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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法学院学术研讨会:《法律评注的理念和技术》

来源:中欧法学院  谭伟杰   4-24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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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2日上午,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于学院路校区科研楼B205会议室,举办了题为“法律评注的理念和技术”的学术报告会。应中欧法学院之邀,国际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协会(IVR)前主席、德国《Nomos刑法评注》主编、德国法兰克福大学诺伊曼教授携夫人出席并作主题报告。在中欧法学院郑永流教授的主持下,来自北京多所高校从事相关研究的学者进行了深入的研讨,与会嘉宾包括: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林维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何庆仁教授、程捷博士,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郑玉双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院长费安玲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王志远教授、耿佳宁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王强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金晶博士,中欧法学院中方联席院长刘飞教授以及赵天书博士。参与研讨的还有来自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的多位博士研究生。

实践取向的法哲学

诺伊曼教授在法哲学领域享誉盛名,他的《法律论证学》(诺伊曼著,张青波译,法律出版社出版)广为人知,而他在刑法领域的杰出贡献亦不容忽视。诺伊曼教授主编的刑法评注,由德国著名出版社Nomos出版,篇幅超过8000页。郑永流教授向在座嘉宾介绍道,诺伊曼教授之法哲学沉思在此鸿篇巨制中得以凝练,经法官之手在具体判决之中得以彰显。因此,言说这部法律评注的理念,首要者便是诺伊曼法哲学之实践取向。

(郑永流教授主持)

主持人简要介绍后,诺伊曼教授开始了报告。他说,德国的法律文化离不开法律评注,其之于法学教育、法学研究与司法实践,皆意义重大;对德国的法律人而言,一个没有法律评注的法律世界是无法想象的。那么法律评注在一个法律体系中的任务是什么?法律评注存在什么样的问题?诺伊曼教授在接下的报告中逐一分解。


法律评注的任务

法律评注对法律条文进行逐条阐述,为一部法律规范的含义提供说明,揭示规范所承载之立法目的,特定法条的适用将变得简单,这就是法律评注之中心任务,诺伊曼教授介绍道。

然而如此解说是远远不够的。在德国,涉及现行法的学术论文必须参考法律评注:一方面法律评注阐释截至目前为止的法律规范与司法判例,另一方面,编写法律评注之教授们在学术研究中解读、评价法律评注。意味着,解释被再解释——循环反复,法律评注便是这良性循环之桥梁。同时,法律评注不也是一种学者个人观点的表达么?我们既可以看到不同法律评注对同一问题之不同看法,也可以看到,在部分情况下它还反对法院已然确认之司法判例。有一典例,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德国刑法第211条谋杀罪构成要件与第212条杀人罪构成要件之间逻辑关系的判例,几十年来一直为法律评注编写者们所批判。

法律评注之规范意义及其批评

法律评注是由不具立法权的学者、或由具有司法权的法官以学者身份编写的。因此,它既非正式的法律渊源,也无制度上的权威,但这无碍其规范意义。那它的规范意义通过何种方式发挥呢?在德国的法律界,存在法律学术与实务之间相互关注、对话与理解的文化。法律评注不仅为法官提供规范含义的说明,还充当“正确”的论据,法官会在判决书里写“某某教授也是如此认为的”。法律评注便是通过这样的方式,发挥其规范意义。这得益于罗马人开创的传统——解释和改造罗马法是法律学术的使命,即便在现当代法律文化中已然打了折扣。当然,不同法律评注会有着影响力、规范意义大小之差,这取决于其“质”与“量”:“质”指向的是法律评注本身,作者的学术声誉、造诣会是其中的因素;“量”指向外部,即被支持的声音大小,这里要特别指出,“通说”在法学界是一种强有力的论证方式。

总之,法律评注在德国具有规范意义,也因此,遭受了批评:其一是,编写法律评注干涉了国家对立法权的垄断;其二则完全相反,认为编写者缺乏客观、中立性,不加批判地接受立法者的决定。诺伊曼教授分别作出了回应。

其一。不错,法官有时会基于法律评注的建议作出判决,但要知道,法官才是司法权的主体,决定权完全在于法院。同时,立法者也能随时通过立法行为来纠正判例的错误。故,法律评注干涉国家立法权的说法,不能让人信服。

其二。评注编撰者原则上必须立足于现行法秩序,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具体法律内容必须不加批判地接受,因为“立足于现行法秩序”,是整体意义上的趋同,“它并不排斥对一个具体法规范内容的批判”。客观、中立性也不是指其本身,法律评注编撰者与法官一样,无可避免地受到前见影响;它指的是一种“意愿”,或者说是发挥编撰者知识能力、高标准地对真理进行阐释的德性。如此一来,第二种批评亦被瓦解。

法律学术与实务之间

法律评注是法律学术而非法律实务的产物,借助于法律评注,学术理论提高了对法律实务的影响力。如此做法,合理性何在呢?这一问题指向了法律学术与实务的总体关系。实务是裁判案例的,学术是对法律规则的体系化建构,并将其置于历史及规范的关联中。首先应承认这种结构上的功能差异,但二者并不冲突,甚至存在任务的一致性:通过教义学的方式,将成文法规范具体化,成为人们行动的理由;无论学术活动还是法律实务,都在推进法教义学的发展。

