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检索 

高级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学术法大  >  正文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与人权研究院联合召开“自然法、人权与中国传统文化国际研讨会”

来源:人权研究院  11-2   阅读:
T AAA

2019年10月26日-27日,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史研究所和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联合举办的“自然法、人权与中国传统文化国际研讨会”在京召开。

此次会议群贤毕至,来自英国牛津大学、美国哈佛大学、比利时鲁汶大学、台湾东吴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科院、中国人民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社科院、西南政法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海内外高等院校的学者及学生60余人出席了研讨会。会议有幸邀请到了牛津大学法学院荣休教授、圣母大学法学院荣誉教授约翰×菲尼斯(John Finnis)参会,菲尼斯教授是当代著名法学家、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在法哲学领域享有世界性声誉,此次也是菲尼斯教授首次访问中国。

(马怀德校长致开幕词)

10月26日上午8点30分研讨会开幕,开幕式由法学院副院长薛小建教授主持。马怀德校长首先代表学校致开幕词,热烈欢迎菲尼斯教授和其他国内外学者前来参加此次学术盛会。随后焦洪昌院长,张伟院长分别致欢迎词。

开幕式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史研究所所长崔林林教授主持基调发言环节。菲尼斯教授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舒国滢教授为本次会议分别做基调发言。菲尼斯教授的基调发言题目是“Natural Law:Practical Reason and Creative Information”,他从一个人在实践中如何真诚、审慎地思考和选择何为“真实”、区分“应当”和“不应当”开始谈起,将对“真理”的追寻扩展到其他人类的“基本善”,包括“生命和健康”、“友爱”、“责任”、“对创造的敬畏”等,而对“基本善”的规范性内容即是“自然法”。

舒国滢教授的发言报告题目是“‘法理’研究的不同层次——兼论‘自然法’理论”,他从中西的法律文献和先贤作品出发首先梳理“道”、“理”、“法理”、“事理”等概念,讨论了“关于法律”的元理论研究和“属于法律”的法教义学研究之区别,在呈现了法学这一丰富的多重面向之后,舒教授指出自然法理论即是探究终极意义上的“法理”的一种方式。两位教授精彩并具有启发性的发言都在与会学者和学生的心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两天研讨会期间,与会学者分别围绕“自然法的西方传统”、“自然法的中国传统”、“自然法与法理”、“人权与自然法”、“自然法与传统中国法”五个单元进行了精彩发言和深入探讨。

会议闭幕式上,人权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张伟教授、法学院法律史研究所所长崔林林教授为此次会议做了总结发言,对大家的学术热情和严谨的学术态度表示感谢和赞赏,并且特别感谢了J.S.Baker教授、张守东教授、郭锐教授、张翀老师、童海浩博士等对于促成菲尼斯教授此次顺利访华所做出的重要努力。 

(全体参会学者和学生留影)

“自然法、人权与中国传统文化” 国际研讨会圆满结束,此次会议的学术价值和意义得到了与会学者的一致肯定。习近平主席关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设想使得寻求中西方的共识成为我们这一时代的迫切需求,而自然法和人权理论正是借以推动形成共识的重要桥梁。通过此次会议的同台论道,国内外学者探讨了西方自然法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差异与共通之处,深入挖掘了我国传统文化所蕴含的自然法与人权保障思想,对于自然法理论和中国传统文化都有了更深刻的感悟、更多元的认知,也会互相砥砺,继续未来学术上的不懈探索。

 

 

 

编辑 陈睿

关闭

相关文章:

读取内容中,请等待...
| 热点新闻 |
| 法大微信 |
扫一扫,知道更多
| 微博 |

手机版 | mobile phone version

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中心版权所有 © 网络工作室负责维护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电子信箱:news@cupl.edu.cn


新闻网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