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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言依法治国

来源:光明日报 王逸吟  10-17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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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

“建议对律师法进行修改,畅通职业律师成为政府法律顾问的渠道。”

“在基层治理实践中,应更多依靠自治公约、组织章程、乡规民约等软法规范来实现良法善治。”

首届“法治中国·湘江论坛”日前在湖南长沙举行。数十位专家学者和立法、司法机关有关人士汇聚一堂,围绕“法治中国建设与国家治理现代化”这一主题进行研讨,并积极建言献策。

2013 年11 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法治中国建设。2014 年7 月29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宣布,10 月将召开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在这一背景下举行的“法治中国·湘江论坛”,颇为引人注目。

“法治中国·湘江论坛”前身是由中国行为法学会和中南大学主办的“法治政府·南岳论坛”,已连续举办五届。今年,论坛更名为“法治中国·湘江论坛”。论坛上,专家们普遍表示,在国家治理的视野下,法治应该摆到更加重要的地位。

“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题中之义。现代国家治理一定是以法治为基础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全局意义。”中南大学法学院院长陈云良说。

依宪治国:改革的最大公约数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这是湘江论坛期间,多位专家反复提及的观点。

专家们认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依据是现行宪法。现行宪法是推进各项改革的最大公约数,党要坚定维护宪法权威,善于用宪法来凝聚共识、增进团结,带领各族人民沿着现行宪法确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根据宪法确立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框架开展各项改革和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现行宪法颁布于1982 年。30 多年来,在各级人大、政府和司法机关的推动下,宪法得到了广泛实施。但由于缺乏常规性的、制度化的违宪审查机制,一些违宪行为并没有得到及时纠正。

如何强化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这是湘江论坛上人们讨论的一个焦点问题。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彭贵才表示,现行宪法第62 条、67 条已经赋予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宪法实施的实质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围绕宪法实施设置的一系列保障制度,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中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先雄注意到,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强调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十八届三中全会把维护宪法权威作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一大任务提出来,具有无比重要的意义。”黄先雄说:“徒法不足以自行。我认为,应该允许法院在司法裁判中有条件地适用宪法,解决民众在普通民事、行政或刑事诉讼中提出的涉及宪法权利保护的争议。”

陈云良则建议,根据宪法、立法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等法律,增设宪法委员会作为全国人大的一个专门委员会,专门研究、拟订和审议有关宪法解释、宪法实施监督的议案。

法治政府:把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

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出席湘江论坛的专家们普遍认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最根本的是要把行政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让每个老百姓在日常生活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治政府一般包含三个要素:一是权力法定,即法无授权不可为;二是合法行政;三是权利救济,即公民认为受到了行政活动的侵害,均可寻求司法救济。外加一个最佳行政,就是说政府的行为应尽力做到最好最有效率。这四个方面我们都已经具备了,但得分都不高,所以法治政府建设还在路上。”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新力坦言。

从反对PX 项目到反对垃圾焚烧,再到反对核电站项目,近年来由环境维权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屡见不鲜。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在发言中指出,这些事件说明,地方政府还没有一种法治化的解决方式。他认为,应对环境维权事件,政府部门应当从三个方面加以改进:一是建立起更加公平的利益分配机制,让那些为公共利益作出牺牲的个人得到有效补偿;二是要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推进沟通理性和共识的形成;三是要充分发挥法律的保障功能,为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供基础。

海南大学副校长王崇敏提醒说,目前各地都在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但面临两大动力不足的难题。一是由于基本没有报酬,律师普遍不愿意担任政府的法律顾问;二是一些政府官员嫌麻烦、没有效率,不愿意聘请法律顾问。

“这两大难题不解决,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就形同虚设。建议按照国际惯例对律师法进行修改,畅通职业律师成为政府法律顾问的渠道,确保这个制度能够真正发挥作用。”王崇敏说。法治社会:更多依靠软法实现善治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进程中,法治社会的重要性愈加凸显。不过,在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顾培东看来,法治社会是法治建设的薄弱环节。“在传统社会,基层组织和我们每个人所处的单位是

社会治理的末端。但现在,基层组织和单位对社会成员的影响力已经非常薄弱了,不再具有社会治理的职能。这表明,社会领域的治理能力还有待提高。”顾培东说。

从前几年的苏丹红、三聚氰胺,到新近发生的上海“福喜事件”,食品安全事故已经成为人们心中的一大痛楚。“为什么食品安全事故在我们国家是高概率事件?因为违法成本很低,企业信用、个人信用严重缺失。”辽宁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涂永前说:“信用体系对市场经济至关重要,而这方面的建设在我们国家才刚刚开始,有很长的路要走。”

第十届全国政协副主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罗豪才认为,建设法治社会,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加快实施政社分开,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激发社会活力,推进社会组织发展,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

罗豪才说,在基层治理的实践中,各地应该善于尊重和争取民意,更多依靠自治公约、组织章程、乡规民约等软法规范来实现良法善治。“这些软法规范,只要不违反宪法法律,都应该是我们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手段。”

“一点实际行动,胜过一打纲领。我始终认为,只有坚守行动中的法才能改变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最重要的是把纸面上的法变成行动中的法,让法律的精神和规范落实在每一个人的行动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江必新强调。

(文章来源:光明日报/2014 年/8 月/21 日/第01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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