诸多可能性。众所周知,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一种诉讼活动。当下中国“执行难”问题依旧突出,史明洲博士结合当今新时代财富的特点指出执行难的现状,比喻其为猫捉老鼠的活动,作者指出在金融时代和金融科技时代,人类财富的存在形式以及财富信息的承载方式已经发生了颠覆式的改革。与此相对,强制执行法对信息的想象能力却停留在近代强制法成立的19世纪末阶段,作者指出在落后的信息处理能力条件下,强制执行法只能接受那些仍然以较低技术层次存储的财产信息,并且接受信息的总量受到了执行机构人力、物力的严格限制。因此,要改变这种窘困的现状,强制执行法必须更新对信息机制的认识水平,作者为我们提供的思路就是站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的信息技术的高度,使得强制执行法的体系能够有能力接收存在形式不断更新的财产信息。

(上半场由我校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史明洲进行报告)

在随后的环节,有诸多学者针对史明洲的论文提交评议并进行现场评议。在经过评议之后,报告人史明洲针对评议提出的问题一一进行回应并进入自由评议阶段。在自由评议阶段,诸多年轻学者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他们均从各自的视角理解阐释对于此类技术与法律结合的问题。

在下半场的会议沙龙阶段,曹志勋围绕《停止侵害判决的强制执行》进行了报告。他指出,由于自身研究领域涉及民法与民诉法交叉研究,因此本篇论文的风格也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交叉研究。正如作者本人提到的这篇论文是作者本身从去德国留学归来6年以来的整体思考,因此论文体现出综合的思考模式,对于停止侵害判决的思考引申出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的“重复侵权问题”,论文的引言部分分析道强制执行分为对金钱的执行与行为的执行要求,对应不作为义务的停止侵害判决的执行是有着自身的特点的,就是要考虑到除了防止积极行为出现之外还要预防重复侵权的问题,并结合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领域中的思考进行阐释。作者除了在引言进行介绍之外将论文分为四个部分,作者为了反复强调发挥停止侵害判决规制重复侵权的功能,首先需要明确其相应的实体法依据和基础;其次,停止侵害请求权需要在审判程序中经由判决主文加以确认并成为生效给付命令,随后才有可能作为执行依据发挥规制重复侵权的效果;再者通过停止侵害判决规制重复侵权,在裁判技术上最关键是厘清停止侵害之诉的覆盖范围,剥离出必须另行起诉的情形,同时作者进行对被停止侵害的类型化认定进行反思;最后对于作为停止侵害判决执行的具体实现手段,作者觉得很有必要从解释论上分析相关间接执行措施。

(下半场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曹志勋进行报告)

随后在场学者针对曹志勋的论文进行了评议,并由其进行回应。在自由评议阶段后,肖建国教授针对曹志勋的论文进行了总结点评。

紫荆民事诉讼青年沙龙是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主办的旨在规范研究为导向的青年学术交流平台。其灵感来自清华校花,体现了清华大学“自强不息、厚德载物”的校训精神。第一届紫荆沙龙于2014年召开,至今已成功举办八届,其影响规模和覆盖范围均在逐渐扩大。每一届的紫荆沙龙均设立两位报告人,均为目前从事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青年学者,每一次报告均选定主题进行开展讨论。正如张卫平会长所强调:紫荆沙龙的一个突出点是探讨命题的基础性,如要件事实论、既判力、诉讼标的、证明责任、辩论原则、执行基础理论等,通过面对基础性的理论问题,才能通过探明这些基础性的问题,提升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水平,提升民事诉讼理论层次。

编辑 李叶

关闭

相关文章:

读取内容中,请等待...
| 热点新闻 |
| 法大微信 |
扫一扫,知道更多
| 微博 |

手机版 | mobile phone version

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中心版权所有 © 网络工作室负责维护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电子信箱:news@cupl.edu.cn


新闻网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