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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大讲堂”系列讲座第82期涉外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实践略谈——以天津法院为例

来源:国际法学院  刘星雨   5-24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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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21日下午2:00-4:00,“国际法大讲堂”系列讲座第82期在科研楼B205教室举行。讲座邀请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一级法官张昕。张昕法官是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与欧洲法双硕士,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助理审判员,天津法院案例研究中心海事海商组秘书。张昕法官从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近八年,参与审理的多起案件(“罗升”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深圳柏域斯”无单放货案等)入选《人民法院案例选》。张昕法官同时是天津法院涉外商事海事领域规范性文件的主要执笔人,近年来起草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涉港澳台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审理指南》、《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诉讼域外证据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南》等文件。讲座由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私法研究所所长刘力教授主持,国际法学院的学生参与了此次讲座。

张昕法官

讲座的第一部分为涉外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概说。涉外商事仲裁具有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专业性较强、高效便捷、注重保密、通行度强等特色,因此受到世界各国的青睐,与此同时,我国涉外仲裁也获得了长足发展。对于仲裁而言,仲裁权的有效制约、仲裁的本质特征、仲裁固有缺陷的弥补以及仲裁的良性运转都需要司法审查。但是,过度的司法监督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不利于仲裁价值目标的实现,也会妨害仲裁优势的发挥,因此需要“适度司法审查”,对“度”的把握要在实践中发掘。

接下来讲座进行到第二部分:审查机构。张昕法官简要介绍了作为审查机构的天津高院民四庭的基本情况,包括历史与管辖案件类型、2004—2017年司法审查数据、审理方式等内容。

讲座的第三部分是司法审查的主要依据及指引性文件概览,这些文件包括:第一,《纽约公约》,尤其是第二条和第五条的内容;第二,《仲裁法》、《民诉法》及其对应司法解释以及区际“安排”与“规定”;第三,1995年的《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和1998年的《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由此形成的内部报告制度;第四,内部报告的结果:复函;第五,最高法院的规范性文件;第六,天津高院审理指南;第七,实务著作与文章。

讲座进行到第四部分,张昕法官以个人办理的一起司法审查案件为例,为同学们介绍了司法审查的实践进行。在讲座的第五部分,张昕法官对近期的几个新问题即纽约公约第五条第(1)款第(一)项后段与第二条之关系、仲裁裁决超裁的认定以及当事人是否可以仅承认而不执行仲裁裁决进行了分析。第六部分是对新司法解释出台后的展望。

    在讲座的最后刘力教授总结说,仲裁实务界对仲裁的理解要更贴近实际,同学们应关注国内法,做一些真正的比较研究。张昕法官的讲座为同学们提供了一个好的方法:小题大做,即在利用文本的基础上,把一个个小的问题研究深入,研究透彻。

    本次讲座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张昕法官、刘力教授与参加讲座的同学们合影留念。


编辑 陈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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