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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的贸易与竞争”学术研讨会闭幕

来源:国际法学院   4-3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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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6日下午,由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研究所主办的“数字经济时代的贸易与竞争”学术研讨会在科研楼B209举行,此次研讨会聚焦数字经济时代贸易和竞争的前沿问题,汇集国内相关领域的顶尖专家和实务界精英,就相关话题展开深入讨论。副校长时建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付文飙,以及各界专家学者参加会议。会议由国际经济法研究所副所长戴龙主持。

时建中在致辞中指出,当今的数字经济呈现出支撑技术化、经营平台化、经营行为数据化、数据数字化和平台生态化的特征,数字经济带来了动态的竞争,跨界经营等问题。同时,国际化成为贸易和竞争共同的态势,二者的边界变得模糊,而且由于竞争法的域外管辖,二者开始进行相互作用。在这一背景下,讨论数字经济时代的贸易和竞争、召开这次会议就显得更加必要。

付文飙在致辞中肯定了此次研讨会的选题,认为其瞄准了最敏感、最直接、最具有活力的话题,他进一步指出,在数字经济当中竞争政策、法律衔接、评价标准和国际化的问题都值得进一步深入讨论。他表示,数字经济时代来临之后带来的新问题,也是市场监管部门高度关注的问题,希望在此次研讨会上聆听各位专家的真知灼见,对未来整个竞争政策的制定、调整产生积极的作用,并预祝此次会议圆满成功。

第一单元的议题为数字经济时代的竞争与创新,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晓晔主持。王晓晔指出,数字经济是一种信息技术的革命,带来了一些新的动态和进步。互联网经济、大数据经济、云计算等,都是现在数字经济的典型形态。数字经济的一个特点是网络的外部效力,垄断性非常强。然而即便如次,在数字经济时代竞争与创新仍十分重要。那么,竞争政策如何应用于数字经济时代,以及假设问题存在又如何进行调整,应是我们重点关注并讨论的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亚太法学院副院长孟雁北,提出了数字经济时代竞争和创新关系的三点思考。第一,关于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条款如何处理创新与竞争的关系。他提出,从立法目的角度,对创新与竞争关系进行重新梳理是非常重要的。第二,关于数字经济时代背景的特点。由于数字经济的运行是由技术来支撑的,随着数字经济的运行,技术领域中竞争和创新的关系也会发生变化。第三,在新的商业模式不断出现的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应如何看待创新与竞争的关系?什么样的商业模式创新会受到竞争法的保护?孟教授以德国法为例,提出确定一个商业模式创新是否达到法律保护的界限,一是要看是否有利于整体商业道德、社会利益,二是立法在提供保护的同时也要为商业竞争预留空间。

第二位发言人是阿里巴巴集团副总裁、阿里研究院院长高红冰,他引用大量现实案例,提出应“鼓励创新,谦抑执法,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他强调了数字经济对中国的重要性,指出数字经济扩大了消费者需求,促进商业、制造业转型,带来巨大的经济价值,同时促进大众创业,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然后,他总结了数字经济的特征:一是高频度创新,创新企业不断涌现与颠覆,在位企业面临生死竞争;二是金融科技对金融发展作出巨大贡献;三是市场更迭速度非常快,动态竞争成为新常态。最后,他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对数字经济应实施鼓励创新、谦抑执法的竞争政策,应当推动企业大量参与国际竞争,获取全球数据,参与数字经济,在促进竞争和鼓励创新的立足点下,增强执法的包容性。

随后,滴滴出行法律政策研究院创始院长郝作成进行了评议。首先,他认为数字经济发展很快,涉及的利益较为复杂,如何拿捏竞争政策,国家、企业都需要仔细考量。其次,企业经营的“平台化”与传统交易不同,传统交易多是双方的,平台交易则给数字经济提供了线上的渠道。企业现在面临的问题是,横向的企业与企业之间如何正当使用别人的数据,如何正当使用、收集用户的数据?纵向上如何将线上线下两个市场结合成一个市场?再次,就是内外关系,比如中美贸易战,拼的核心就是科技创新竞争能力和内部市场活力。最后,他认为国家评价企业发展的视角是更高更远的,不全是看它的创新能力或竞争能力,而是它对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能带来什么有益的贡献,对广大人民的利益、舆论的方向有什么好处。

第二单元的主题为数字经济时代垄断协议规制的挑战,由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祁欢主持。祁欢指出,大数据时代下垄断协议本身就会利用技术手段达到垄断目的,表面上各个经营者没有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共谋行为,但有可能实质上会产生这种效果。大数据时代的垄断协议模式给业内人士提出了新的命题,对反垄断法的完善、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等问题带来了挑战。

本单元第一位发言人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陶钧,他发言的主题是“数字经济下垄断协议的司法考量——以网约车平台为例”。他的发言内容主要分为三个部分:一是数字经济中参与主体法律关系的界定,主要探讨了平台、司机、消费者、监管主体和司管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类型,即涉及劳务关系、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以及如何平衡每个主体之间的关系。二是分别从内部和外部总结了反思与挑战,他指出,从内部体系来看,存在对实际运营设计与车辆的事前审查与事中监管义务的缺位,收费标准义务主体丧失议价的失位,司管主体运营发展出现的错位,派单模式可能存在“差别待遇”的越位。从外部体系来看,存在任意取消、延迟交易损害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权益投诉渠道阻塞的问题。三是该问题的解决思路和整体设想,陶法官主要围绕主体和平台、行为和算法、规则的推定等方面对网约车市场的价格协议规制进行了分析。

