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规定,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
为宪法设立一个专门的节日,其蕴涵的丰富信息呼之欲出。这显然不仅是从全国法制宣传日到国家宪法日的名称递变,蕴涵的还有着认识论的深刻转身。顾名思义,所谓全国法制宣传日,其本身承担的主要任务是普法,让那些和公民有着紧密关系的系列法规广为人知。所谓国家宪法日,它强调的更是宪法理念的传播和推进。法治的核心在宪法,于基本法规已渐不陌生之后,再来强调对于宪法的全社会把握,这既昭示着依法治国理念的前行,亦是一次对于法治出发点的回归。
我们从来不缺少种种节日与纪念的时刻。厘清了这般意义,单就“国家宪法日”的消息而言,真正需要辨析的或许并不是某种“落地”,而是我们正身处一个怎样关乎宪法的世界。
“82宪法”施行已过三秩之年,数十年里它带给社会的深层次改变,早被无数的眼睛所看见。但要让宪法成为司法者和普通公民的坚定信仰,眼下显然还有更长的路要走。一方面,在公权力和宪法并存的场景中,部分官员总能轻易地表现出对宪法的“不够尊重”;另一方面,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对宪法解释和违宪审查机制的不够完善,宪法基本难以被运用于审判判决书中去。既然效力不被洞见,信仰的生成当然是缓慢的。
真相如此清晰:要让宪法成为可行的众法之源,成为依宪治国的可依赖基础,前提条件仍旧在于对宪法进行解释和监督宪法的实施。两者相对而言,后者尤显迫切。虽然此次决定已经提出,要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但这不免还流于粗线条。有专家建议,可以制定宪法监督法,对于相关的违宪审查程序规则予以明确限定。很难说系列举措可以一蹴而就,但技术性地来增加对违宪行为的追究可能,只会是种趋势。
“宪法者,政府之构成法,人民之保证书也。”列宁也说过,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国家宪法日”已定,但要让宪法真正成为“人民之保证书”和“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尚需继续努力。不管怎样,“国家宪法日”都不能仅仅成为一个节日。“国家宪法日”要在改变中实至名归,在“国家宪法日”里,让我们重温敬畏和权利,守宪应该成为一种笃定的生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