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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科学秋季论坛暨证据科学学术沙龙第一期“错误风险分配与政治道德”成功举办

来源:证据科学研究院  12-10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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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9日晚6点30分,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证据科学秋季论坛暨证据科学学术沙龙第一期在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楼A719教室举行。本次讲座的主题是“错误风险分配与政治道德”,主讲人是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樊传明,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讲师郑飞担任与谈人,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教授吴洪淇担任主持人。

讲座开始前,吴洪淇阐述了证据科学秋季论坛的缘起与秉持的学术精神,并想在场观众简要介绍了主讲人樊传明和与谈人郑飞。

樊传明指出“错误风险分配与政治道德”这一主题是由他和郑飞共同翻译的亚历克斯·斯坦所著的《证据法的根基》一书的核心观点。樊传明深入浅出简述理论,信手拈来穿插实案,从三个部分对“错误风险分配与政治道德”进行评价。

第一部分,主流的(英美)证据理论传统。樊传明从边沁、塞耶以及英美证据立法历程三个方面对主流的(英美)证据理论传统进行简要梳理。他认为边沁为证据法提供了实质性框架,即功利主义框架,证据法追求的准确性与其他目标,都被统合进功利计算之中。而塞耶又为证据法提供了形式性框架,即可采性两原则+作为“例外”的各条排除规则。在简要阐述了边沁和塞耶对证据理论贡献之后,樊传明从法制史的角度对英美证据立法变迁进行了叙述,他指出英美证据立法过程可以大体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5-17世纪。在这样一个很漫长的阶段里,逐渐地浮现出了一些零散的排除规则,威格摩尔把这个阶段概括为出现了各种排除规则的“影子”。 第二个阶段是18-19世纪。耶鲁大学法制史学者郎本教授考证后认为:在这一时期,尤其是18世纪后半叶至19世纪初这半个世纪内,排除规则在英格兰的法律系统中快速增长。通过大量的判例积累后,将非常规的排除规则变成了常规的排除规则。第三个阶段是20世纪中后期,英美证据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在这个阶段,出现了证据法法典化浪潮,即将原来分散在普通法中以判决先例形式存在的排除规则纳入成文法典中。第四个阶段是20世纪末至今的废除主义浪潮。这期间出现了一种反思:英美证据法是否过于复杂和繁琐?这种规范的制定是否过于技术性?设若能够简化这些规则,将其中一些细枝末节且无甚用处的规则给废除掉是否会更好?在这样一种反思之下,某些国家——最具代表性的是英国——出现了简化证据法,甚至是废除某些证据规定的趋势。 

第二部分,为(英美)证据法寻找新的根基。樊传明首先指出英美证据法传统观点认为证据法内容是以可采性概念为核心的排除规则体系,威格摩尔和达马斯卡先后将其分为附属于证明政策的规则/内部规则、附属于外部政策的规则/外部规则。而斯坦的区分打破了这种传统界定,他以“证据规则”和“关涉证据的规则”代替了上述分类。斯坦在将证据法的范围进行划定之后,紧接着又在证据法范围中划分了两个领域,一个是认识论领域,一个是政治道德领域。斯坦认为“认识论罢手处,道德接手。”(Morality picks up what the epistemologoy leaves off.)此时,好与坏的问题代替了对“发生了什么”的认识论探究。而错误风险分配的原则有二:一是功利主义的方式;二是权利本位的方式。具体到证据规则上,主要是排除规则、优先规则、补强规则和证明责任规则。之后,樊传明老师以三个范例详细论证了证据规则具有的错误风险分配功能,并指出正因为斯坦认为证据规则的功能主要在于错误风险分配,所以他不赞成废除有关错误风险分配的规则,而应当减少或废除有关认识论的证据规则。

第三部分,对(中国)证据立法的可能启发。樊传明强调目前中国证据法学界亟待对中国证据法的定义、范围等基本问题达成大致的共识,否则我们无法进行一种理论的对话。并且应当多研究证据法的基础理论,为中国证据立法提供融贯性的解释进路,使中国规则实现体系化的目标。同时还应多注重域外经验,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具体到本书而言,即制度性地规制错误风险分配问题或许对中国证据立法而言是一个可行的生成、证成证据规则的路径。 

(证据科学秋季论坛暨证据科学学术沙龙第一期论坛“错误风险分配与政治道德”现场)

之后,吴洪淇对樊传明的讲座进行了总结,他强调证据法学的研究要立足理论传统,与学术先贤进行对话,以此使自己的研究更有意义。郑飞在与谈环节从程序性制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质问题以及斯坦对于证据法范围的界定和分类等方面对樊传明讲解的内容进行了补充。同时,郑飞指出斯坦并非认为证据法的功能仅仅包括错误风险分配,而是证据法功能主要是错误风险分配,其次是认识论,二者应兼而有之。 

提问环节中,听众们踊跃的提出了问题,樊传明和郑飞一一进行了耐心地解答。讲座最后,与会老师、同学们为樊传明老师的精彩讲座报以热烈的掌声,本次讲座圆满落幕。

编辑 陆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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