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为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颁布了《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简称“高教三十条”)。站在新的发展起点上,如何抢占先机,把握提高高等教育质量这条生命线,走内涵式发展道路,谱写法大新的壮丽篇章,是我校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和不断探索的新主题。8月28日,我校召开落实“高教三十条”工作会,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分别从学科建设、本科教学、研究生培养、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国际交流合作、学生工作等方面,就如何应对挑战、领会并贯彻落实“高教三十条”的精神作了精彩阐述。
从2001年9月到今天,在短短的11年间,我校学科构成完成了由单科性到多科性的转变,形成了以法学为优势,以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公共管理、工商管理、新闻与传播学等社会科学为主体,涵盖哲学、历史、文学等人文学科和部分自然科学学科的整体特色较为鲜明的学科群。
我们拥有了法学、政治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等3个一级学科博士点和13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已建立了27个博士点和71个硕士点,比之11年前,我们的博士点和硕士点的数量都增长了近7倍。
继2007年我校法学成为国家一级学科重点学科后,2012年政治学也成为北京市一级学科重点学科,此外,还有6个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陆续成为北京市重点学科。
2010年,结合上述学科构成的变化,在“十二五”规划中,我们重新厘定了我校学科构成的描述,正式将我校的学科和专业构成概括为以法学为优势,以社会科学为主体,兼有人文学科和部分自然科学学科。这个概括,即是对我校学科构成格局的事实描述,也是对我校未来学科和专业构成的远景规划,在相当一段时期内将指导和引领我校的学科建设、队伍建设、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等工作。
学科和专业构成是决定学校特色的关键要素。“特色兴校”,首先表现在我校法学的优势地位是否能够保持,是否能够得到不断地强化。相对于人大、北大等综合院校的法学学科来说,我校法学学科拥有明显的“大而全”的优势,相对于西南、华东等政法类院校的法学来说,我校法学又拥有“重和高”的优势。“大而全”的优势得来,主要得益于我校原本作为政法类专业院校的传统和惯性,“重和高”优势的形成,即有传统的因素,也有地缘因素,更是近年来我校相关政策运行的结果。
不论是“大而全”,还是“重和高”,都是在与不同对象的比照过程中才能够彰显出来,如果将比较的对象置换——相比人大、北大等,我们法学“重而高”的优势就很难存在,而相对于西南、华东和西北政法,我们“大而全”的特色也就不再明显。因此,我校法学学科的优势地位的进一步强化和突显,就必须在“全重高”这些特色上进一步下功夫,真正克服“大而不强,全而不精”等弱点,做到“全而精”,“重中重”、“高上高”,我们的特色才能更为突出而明显。
“特色兴校”还表现在必须迅速提升法学以外学科的水平,实现学校主要学科的相对均衡的发展格局。我校拥有了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的有13个,其中12个是法学以外的学科,71个二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硕士点中,有55个是法学以外的专业,27个已建博士点中,有12个是法学以外专业。所有这些数字都清楚地表明,法学以外的学科和专业在我校的总体学科和专业构成中已经占据了半壁江山,构成了决定我校总体办学质量和核心竞争力的基本要素。
由于我校的法学和法学以外学科依据的传统、发展的基础和发展的目标都存在较大差异,我们一直坚持实施不同的具有针对性的发展策略。
在“十二五”期间,对法学学科,我们制定了发展目标和发展策略概括起来时5句话,20个字:“克服障碍、巩固优势、结构优化、均衡发展、整体提升”。其重点有三:
一是优化结构。长期以来,我校法学一直存在着结构性失衡的问题。这不仅表现在各二级学科之间,也表现在许多二级学科(包括法律史、诉讼法等强势学科)的内部各主要研究方向之间。各学科之间发展的不平衡,不仅反映在科研成果的数量和质量的巨大差距上,更表现在师资资源配置比例的严重失衡方面。这种结构性的失衡,造成我校某些二级学科长期徘徊在较低水平,积弱积贫,其质量甚至不进反退,严重制约了我校法学学科整体质量的提升。对此,我们曾经采取过一些措施,比如会同人事部门,对各学科的教授、副教授等进行定岗定编,试图通过师资入口和职称晋升的管理,实现对各二级学科师资资源配置的宏观调控。但总体上看,效果还不是很明显。总之,优化结构,实现法学内部各二级学科的相对均衡发展,是目前,也是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法学学科建设的重点。