第二位发言人是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袁嘉,他发言的主题是“数字经济时代垄断协议豁免理由问题”,以提出问题为切入点,主要考虑的是数字经济背景下的创新与竞争的关系,以及我们国家现在修订《反垄断法》要解决的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问题。袁教授以网约车为例,论证了网约车平台和网约车司机之间达成的横向垄断协议有没有可能会根据《反垄断法》第15条得到豁免,以及根据《反垄断法》第15条,网约车是否属于一个新产品,应该如何去评估创新的影响,以及这一领域如何植入到豁免理由中等问题。

第三位发言人是中国社科院大学法政学院韩伟,他以区块链与反垄法为主题进行发言。首先,从背景方面,他认为区块链的初衷是确保代币不能二次使用,本质上是一种模块化的账本技术,有去信任和去中心化的特点,在金融领域运用最广。涉及竞争领域的主要有三种分类:公链、私链和联盟链。在法院系统的运用如“天平链”,在金融领域的运用如“蚂蚁金服”。其次,从区块链的关注方面,国内外一批专家都开始研究区款链引发的竞争问题。韩伟认为,与合谋相关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智能合约,它有可能导致跟反垄断法相关的合谋问题,因为卡特尔组织可以利用智能合约来实现全网的价格固定。这对传统合谋的构成要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最后,韩伟强调了区块链技术的辅助执法价值,认为对于法律能不能够在代码化的程度上再走一步,区块链是一个很好的切入角度。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反垄断一处处长贾晓强在评议时强调了专家学者观点对反垄断执法实践所具有的启发作用。他指出,在分析互联网行业的动态特征时,可以考虑协议、豁免、创新等因素,充分尊重市场竞争的结果,对新兴平台企业持包容谨慎的监管态度。对于新的挑战,要加强和专家学者的交流互动,也欢迎各位的指导和支持。

会议第三单元的主题为数字经济时代的国际贸易新问题,由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范晓波主持。范晓波提出,在TPP谈判中,美国政府要求降低跨境数据流动的壁垒,推进数字贸易自由化,并将其写入TPP框架。虽然现在TPP被CPTPP所取代,对于中国而言,如何协调中国国内规制和国际规则的一致性,以达到既能鼓励竞争与创新,又能保护中国的利益,便成为了需要研究的问题。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WTO研究院院长助理周念利发言指出,国际数字贸易治理体系的构建过程本身是一个竞争的过程,中美利益诉求不一致,所以国际数字贸易制度的构建是一个竞争与博弈的过程。“数字贸易”可以归纳为可数字化的服务贸易。美国出于自身利益推出符合自身发展和诉求的数字贸易规则“美式模板”。为了推广“美式模板”,美国在参与的区域贸易安排之中不断输出“美式模板”。“美式模板”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代:美韩贸易协定是“美式模板”1.0版本,TPP框架下的数字贸易规则是“美式模板”2.0版本,而“美墨加于2018年达成的USMCA”是 “美式模板”2.5版本。从三代“美式模板”可以看出,美国的诉求是推动数字流动无边界和数字贸易自由化,以及推动传统贸易规则对数字贸易流动的继续适用。中国可以基于自身利益诉求,努力对接“美式模板”,适当接受信息跨境规则,并利用好公共政策目标的例外规定。一方面,我国不应推行全面的数据存储强制本地化的政策,但在特殊领域可以实行数据储存本地化以实现数据安全,但不宜全面采取数据强制本地化。另一方面,在利用数据储存本地化构筑贸易壁垒,扶持本地企业的同时,也要结合贸易开放政策,把握好开放的节奏和程度。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所副研究员黄晋结合了联合国贸发会的一些数据和报告,对数字经济的现状发展做了新的解读和阐述。他从数据跨公司的角度切入,重点阐述了数字经济可持续化和非中介化的特点。然后,重点分析了数字经济下的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对于党的十九大提出的“要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给出了自己的理解角度,并提出我国产业政策的三个重点:相对开放、可持续以及包容性的问题和为新产业革命做准备。此外,对于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哪个优先、如何兼顾的问题,黄晋提出了应当以法律的方式作为思维起点。最后,他谈到了平台竞争和监管,指出了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需要相互配合,分工合作。

接着,工信部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副所长黄蕴华进行评议,她对于前两位发言人的内容进行了梳理总结和补充。首先,对周念利教授提出的跨境数据流动与监管的研究进行了一定拓展,认为该问题不仅涉及贸易谈判,更涉及一个国家如何定位自己数据的管理以及监管政策。其次,她肯定了黄晋对于数字贸易分析的宏观把握,并提出以数据为中心的监管在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胶着中体现得最为强烈。

最后,戴龙对会议做出了全面的总结。他首先归纳总结了数字贸易下的经济所面临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三个层面,即国家层面、企业层面、个人层面,在国家层面上主要是数据主权、网络空间安全和数据流动限制问题,在企业层面主要是数据竞争和大数据垄断问题,在个人层面是数据泄露和隐私保护问题。接着,戴龙提出了目前解决国际贸易问题的区域框架已经成型,但是多边框架仍然落后、WTO面临严峻挑战。他进一步提出可从现有的WTO的GATS协定和ITA协定中寻找相关问题解决的基础,并可以通过完善相关条款进行规制尝试。最后,戴龙对各位嘉宾和参与人员表达了由衷的感谢。

编辑 黄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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