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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青山学院大学土桥正教授做客我校名家论坛,谈股东知情权判例及法理解析

来源:科研处 民商经济法学院  9-2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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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3日,我校名家论坛第216讲在学院路校区教学楼举行。日本青山学院大学法学院土桥正教授为我校师生带来了一场题为“股东知情权判例及法理解析”的精彩演讲。本次论坛由科研处主办,民商经济法学院承办,由中国政法大学商法所李建伟副所长主持,由中国政法大学学报副主编陈景善教授担任翻译,商法所副所长胡丽玲教授、日本青山学院大学杨林凯副教授作为与谈人出席。

(日本青山学院大学土桥正教授做客我校名家论坛)

土桥教授首先谈到了股东的地位,认为股东是公司的所有人,是股东将公司的经营管理委托给董事的委托人(大陆法)或者信托给董事的委托人(英美法)。他还提到,股东知情权权利的性质判定是非常重要的,但其性质究竟是自益权还是共益权,在日本也有很多争论。关于自益权和公益权的理论理解不同,对相关权属的理解也不同,这就有了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的划分。单独股东权,是持有一股就可以享有的权利,而少数股东权,则要求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间。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的界限在何处是值得大家思考的,如果认为股东知情权是一项理所当然的权利,那其就应该属于单独股东权;反之,如果认为股东知情权的认定需要满足持有一定的股份这一条件,或者认为股东存在权利滥用的可能,在这个思路之下就要规定少数股东权。

其次,土桥教授向参会的老师和同学们介绍了日本公司法中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纠错权和股东信息收集权,这两类权利分别涵盖了若干具体的权利。首先,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纠错权具体包括如下权利: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持股比例要求为全部股东表决权的百分之三以上,持有时间要件为六个月,性质是少数股东权;董事会召集请求权,无持股要件限制,无持有时间限制,要件为“董事从事了公司目的范围以外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法令或公司章程的行为,或者具有从事这些行为之虞的情形”,属单独股东权;董事行为终止请求权,持有时间要件为六个月,为单独股东权,要求在“董事从事了公司目的范围以外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法令或公司章程的行为,或者具有从事这些行为之虞的情形”下,而存在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之虞时,对于设置董事会公司,不以“重大损害”为要件,仅具备“无法恢复的损害”条件即可;检查人选任请求权,要求占全部股东表决权的百分之三以上,无持有时间要件,要求“在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有充足的理由怀疑有违反法令或公司章程的重大事实时” 方可行使。此外,股东提案权、 召集通知记载请求权、董监及会计参与解任之诉权、公司解散之诉属于该类别下的少数股东权;议案提交权、股东大会决议瑕疵争议诉权、董监及会计参与责任追究之诉权为该类别下的单独股东权。其次,股东信息收集权具体包括:股东名册查阅誊写请求权,性质是单独股东权,无持有时间限制,但股东应表明请求理由方可行使针对提出的请求,原则上公司应当允许股东查阅誊写,作为例外,法律规定了公司可以拒绝查阅誊写请求的情形;查阅誊写财务文件等请求权,性质是单独股东权,无持有时间限制,其中财务文件等是指,财务文件、事业报告以及相关附属明细表(包含监事报告、会计检查报告) ;查阅誊写会计账簿等请求权,要求占全部股东表决权的百分之三以上,属于少数股东权,无持有时间限制,而关于子公司的股东名册,母公司股东在取得法院许可后可以请求查阅誊写,这项权利则属于单独股东权。

土桥教授提到,虽然查阅誊写对象为“会计账簿”和“会计账簿相关资料”,但是对于查阅誊写请求的允许范围仍然存在争议。为了说明这一情况,土桥教授向大家介绍了东京地方法院2016年3月28日一份相关判决的要旨。该案的争议焦点首先在于备置时间期满后股东是否可以请求查阅誊写的问题,法院给出的判断是,查阅誊写请求的对象为财务文件等,而第442条第1款限制了备置义务财务文件等的范围,所以五年备置期满的财务文件等不再属于查阅誊写请求对象。请求(不依诉讼)如果是在备置期内行使的,则公司应当对此请求做出反应。其次,关于会计账簿的查阅誊写存在几个具体争议问题,一是借贷合同书是否属于“会计账簿相关资料”的问题,法院的判断是“会计账簿相关资料”是指:制作会计账簿时所需的背景资料及其他可能对会计账簿进行实质性补充的资料,并且如果资料的某一部分属于“会计账簿相关资料”,则认可资料的全部内容为查阅誊写的对象。二是账目科目内详表是否属于“会计账簿相关资料”的问题,法院的判断是虽然账目科目内详表有法人税确定申报书的附加文件,但是此为以会计账簿为背景材料制作的,所以不属于制作会计账簿的背景资料及其他实质性补充资料。三是查阅誊写的请求理由是否应是具体的、与会计账簿等具有关联性或者必要性的问题,法院给出的判断是肯定的。最后,该案中争议双方对于查阅誊写的请求理由是否应是具体的并确有查阅誊写必要性存在争论,法院最终认可了其必要性。

在土桥教授的演讲后,出席论坛的胡丽玲教授向土桥教授的精彩演讲表示了由衷的感谢,并结合中国实践中出现的案例提出了自己的疑问,胡丽玲提到,母公司股东对于子公司信息的查阅权问题,中国学者称之为穿透权或者穿越权,中国的立法上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现实中已出现了相关案例。纯粹的投资性公司,其大部分财产来源于其投资的公司,股东是否享有穿透权,在同一案件中,出现了不同审级的法院解读不同,并撤销先行的执行裁定的问题,类似问题在日本是如何解决的呢。针对胡丽玲教授的提问,土桥教授做了认真细致地解答:土桥称,在日本,母公司的股东对于子公司的账簿有查阅权,子公司同样是有权拒绝的,其事由与一般情况相同。而调解书中已经有了执行的内容的话,法院不应该再否认执行的内容。法院判决否定双方调解内容的,是不正确的。对于“其他资料”的范围法院可以认定,但强制执行这种明确的部分,法院是不能取消的。根据日本法,母公司的股东要求董事查阅子公司的账簿,若董事不进行查阅,此时股东可以通过法院批准查阅子公司的账簿,这里面比较重要的是,母公司的股东通过查阅,得到多少利益。母公司持股比例50%以上,属于合并报表的对象。子公司如果不好好经营,合并报表中应该有体现。子公司经营不善,其责任应该由母公司董事来负。土桥老师特别强调,查阅信息本身并不是目的,是为了行使某种权利,消除信息不对称进行查阅。

在胡丽玲教授的积极提问后,论坛的主持人李建伟教授向土桥教授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疑问:在日本,会计账簿还在保存期,但不在制备期,股东可否查阅;股东可否查阅不持股期间的信息;当股东已经不持股了,可否查阅原先持股期间的信息?土桥教授认真解答了李建伟教授提出的这几个问题,土桥教授表示,从法院的判决来看,会计账簿还在保存期,但不在制备期,股东是无权查阅的。而持股的股东可以查阅自己不持股期间的信息,只要在制备期内就可以,但是若是已经不持股了,即使是自己持股期间的信息,也无权查阅,不是股东就不享有查阅的权利。这和中国现行法律是不同的。

我校名家论坛第216讲在学院路校区举行

最后,李建伟教授对本次论坛的内容进行了总结,土桥教授在本次名家论坛上为参会的师生讲授了股东知情权的相关问题,对股东权利做了详尽明确的总结,土桥教授的这次讲座提供了丰富的信息,激发了听众的思考与共鸣,为我国商法学者今后的研究方向提供了启发。

编辑 黄雨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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