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是中国特色司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宪法原则。检察机关为什么必须要独立行使职权?这是由它的性质、职权及其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所决定的。检察机关是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负有保证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法律尊严权威的神圣使命。如果不能保证检察独立,怎能使它有效抵制外部干扰,不辱使命地完成其法律监督的重任?此其一。二是实现公正司法之所需。为了实现个案的公正处理,检察机关和检察官必须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独立地就案件的证据事实及法律适用作出判断。三是反腐败之所需。腐败势力盘根错节,反腐败斗争情况复杂,外界组织和个人的干扰相当严重,检察机关站在反腐司法的第一线,只有保证依法独立侦查起诉,才能做到有力反腐、公正反腐。
如何保证检察机关和检察官依法独立办案?涉及问题相当复杂,这里只谈检察独立和党的领导关系问题。
改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还应当进一步理顺纪委与检察机关的关系。我国时下的纪委反腐败体制及其双规制度有其现实合理性,纪委在反腐败斗争中的重大作用不容否认。但是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发展视角考量,这种体系和运行机制势必需要进行法治化的重大改革。为此,应当进一步明确纪委办案与检察机关办案在程序上的次序、差别与界限。纪委对违纪事项进行调查,检察机关不提前介入取证。纪委调查结束认为构成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就应当独立自主地依法进行侦查起诉。对于纪委在双规调查中获取的证据,根据刑诉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实物类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采用;但被调查人的供认笔录和证人证言笔录等言词类证据材料则不得采用,而应当由检察机关侦查部门重新依法收集。而且检察官在侦查中第一次讯问从纪委移送过来的犯罪嫌疑人,应设立新的告知程序并正确处理“重复自白”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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