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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院“法治中国”系列论坛之“聚焦侵权责任法”举办

来源:研究生通讯社 刘光辉/文 沈飞/图   11-18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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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7日晚,图书馆学术报告厅掌声雷动,由校团委主办、校研究生会承办的2010-2011年度“法治中国”系列论坛之二——“聚焦侵权责任法”在同学们的期待中拉开序幕。本次论坛的主讲嘉宾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龙卫球教授、我校民商经济法学院民法研究所尹志强教授以及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梅夏英教授。我校新闻与传播学院教师、人大法学博士朱巍主持本讲座。

论坛主要围绕着以下几个问题展开:对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的理解,“同命同价”的阐释,第78条和81条责任类型差异的辨析,严格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澄清,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以及对第36条和网络侵权问题的探讨等。嘉宾们各抒己见,严谨而不乏幽默地解读了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给在场的师生献上一场关于侵权责任的学术讲座。

对于“同命同价”问题,嘉宾们谈到:侵权责任法第17条并非在任何时候都强制“同命同价”。而且,在我们这个复杂的社会,仅依靠侵权责任机制去解决实践中所遇到所有的问题是不可行的,还需要国家和社会等多种保障机制。同时,需要清醒地认识到,“同命同价”并非是指一条命价值多少钱,它实际是民事制度中的赔偿机制,属于一种财产责任,纯粹是立法技术上的问题。由于现实生活的多样性,任何法律不可能是绝对正确的,只要它能妥当的解决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它就能成为一种合理的制度。

嘉宾们对严格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也作了澄清。严格责任在美国表述为不问过错的责任,即是无过错责任,二者并无区别。而且,严格责任在美国是有限制地适用的,实践中更多的适用过错责任。但这种过错责任并不过多强调主观责任,它是以不同的理论系统来谈论“可规则性”。与美国的做法相反,我国现在总是在找寻法律的原则,总是想“按图索骥”,殊不知这种简化会拉大法律与实践的差距,陷入“削足适履”的境地。

在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方面,嘉宾们认为,精神损害赔偿这个提法本身也是具有争议的,从司法实践的做法来看,它应该称为精神抚慰金。而且,只有财产外的独立利益才能寻求赔偿,物的损失能阻却精神损害赔偿的。当然,人格与财产也不能完全的分割,财产中凝聚着人格。就世界的趋势而言,非财产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呈现的是扩大的趋势。

关于第36条和网络侵权,梅夏英认为,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明知规则”和“提示规则”在实践适用中是有难度的,而且信息社会应当以保障信息畅通为原则,不应当加重网络运营商的责任。龙卫球揭示了侵权保护的一个难题,即公权社会对自由的需求和私人社会对隐私的保护。网络力量不可忽视,应当予以规制并保护个人隐私。尹志强主张我们应当有意识地开放网民发泄情绪的渠道,并清楚地界定补充责任、替代责任、连带责任等相关概念。朱巍则对网络侵权的双重主体作出界定,强调“知道规则”在适用过程中的难题可以通过“类型化”的方式解决。

互动环节中,四位学者与台下观众展开了热烈交流。讲座结束的那一刻,报告厅里又一次响起了雷鸣般的掌声,久久不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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