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晚七点,由国际法学院分团委举办的 “军都论道”之解读群体性事件国际法大型系列讲座在昌平校区礼堂举行。清华大学许章润教授,我校蔡定剑教授、费安玲教授、王建勋教授共聚军都山下,谈学论道。
讲座首先播放了一段视频,回顾了2008年发生的十大群体性事件。
许章润认为,最近十年来,“群体性事件”这个词语使用频率愈来愈高,其含义不明,用意不祥,多呈中性偏贬义。而所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几乎都是弱势阶层、没有话语权和沟通渠道的群体,为了维护其自身利益,而向政府提出自己要求的现象。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新兴社会群体,在法律尚没有渠道化、管道化的情况下被迫请求政府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所谓的“群体性事件”是一种公民集体行动,体现了公民的横向联合权利,使人摆脱了对于特定权力的依附关系,形成了政府与人民的双向承认关系。我们应当替它正名,使用示威、游行、集会等法权概念代替“群体性事件”这个不恰当的称谓。
费安玲对许章润的看法表示赞同。“群体性事件”这个词语带有居高临下的意味。从民法角度讲,“事件”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不可控的,当国家管理者把民众行为定位为不可抗的行为时,就不能不引起人的反思。从自然人权利的视角来看,人是社会活动的参与者,需要社会给以平等公平的对待。许多群体事件发生的前因往往是公众知情权被剥夺或部分剥夺,因而以群体活动的形式发出声音。对待群体性事件,应当摒弃两种思维:一是皇权专政思维,把法律当做统治他人的工具,使统治者不能平等对待社会普通成员;二是短视思维,试图以隐瞒事件真相的方式平息众怒。这两种思维实际上更能引发群体性事件。从公仆的视角来看,官员应当为人民服务,很多人把自己定位为“为民做主”的角色,而实际上法律没有赋予任何人给别人做主的权力。费安玲认为,以敌对视角看待民众集体行为,把民众推到统治者的对立面,这样是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官员应当受民众委托管理国家事务,但没有权力隐瞒真相。
蔡定剑提到,群体性事件包括四个环节:上访、公民维权抗争、社会泄愤事件、社会骚乱。中国政府在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态度是逐步变化的:九十年代初以前,对群体性事件的态度是不但不满足群众要求,还认为参与者是反政府的并予以拘捕;1995年前后转变为承认并满足群众的合理要求,但“秋后算账”;21世纪初,处理方式更加人性化,不仅满足群众的合理要求,而且对无违法行为的组织者不采取惩戒措施;现在,公安部明文规定对待群体性事件的处理要慎用暴力。蔡定剑认为,群体性事件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利益问题,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未得到保护。解决群体性事件的根本出路是建立相适应的民主制度。社会矛盾总会不断地产生,我们应思考是否可以借鉴西方社会解决矛盾的方法。
王建勋在总结发言中表示,我们关注经济,重视民生,却忽视了民权问题,这是非常错误的,因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必然的。群体性事件实际上是争自由、争民权的事件。应将命令控制型的治理模式转变为民主自治型的治理模式。当每一个公民都是决策者的时候,就会没有了泄愤的对象,也就不会有所谓的群体性事件发生了。司法应当扮演一种更重要的角色来限制政府权力,划定其权力边界,来解决这种问题。
因故未能出席的马皑教授特为此次讲座录制了一段视频,将自己的观点展示给大家。马皑认为,群体性事件是社会矛盾和社会情绪的集中反映。“稳定压倒一切”并不等于用稳定掩盖矛盾,虚假的稳定导致社会情绪波动,要通过解决社会矛盾来实现稳定;群众参与改革,而改革后资源再分配并不公平,导致了行政部门不再具有向心力;矛盾的积蓄需要发泄,聚集的群众情绪相互感染,从而带来行为升级,需要寻找一个新的发泄口。我们应当多关注群体性事件背后的原因,既有社会矛盾的显现,也有对“稳定压倒一切”的误解,也有社会心理的原因。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必然不是一件偶然事件引起,要重视矛盾,重视疏导,寻找导致这种情绪积累的深层原因。
在随后的提问环节中,同学们通过短信平台向现场嘉宾请教。在回答一位同学的提问时,许章润教授表示,社会成长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经济的发展意味着利益的变更,因此带来社会矛盾。这些矛盾中总有一部分是司法与社会本身解决不了的。社会必须要有出气装置和减震装置。采用集体性非暴力手段表达诉愿,如游行、示威等,是社会意愿的有效表达机制,也表明了民众对现有的公权力依然抱有信心。群体性事件是社会发育不成熟、表达机制不畅产生的社会问题,要用社会方法来解决,而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治安事件。四位教授对同学们的问题都予以耐心细致的解答。
在热烈和谐的气氛中,历时两个多小时的讲座圆满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