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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经济法学院“大师论典”民法典系列讲座第六讲“民法典时代的婚姻家庭编”讲座顺利举办

发布时间:2020-07-17

2020年7月14日晚,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大师论典”民法典系列讲座第6讲暨“名家大讲堂”第29讲在腾讯会议平台成功举行。本次讲座由中国婚姻家庭法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夏吟兰教授主讲,主题为“民法典时代的婚姻家庭编”。中国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龙翼飞教授,中国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薛宁兰研究员,中国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厦门大学法学院蒋月教授、中国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吉林大学法学院李洪祥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金眉教授作为与谈人参与了本次讲座。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陈汉副教授主持了本次讲座,

讲座伊始,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法研究所所长刘家安教授对各位专家学者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他指出,今晚的讲座阵容“豪华”,相信能够为大家带来一场精彩绝伦的学术盛宴。随后,夏吟兰教授发表了深刻而富有说服力的主旨演讲。

夏吟兰教授就婚姻家庭编修改变化的主要内容表达了个人的一些理解:一是婚姻家庭编与民法典总则及其他各编的关系。她指出,婚姻家庭编回归民法典后,无论是民法的基本原则等宏观抽象的立法理念还是总则中的若干一般性具体规定都可以适用于婚姻家庭编。但是,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伦理性又使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因此,当婚姻家庭法有特别规定时应排除民法总则编的一般性规定。另外,在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和人格权编的规定时,在解释上也应特别考虑到婚姻家庭关系的身份属性;二是法律名称及体例的修改。鉴于法律名称应与调整对象范围保持一致性、名称的修改应考虑立法传统、习惯以及民众对法律的理解、认同,本次民法典编纂将《婚姻法》改为《婚姻家庭编》。在体例上则是把原来独立的婚姻法与收养法统一纳入婚姻家庭编,实现了民法典各编及婚姻家庭法律内部体系的完整统一;三是增设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条款。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首次开宗明义将“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确立为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明确了保护婚姻家庭权利、维护婚姻家庭制度的国家责任。彰显了民法典以人为本的精髓;四是在婚姻家庭编的一般规定中增加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倡导性规定,强化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婚姻家庭中的导向作用;五是增加了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界定性规定。夏吟兰教授指出,婚姻家庭编关于亲属的一般规定结束了多年来我国法律体系中亲属关系的范围与种类不统一、不规范的历史。同时,基于民法典第11条的规定,其他法律对民事法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可以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六是修改了禁止结婚的条件。婚姻家庭编从禁止结婚的条件中删除了疾病婚,改为可撤销婚,更好地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及知情同意权;七是增加了日常家事代理的规定,强调了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八是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一方面,该规定有利于保障夫妻非举债一方对共同财产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地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的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对于保证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九是增加了亲子关系异议的基本规则。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确认制度是亲子法的基础性制度。我国婚姻法长期以来没有明确规定,致使亲子关系立法结构与内容有严重缺漏,此次增加了亲子关系异议的纠纷解决方式是亲子关系立法的一大进步;十是修改完善收养的条件。在一般规定中增加了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放宽了收养实质要件,修改单身收养的限制条件,提高对收养人的要求及增加了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的规定;十一是增加离婚冷静期制度。在登记离婚程序中设置离婚冷静期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在法定冷静期间内对是否同意离婚以及如何处理离婚后的各项事宜可以有时间冷静思考,提高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一致性,以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从制度上减少冲动型的草率离婚;十二是取消了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的前提条件。离婚家务劳动经济补偿请求权不再以夫妻约定适用分别财产制度为前提条件,体现了民法总则公平原则的精神,反映了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对于无酬家务劳动价值的进一步肯认;十三是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性条款。通过增加概括性的兜底规定,扩大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事由,切实保护因一方重大过错而离婚的无过错一方的利益,提升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效度。

夏吟兰老师总结道,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有多项亮点和创新发展,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但是,其修改仍远未解决现实中的问题,比如同居关系、监护制度、人口生殖亲子关系的确认等等。我们要坚持问题导向,适应社会发展进步的新需要,通过不断的研究推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完善和发展。

在与谈环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龙翼飞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薛宁兰研究员、厦门大学法学院蒋月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金眉教授及吉林大学法学院李洪祥教授依次作了精彩的发言。

