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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海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纪在法前”理念的溯源与实践

来源:新闻中心   发布时间:2024-05-22

“纪在法前”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纪法关系”的科学论断,是正确处理“纪法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习近平总书记首倡的“纪在法前”理念,有着深厚的传统文化基础。传统中国形成的“以礼为先”“天下为公”“克己复礼”等国家治理和思想文化理念,为“纪在法前”注入了丰富的中国性意涵。在管党治党实践中,马克思主义政党坚持“铁的纪律”的政治传统,党“立党为公”的执政理念,党员干部“克己奉公”的坚毅品格,为理解“纪在法前”提供了政党治理范畴的观察角度。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纪在法前”为坚持党对法治中国建设的领导、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认同提供了一种思路和工作模式。

一、“纪在法前”理念的思想渊源

“纪在法前”理念有着深厚的优秀传统文化渊源。在传统中国语境下“纪”的本质是“礼”。“纪在法前”理念是对传统中国“礼法之治”政治传统的承继,传统中国的“为公”观念和“克己”理念也分别为“纪在法前”的生成提供了集体意义与个人层面的价值基础。

(一)礼法之治:“纪在法前”的规范价值渊源

“礼”是儒家思想的核心概念之一,是兼具“德教”与“强制性”的社会规范,这恰恰与党的纪律有着功能上的相似性。“以‘礼’为先”是传统中国社会治理实践中的独有样态,“礼”相较于法,具有适用上的“在先性”。“纪”起源于习惯,是规范传统中国社会秩序的又一重要概念。《礼记·礼运》载:“礼义以为纪。”从这层意义上看,可将“纪”纳入“礼”的范畴,“礼在法前”为“纪在法前”理念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传统法文化基础。

(二)为公观念:“纪在法前”的目标价值渊源

“公”是中华文明中的重要语汇和思想观念之一,“公”在中国语境中始终是注重集体意识的观念。“为公”观念是“纪在法前”理念的目标价值,契合于党“立党为公”的执政理念。“天下为公”观念与党“立党为公”执政理念的核心都在于“为公”。传统中国“为公”观念与党的“立党为公”执政理念在形成一种思想上传承的同时,也为“纪在法前”理念提供了行动方向的指引。

(三)克己理念:“纪在法前”的行为价值渊源

“克己”是儒学的又一核心概念,其经典论述为“克己复礼为仁”。儒家所倡导的“克己复礼为仁”与党员干部“克己奉公”的品格要求具有理念价值与实现路径上的一致性。“纪在法前”为党员干部不断锤炼“克己奉公”品格提供规范依据和实现路径上的指引。“纪在法前”要求党员干部以“克己”的自觉内省精神,时刻将自身行为对标党纪和国法的双重规制,以符合“奉公”责任使命中所内嵌的“礼制”和“法制”的要求。

二、政党治理中的“纪在法前”

“铁的纪律”是马克思主义政党话语体系中极具标志性的概念。在依规治党语境下,优先适用党规党纪是马克思主义政党以“铁的纪律”管党治党的政治传统。在建设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维度中,“纪在法前”是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理念与党员“克己奉公”理想信念的必然要求。

(一)铁的纪律:“纪在法前”的规范基础

“纪律”,被视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生命线。“铁的纪律”已经成为内嵌在马克思主义政党内在品格的特有符号。准确把握“铁的纪律”的科学内涵是理解“纪在法前”的理论前提。“铁的纪律”蕴含着维护党的“团结一致”指向的目标,期望实现的并不是一个“惩罚严厉”意义上的纪律,是建立在党员认同与“自觉遵守”意义上的纪律。

(二)立党为公:“纪在法前”的目标指向

立党为公,是“红船精神”科学内涵的重要组成,也是党的执政理念的有机构成。“纪在法前”则是在党纪国法双重监督模式下保障立党为公理念有效展开的制度原则和创新之举。“纪在法前”是彰显“立党为公”人民性特质的内在要求,是塑造“公共观”党内秩序的重要保障,是提升党执政“为公”能力的有效工具。

(三)克己奉公:“纪在法前”的行动逻辑

“克己奉公”是党员干部党性修养内涵要义的有机构成,是党始终保持人民性底色的重要方式之一。“克己”是“奉公”的前提,“奉公”是“克己”的目标。“纪在法前”是党员干部“克己”的依据和标尺,其核心在于教化而非惩罚。“纪在法前”的行动目标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为党员干部积极“奉公”提供思想保障。

三、法治中国中的“纪在法前”

法治中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目标和显著标志。将“纪在法前”理念作用于法治中国建设的伟大进程中,既是更好地发挥党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领导作用的内在要求,又是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认同感的有效举措。同时,在法治中国建设实践中,“纪在法前”所呈现的是一种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监督模式,为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提供顶层设计层面的智识。

(一)坚持党领导法治中国建设的内在要求

在法治中国建设的伟大进程中,党既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领导者,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规范的规制对象。“纪在法前”理念对党领导法治中国建设提出更为严格的法治标准,有助于实现党的意志和国家意志在法治中国建设层面的统一。“纪在法前”是确保党领导法治中国建设始终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的重要保障,是实现法治中国建设中更好发挥民主集中制制度优势的有效举措,是在法治中国建设中实现党的意志和国家意志相统一的有益探索。

(二)增强人民群众法治认同的有效举措

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认同是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导向之一,法治认同的核心要义是人民群众对党的执政地位的认同。“纪在法前”理念,将有助于人民群众理解法治中国的“德性”面向,以便更好地引导人民群众增强法治认同。“纪在法前”是强化人民群众认同党的执政地位的有效举措,有助于强化人民群众对规则主义的信奉,是重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规范价值的有效模式。

(三)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必然之举

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环节。“纪在法前”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顶层设计的思路创新。同时,“纪在法前”是一种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监督模式,有助于进一步优化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资源配置问题。“纪在法前”理念指导下的监督机制重点在于发挥党规党纪的预防功能,“纪在法前”能够有效解决政党组织运行中部分信息不公开所导致的监督不畅问题,“纪在法前”的制度运行结构展现出合理监督资源配置,并能获得社会最优效率。

四、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首倡的“纪在法前”理念,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贡献之一。“纪在法前”是对传统中国“礼法之治”的遵崇和现代表达,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治党实践的政治传统。作为一种高效的监督模式,“纪在法前”从本质上体现出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立足“人民性”不断完善权力配置与运行制约机制建设的行动逻辑,体现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行为底色。作为一种现实的体制机制,“纪在法前”制度有效避免了理想丧失、工作怠惰、生活腐化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政党治理与国家治理负外部性,破除利益固化藩篱,将机制体制转化为具有现代化治理效能,在法治轨道基础上强化党的执政合法性。

从国家治理角度分析,纪律和法律均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纪在法前”制度运行体现出党的优良工作传统向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有效转化,反映出纪委监委与司法职能部门的高效协同,是权力监督体制完善的高效实践体制。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层面来看,构建纪律监督与法律监督相互衔接且“纪在法前”的工作模式,能有效地解决法律监管作为规制工具在政治功能和规制效率方面的不足。

(本文为节选,原载于《行政法学研究》2024年第3期。刊发于中国政法大学校报第760期作者:●法学院赵海全)


编辑 陈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