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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学院午间沙龙(二十九)——“刑法与刑诉法的交叉——以刑事追诉时效为例”顺利举行

来源:法律硕士学院  6-18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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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0日中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午间系列沙龙第29期如约举行。受疫情影响,本场午间沙龙采用网络线上交流模式。本期活动的主题为“刑法与刑诉法的交叉——以刑事追诉时效为例”,主讲人为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董坤研究员,与谈人为复旦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袁国何老师。法律硕士学院副教授徐然老师主持本次沙龙活动。法律硕士学院副院长刘智慧老师和各教研部教师,以及法律硕士学院四十多位学生参加了此次活动。

首先,徐然老师代表法律硕士学院对两位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对本期午间沙龙主题的相关背景和法律争议作了介绍。2020年2月23日,时隔近30年的“南医大奸杀案”告破,由于该案嫌疑人自案发后一直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按照哪部刑法典起算时效、有无超过追诉时效、是否应当对其进行追诉,以及时效制度的法理正当性等,成了理论和实务界关切的热点问题。由于时效和追诉兼具了刑法和刑诉法双重属性,因此,本期沙龙特别邀请了刑诉法和刑法学界两位具有代表性的中青年学者,分别从程序法和实体法角度,以期对相关问题展开全面、深入地讨论。

在主讲环节中,董坤研究员对“追诉时效的性质辨析”“程序从新的法理内涵”以及“南医大奸杀案的法律适用”这三个环环相扣、不断具象的问题进行了系统性、体系化地阐释。在论及“追诉时效的性质辨析”时,董坤指出,尽管刑事一体化的理念在司法实务中得到了广泛的践行,但由于长期受制于国内法学教育和学科设置的传统,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被严格地加以区分,前者涉及到的是定罪与刑罚问题,后者规定的则是犯罪如何追诉的问题。由于诉讼时效既不属于构成要件要素或不法要素,也不涉及到对刑罚种类、裁量及其法定刑的设置。同时,已过犯罪追诉时效也并非违法阻却或责任阻却事由。究其实质,已过追诉时效是对刑事追诉发动的阻却,是一种“诉讼障碍”。因此,追诉时效属于程序性问题。基于此,董坤进一步结合我国现行《刑法》第12条,具体阐述了“程序从新”的法理内涵。其认为,在刑事程序法的时间效力问题上,一般遵循程序从新原则。根据现行《刑法》第12条规定,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适用旧法、轻法;判断是否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则要适用新法。当然,但基于信赖利益和避免程序混乱的考虑,程序从新原则也有例外。至于“南医大奸杀案”的具体理解和适用,董坤认为,应当依循程序从新原则,由于本案在案发当时公安机关即以立案,属于《刑法》第88条不受时效限制的情形,对本案应当直接追诉,而不需要适用《刑法》第87条核准追诉之规定。

在与谈环节中,袁国何老师对董坤研究员的立场给予了肯定,并以德国与中国相关司法案例为切入点,从比较法的角度进一步明确时效作为程序法规则的理由。袁国何首先回顾了德国联邦宪法法院1969年并案处理“保罗枪杀犹太人”“海因茨·约阿希姆毒杀犹太人”案,对《德国刑法典》第69条第1款第1句和1965年4月13日联邦德国议会《关于时效期限计算的法律》第1条第1款,《德国基本法》第103条第2款进行了法律解读,并强调了“事后通过法律延长犯罪的追诉期限,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观点。袁国何高度认可了该案裁判理由,并认为该判例对德国追诉纳粹屠杀罪刑,解决纳粹罪刑的追诉难题起到了至关重要作用。随后,其结合“董政福故意伤害案”和“林捷波故意伤害案”的裁定,认为追诉时效的判定应当“从新”,即依据现行《刑法》而非1979年《刑法》。同时,他认为,最高院出台的《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中“超过诉讼时效”的理解应当为仅包括1997年《刑法》颁布前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形,即在此之前的行为超过追诉时效,包括存在被害人控告而司法机关未予立案导致诉讼时效丧失的,适用1979年《刑法》规定;如果1997年《刑法》颁布之际尚未超过追诉时效的,则应当适用现行《刑法》规定。

徐然老师主持了自由交流环节,参加本次活动的老师和同学积极地参与了讨论。法律硕士学院讲师石亚淙老师提出,现行《刑法》87条和88条是否存在实质的差异,即前者属于法律问题而后者属于事实问题,这种差别对是否应当溯及既往有无影响?对此,主讲人和与谈人均认为,《刑法》第87条和88条没有性质上的不同,都是对追诉时效截止时间的规定,前者属于一般性规定,后者属于追诉期限延长的例外规定,应当是一体适用的。有同学提出,如果将时效认定未程序性规定,而其又规定在实体法中,这本身是否存在冲突。对此,董坤研究员指出,实体法的内容并非当然具有实体法性质,例如《刑法》第48条死刑复核的规定,显然属于程序法规则。袁国何老师强调,出于立法便利等原因,《刑法》法律条文中有大量程序规则,国外立法也是如此,判断法律条文规定的是实体问题还是程序问题,关键在于对其内容性质的把握。

徐然老师最后作了简短的总结发言。他认为,董坤研究员和袁国何老师从不同部门法的角度为大家呈现了时效问题的全貌,这不仅推进了这一领域的理论研究,也进一步消弭了实务适用中的争议。同时,针对法律硕士培养特点和职业发展,他还鼓励同学们认真研究两位老师相关的研究成果,努力实现刑法和刑诉法知识的融会贯通,要学会从刑法和刑诉法的不同面向,全面系统地论证和分析刑事案件。

徐然老师代表法律硕士学院再次感谢两位嘉宾带来的精彩讲座,本次午间沙龙活动圆满结束。

编辑 陈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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