龙翼飞教授首先将夏吟兰教授的发言内容概括为六个方面:即充分肯定了婚姻家庭编的立法成就;指出了婚姻家庭编还存在的一些立法缺陷;详细分析了婚姻家庭编的立法创新;全面提出了立法和司法层面的建议;宏观展望了婚姻家庭编立法完善的前景以及具体提出了今后一段时期婚姻家庭法研究会法学研究的新任务。接着,龙翼飞老师也梳理了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研究会对本次民法典婚姻家庭法编纂所作出的八大贡献,认为婚姻家庭法学的各位专家学者多年来所做的工作得到了社会各界特别是中央领导机关、立法机关的充分肯定。最后,龙翼飞老师也表达了自己对下一步法学研究之重点的思考。他指出,我们所做的立法贡献只代表我们曾经走过的道路,而今后我们的学术之路更长,我们会有更多的时间和空间来跟踪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制度研究并对此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薛宁兰教授从权利的赋予、保护及救济的角度就婚姻家庭编的制度创新表达了个人的一些看法。她指出,民法的权利法属性是最基本的共识,而入典后的婚姻家庭编同样具备确认、保护和救济自然人在婚姻家庭领域中之权利的私法属性。婚姻家庭编对于自然人权利的确认集中体现在第三章“家庭关系”中。婚姻家庭编新增的三项内容是婚姻自主权、亲子关系的确认和否认请求权以及离婚救济制度中的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赋予婚姻缔结过程中受胁迫一方以及被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欺瞒的另一方当事人以撤销权是婚姻自主权的保护与救济的体现;亲子关系确认或否认请求权的赋予可以认为是对自然人一般人格权益的保护与救济;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的赋予则是对婚姻期间家事付出不均等的一种平衡和救济。

蒋月教授围绕婚姻家庭编新增的“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的原则展开了分析。首先,她认为,该原则的增加一方面是对《宪法》第49条的落实,另一方面是对婚姻家庭的养老育幼功能所遭遇的来自市场经济和多元价值观挑战的一个回应;其次,蒋月教授指出“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的原则体现在家庭成员范围的界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员的虐待和遗弃、婚姻撤销权、离婚冷静期等具体的制度中。《刑法》第259条的“破坏军婚罪”则是婚姻保护力度最大的一个规定;最后,蒋月教授表达了自己对该原则的一点展望。她认为婚姻家庭编在完善夫妻人身关系的规定上并没有较大的改变,增加的主要是财产关系的条文,在某种程度上显现出其重财产关系的倾向。对于“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原则的落实上也并无更多增设的规定。而未来司法裁判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在该原则的影响下应当会更多地转向有效的立场。

金眉教授的发言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婚姻家庭编和其他各编的关系问题;二是婚姻家庭编自身的内部体系问题。就婚姻家庭编和其他各编的关系而言,金眉教授通过形象的比喻说明了民法典新增的两个参照性条款的位置不应放在合同编和人格权编中,而是应放在婚姻家庭编中。接着,她认为民法典第464条第二款的积极意义是承认了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家庭领域的适用,在理论上也标志着立法者对婚姻本质的看法从“身份关系说”转向了“婚姻契约说”。消极意义则体现在如果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家庭领域的扩张不加限制,那么未来关于法定义务的制度设计将会面临很大的挑战;就婚姻家庭编自身的内部体系而言,她认为由于第1045条未规定姻亲的范围、种类及亲等计算方法,因此它还无法承担起亲属关系通则的重任。诸如姻亲关系的范围、姻亲关系在法律上的效果、姻亲之间的禁止结婚条件等问题还存有法律漏洞,尚待解释。

李洪祥教授的发言主题是“尊重真意视角下婚姻家庭编的制度创新”。他指出,婚姻家庭编中的一些制度创新体现了对当事人真意的尊重。比如民法典第1053条关于重大疾病未告知,婚姻可撤销的规定;民法典第1060条、第1064条关于日常家事代理权和夫妻债务的规定;民法典第1077条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民法典第1079条关于诉讼离婚的规定;民法典第1069条对父母婚姻自主权尊重的规定;民法典第1084条关于人民法院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判决时,对当事人已满8周岁的子女应尊重其真实意思的规定;民法典第1096条、第1101条关于收养条件的规定等。

讲座的最后,主持人陈汉副教授再次对主讲人以及各位与谈人的到来表示感谢。他总结道,我们已经阶段性地完成了婚姻家庭编的立法,婚姻法研究会的学者们也作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而今后我们的任务可能会更为的艰巨。无论是学者还是学生都应该保持对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的持续关注。

编辑/黄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