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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奖学金制度修订工作答记者问

来源:研究生工作办公室   7-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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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为什么要对奖学金制度进行修订?

答: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09]1号)的要求,依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纲要》,从2010级研究生开始,我校研究生的奖助学金体系开始进行重大改革。在《博士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试行近一年的过程中,国家对于法律硕士研究生拨款政策进行了调整,同学们对学术型硕士一等奖学金评审条件等提出了大量合理化建议。调研其他高校发现,我校对工商管理硕士(MBA)和公共管理硕士(MPA)奖学金评审规定中存在着 “统”的过死等问题。

问:修订研究生奖学金制度经过了怎样的程序?

答:本次奖学金制度修订工作经过了以下程序:

(一)学校召开多次学生代表、各学院研究生工作负责人、研究生辅导员以及研究生导师代表座谈会,广泛征集对《办法》的修订意见和建议;同时委托研究生会调研与权益服务中心就我校2009级研究生的学习成绩和发表论文的情况以及新的奖助体系在2010级研究生同学中的运行效果进行了广泛调研;

(二)学校调研了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对外经贸大学、武汉大学、南开大学、吉林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兰州大学等十余所高校,深入了解各高校奖助体系改革的制度建设与运行情况;

(三)形成奖学金制度的修订建议并专门听取了各学院学生代表、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以及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的意见;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在此意见上形成了《关于修订我校学术型研究生奖学金制度的请示》和《关于修订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奖学金制度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

(四)2011年6月8日第10次校长办公会审议并通过了《请示》。

问:法律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制度进行了怎样的调整?

答:原来为法律硕士研究生设立的按照招生人数70%比例发放,金额为每人9000元的奖学金,是在学校既收取法律硕士研究生学费(每人每年9000元),又有国家拨款的前提下实施的。而今年国家取消了对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国家拨款,如我校继续按照原比例和标准发放奖学金,奖学金的总额将占到学费总额的70%-80%,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工作将无法正常开展。根据调研外校的情况,其他高校法律硕士研究生奖学金的覆盖面一般为学生总数的10%-30%之间;奖学金总额占学生所交学费总额的比例一般为4%-8%之间,极个别学校的比例为16%-30%。因此,学校对于法律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制度做了以下几方面调整:

1、2010级法律硕士研究生适用《中国政法大学2010级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奖学金管理规定》。

2、从2011级开始,法律硕士研究生(中欧法学院除外)的奖学金办法由法律硕士学院和证据科学研究院分别制定。法律硕士研究生所交学费总额的20%用于设置奖助学金,其中10%用于奖学金的支出,10%用于助学金的支出。

3、2011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新生奖学金按照招生人数70%的比例发放,金额调整为2000元(招生简章中规定:“新生享受奖学金的比例为录取总人数的70%左右”、“2011年新生奖学金金额待定”)。新生奖学金的支出占学费总额的16%,学费总额的4%转入研究生助学基金账户,用于家庭经济困难的法律硕士研究生的资助。

4、2011级及以后年级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后,除可申请本学院设置的奖学金外,还可以根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创新实践活动资助,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三助”岗位以及临时的困难补助,同时也可以参加“科研创新奖学金”、“竞赛优胜奖学金”和“校长奖学金”的评审。

问:工商管理硕士和公共管理硕士的奖学金制度进行了怎样的调整?

答:根据工商管理硕士和公共管理硕士的培养特点,参照国际惯例和其他高校的普遍做法,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对于工商管理硕士和公共管理硕士的奖学金制度进行了以下调整:

1、2010级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和公共管理硕士研究生适用《中国政法大学2010级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奖学金管理规定》。

2、从2011级开始,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和公共管理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办法分别由MBA教育中心和MPA教育中心分别制定,学校备案。其奖助学金所占学费收入的比重由MBA教育中心和MPA教育中心根据相关规定及我校实际并参照外校做法确定。

问:修订后的《办法》在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一等奖学金获奖条件上有哪些变化?

答:修订后的《办法》取消了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各获奖等级考评总分的限制性规定,降低了一等奖学金的两项刚性标准,主要体现在:

1、学习成绩标准由原来的35分(平均87分以上)修改为30分(平均分84分以上);

2、科研成果的最低标准由原来的“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或者科研成果的考评分值不低于40分”修改为“应当在学术期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同时规定“申请人在核心期刊发表文章并符合学习成绩考评要求,当然获得一等奖学金。”

需要指出的是,在学术期刊发表的论文必须是学术论文,各学院学术委员会或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小组负责科研成果的具体认定工作。

问:在校内刊物上发表文章能否计入科研成果的考评分值?

答:考虑到“学术新人”评选活动和《研究生法学》在鼓励研究生科研创新方面到得积极作用,修订后的《办法》规定:“获得“学术新人”荣誉称号的,视为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在《研究生法学》发表论文的,视为在一般期刊发表论文。”

问:各类型的研究生有不同的特点,不同专业的研究生又有不同的培养要求,修订后的《办法》是否给予各学院在奖学金评审工作中一定的自主权的?

答:修订后的《办法》规定:“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报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据此,各学院奖助学金工作小组可在《办法》规定的原则范围内,充分考虑到学院的实际情况、培养方案的具体要求和同学们的合理建议,制定符合培养单位实际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

问:修订后的《办法》对于延期获得科研成果原件的情况是怎样规定的?

答:原奖学金办法规定:“科研成果出版后,申请人延迟获得成果原件的,仍然应当和本学年的学习成绩、实践活动成绩等相结合,补报申请本学年度的奖学金,不得将该科研成果移入下一学年度用于奖学金申报。补报申请奖学金时,如果申请人所在学院该学年度的奖学金名额尚未足额使用的,报请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同意后直接予以补评;如果申请人所在学院该学年度的奖学金名额已经使用完毕的,报请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决定能否补评。”

考虑到和学年注册的冲突以及实际可操作性,修订后的《办法》规定:“科研成果出版后,申请人在奖学金申报截止日后获得成果原件的,不能补报申请本学年度的奖学金,但可将该科研成果移入下一学年度用于奖学金申报。”

问:修订后的《办法》对于奖学金评审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答:本次修订没有对奖学金的评审时间进行调整。各学院应在每学年第二学期考试周结束后,根据学校规定的时间安排,按照既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本学院的奖学金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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