进而言之,学术与实务在广义上都是社会“法律系统”的组成部分,承担着社会秩序建构的任务。既然如此,二者若能以恰当的方式形成合作,那是最好不过了。

对话环节

诺伊曼教授报告结束后,开始了对话环节。林维教授表示基本赞同诺伊曼的观点,并指出应借鉴德国法律评注的经验为中国的司法实务和学术界之间搭建桥梁。他认为,目前我国的司法实务中依然存在知识更新速度缓慢,对学习最新理论有为难情绪等问题。以至于,有案件完全可以在基层法院解决,甚至是以前解决过的,但最后都推到了最高法院。这会对司法效率造极为不利的影响。法律评注虽然不是法律渊源,但浓缩最新理论成果,总结理论归纳审判经验。法律评注的形式非常有助于打通中国学者和法官之间的隔阂。此外他还指出,我国高校法学院也存在对学生法律解释能力培养不足的问题。很多学生只读教材,虽然里面思考方式解释技巧很好,但很多时候,不足以致用。

费安玲教授从民法的领域出发,阐释了法律评注对立法活动的重要价值。相比于意大利的经验,我国的民法学界和实务界缺少体系的评注工作,不能把学说与司法判决有机的融合在一起,立法活动中理论很难贯彻到新的法律文本上,致使很多不正确的内容依然留存,对法官司法产生很大的消极作用。同时费教授对诺伊曼教授所描述的评注的客观、中立性很感兴趣,进一步提问,德国学者在编撰评注时如何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

刘飞教授站在行政法学和实务的角度发表了评议。他向与会者介绍,在中国的行政法领域,学界对法院裁判非常关注,学者往往非常了解实务,但他认为将德国的法律评注翻译引入中国是非常困难的。这要求译者非常熟悉一个问题上德国各个学术流派的观点,包括那些少数派的观点。因此,即便是翻译引入德国的法律评注也难以做到准确,难以发挥其作用。最后他就诺伊曼教授报告中提到的约束法律解释的司法信函进一步提问,德国法官究竟在何种条件下有职责依据这样的司法信函进行解释。

何庆仁教授介绍了他近年来组织和编写中国的法律评注的工作的经验。他提到,在现在的中国编写好的法律评注需要三个外部条件。第一是学术与实务的互动关系;第二是良好的判例制度;第三学者重视判决研究。他总结中国的法律评注正在起步,希望诺伊曼教授介绍德国法律评注的历史发展过程,以资借鉴。

王志远教授也致力于中国刑事法律评注的编撰,并有三千多页、上下两卷的成果,这部评注去年刚刚修订过。但他认为这项工作对基层法院的审判活动难以有大的影响。他指出实务界普遍存在着相似案件法官立场不一致的现象。并认为其症结在于中国尚未产生欧洲式——理论发展同司法实务发展齐头并进——的法律传统。

随后诺伊曼教授回应了几位教授的观点和提问。他说这次访问了解了很多中国现状,非常感谢在座嘉宾的评议,让他收获良多。诺伊曼教授认同林维教授的观点,中国要处理的案件太多,不能一出现争议就交给最高法院处理。在德国法院与学术之间关系也存在着几位评议嘉宾指出的问题,同一类型案件也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对于这种问题,诺伊曼认为,法院根据不同观点可能会有不同判决,但总的说,德国法院判决是在学术影响下的判决,同时实务界的观点对学者也有导向作用。针对费安玲教授提出的中立性问题,他认为在所有法律文化中这可能都是个难题。在德国,中立的立场也非一蹴而就,学术观点起初会有很多分歧,之后在争论中会形成相对普遍的观点;一版法律评注不一定具有中立性,但通过反思,后来学者会重新进行中立性的定位。还有一个中立性的保证就是对少数派观点的录入,少数派观点对通说观点的回应对法律评注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针对刘飞教授的提问,他补充了之前的发言,指出约束法律解释的司法信函是在民主德国时期存在的一种形式,并非当下的做法。

就何庆仁教授关于编撰经验的提问,诺伊曼教授指出法律评注的编撰要视具体条文的难度而定,有时候需要很多学者共同编写;在编写具体条目时要考虑受众是实务界还是学术界;最后还需要注意不能在专业领域内撰写过多,形成学术自传。最后他就王志远教授的发言再次总结,法律评注背后展现的司法实务与学术界关系的差异,是文化、政治制度导致的。他提议在这种背景下,如果中国学者坚持成规模地撰写法律评注,并为法官审判提供参考和辅助,可能会慢慢地影响法官的判决,形成学术与司法实务之间的良性对话。

一轮评议、提问与回应过后,耿佳宁博士、金晶博士、赵天书博士等其他与会学者复又提出新的观点,参与到讨论中来。经由诺伊曼教授的精彩报告与在座学者的相互探讨,“法律评注的理念和技术”主题研讨会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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