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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经济法学院“名家大讲堂”第五讲——黄茂荣教授“论民法中的法理”成功举办

来源:民商经济法学院   11-25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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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名家大讲堂”持续邀请海内外一流学者来校讲座。继11月9日第四讲苏永钦教授的 “作为工具箱与模版的民法典”讲座在昌平校区成功举办之后,11月12日晚,“名家大讲堂”第五讲又在学院路校区科研楼二楼学术讲堂开讲。讲座吸引了校内外众多听众参加,拥有数百座位的学术讲堂内座无虚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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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学术讲座的主讲人是台湾大学法学院终身特聘教授、著名民法学家黄茂荣教授。黄教授报告的主题是“论民法中的法理”。讲座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永军教授主持,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教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朱庆育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费安玲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易军教授作为与谈人参加了本场讲座。来自民商经济法学院各研究所及校内外的其他一些老师也到场旁听了这场高品质的学术讲座。

讲座伊始,主持人李永军教授对黄茂荣教授及与谈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黄茂荣教授从法理之适用的明文规定出发,首先介绍了台湾、瑞士及德国的立法例,指出台湾地区“民法”第一条所谓习惯乃指事实上之惯行,而非习惯法。然后,他介绍了排斥性竞合、选择性竞合、重叠性竞合的概念。黄教授继而指出,在民法中有明文规定时,法理得作为民法渊源的意义在于授权法院为漏洞补充。若无此规定,就是否认法律漏洞的存在;或认为法律即使有漏洞,法院也不得补充,由此发展出“恶法亦法”的立场。相反,若以法理作为民法渊源则可能发展出“恶法非法”的立场。之后,黄教授通过花盆之底与花瓶之底的比方表达了其对法律漏洞的看法。最后,黄教授探讨了法理之目标与內容,指出法理之目标在于公平、效率、社会(和谐),并列举了若干例子说明法理之内容。

尽管本次的讲座内容法理精深,但黄茂荣老师驾熟就轻,以极其生动的事例和活泼的语言表达思想,听众们深深地被黄老师讲座的内容所吸引。不知不觉间,这场引人入胜的讲座已持续2个多小时。

黄茂荣教授的报告结束后,申卫星教授、朱庆育教授、费安玲教授、易军教授对黄教授的报告内容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几位教授均在发言中表示曾认真研读过黄教授的著作,并深受启发。申卫星教授强调每个人心中的公平正义是法解释学的出发点也是终点;朱庆育教授对黄教授的报告进行了总结,归纳为两个问题:民法中的法理的功能是什么以及应如何理解法理的概念;费安玲教授强调了“但书”作为消极的构成要件的重要意义;易军教授指出了法理和现行法的关系是里与表的关系,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民法相对独立于其他部门法,但绝不是封闭的,如果增加法理作为民法渊源,能够起到沟通民法学和法理学关系的功能。

编辑 陈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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