二是克服障碍。我校法学学科发展面临的主要障碍,有观念上的,也有体制上的。观念上的暂时不谈。长期以来,制约我校法学学科建设的最大体制障碍就是行政单位对法学学科资源形成的块状分割。这带来了以下问题:首先是由于法学资源分布在10余个不同的同级行政单位中,使得法学学科建设事实上长期处于行政责任主体和学术责任主体的双重缺位状态,在实践中,学校的分管校领导和学科建设管理部门事实上承担着行政责任主体和学术责任主体的双重角色,这不仅带来了事实上的学术权力的行政化,而且还造成了学科管理部门总是承担它几乎无法承担的工作职责。其次,由于任何法学学院或研究院只是分管部分二级学科,只能规划和管理本院所在二级学科的师资、科研等相关问题,这是造成法学学科整体上结构失衡的主要原因。再次,行政单位和行政权力对学科资源的分割,在客观上妨碍了包括师资等相关学科资源的正常流动,使我校法学学科一直缺乏宏观规划的指引,在发展中处于放任自流、自生自灭的状态,一直存在着师资、课程等方面重复建设等问题。
对这一问题,我部门,教务、科研、人事等部门,都曾各自工作的角度提出过改革意见,但都在务虚阶段就不了了之。这说明这个问题解决起来难度很大,也很难有理想的方案。但是从学科建设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真已成为制约我校法学学科进一步提升发展的关键和瓶颈。
三是如何利用我校法学“大而全”的优势,培育和发展新兴交叉学科。我国法学高等教育发展到今天,主要院校的基本特色和强弱格局已经大体形成,一时之间难以改变。强化优势学科,确保其国内领先地位,是巩固我校法学现有地位的基本前提;提升相对弱势学科的水平,实现法学各二级学科均衡的发展,借以提升我校法学学科的整体水平,是不断提升我校法学在国内领先地位的基本途径;利用我校法学资源“大而全”的优势,培育和发展新型交叉学科,持续发现和生成法学学科新兴研究领域,则是打破国内法学高等教育既有格局,最终超越人大、北大而成为国内无可争议的法学高等教育的最高学府的主要手段。
法学以外学科,在近10年来实现了跨越性发展,成绩是有目共睹的。尽管今天我们在这里谈论的是如何转变发展模式的问题,但过去的发展模式和发展策略,除政治学等少数强势学科外,仍适用于大部分的尚无博士授权点的学科。我们应该认识到,快速发展和内涵式发展,并不单纯是对立的关系,蕴内涵式发展于快速发展之中,在短期内使自己的学科跨越到一个新的平台之上,仍然是法学以外大多数学科建设的主要策略。
这种发展模式,要求严格依照学科点和重点学科申报的相关要求,在短期内聚集一切能够聚集的资源,通过高效的组织整合形成足以彰显学科实力的外部优势,在此基础上,充分利用我校的名校品牌和有利的人际资源,在重点发展的学科上完成快速突破。在这一发展模式在中,外校高水平学术带头人的引进,本校其他学科(特别是法学等优势学科)师资等资源的借用等,是形成研究方向、学科队伍和凸显科研成绩的主要方法。
对法学以外的学科建设而言,还必须清醒地意识到如下基本原则和策略。
学校整体发展战略决定,任何法学以外的学科发展,都不可能采取法学学科的建设思路和建设方法,特别是不能追求“大而全”的建设目标。作为学校的规划和学科管理部门,我们始终强调,法学以外学科,都应该以“高、精、尖”的原则来建设师资队伍,就一级学科来说,在师资规模上,原则上不能超过45人。这一建设原则,一方面要求我们在学科建设中要“有所为,有所不为,为而有度”,在一级学科的建设上,不能追求“大而全”,要选择基础较好的1——2个二级学科进行重点建设,以二级学科的重点突破带动学科的整体发展。另一方面,也要求我们学院和研究所的领导,在师资的选择和储备中,更多地关注教师的知识视野、学识的宽度和广度,力争某些二级学科和某些专业教学中,实现部分师资资源的流动和共享。
重点建设、重点突破的过程,就是学科特色的凝练和提升过程。“特色兴校”体现在学校层面,是学校的学科和专业构成,体现在学院和学科层面,则更多地体现在学校每个学科的特色方面。特色固然不是学科存在的理由,但却是学科外部识别的主要标识。学科的特色形成,一方面与学科的基础、传统有关,另一方面也由规划和建设所决定的。
对我校法学以外学科来说,在凝练学科特色的程中,必须处理好“进入主流和依托法学资源”的关系。依托法学学科资源,在我校法学以外学科建设中往往成为一种便捷的方法,这完全可以理解,在许多情况下也是正确和可行的。但是依托法学资源,我们也必须注意每个学科都有自身的内容、方法和特征,它们共同构成了某一学科的主体性。不论你依托什么资源去凝结学科特色,你都必须清醒地意识到,所谓“学科特色”,其实质都只能是本学科主体性的特殊呈现方式,根本就没有离开你学科主体性的学科特色。因此,在学科建设中,我们始终要将 “进入主流、成为主流,引领主流”作为基本和根本目标。
任何发展策略,都要有相关的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去推行,在此,我需要指出的是,按照学校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学院是所属学科建设的行政责任主体,学院的学术委员会是所属学科建设的学术责任主体,院长是学科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在此,作为全校学科宏观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我要向曾经我校学科建设作出过积极努力的院长们表达谢意,也愿意在今后的工作中与您们共勉。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校报2012-9-4第349期)
我校落实“高等教育三十条”工作会召开
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高教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