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研究生院礼堂灯光熠熠,师生济济一堂。由校团委主办、校研究生会承办、银河教育协办的“法治中国”系列论坛之一《律师的护身符?——评新〈律师法〉的亮点与缺憾》在此举行。我校终身教授陈光中先生,中国司法部法制司副司长、《律师法》修订草案起草人之一张毅博士,我校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顾永忠教授。他们围绕新《律师法》出台的背景、内容的变化及其评价,对新《律师法》进行了全面的解读。
张毅:修改《律师法》势在必行,新《律师法》亮点倍添
张毅副司长指出,新《律师法》的出台顺应了社会不断发展的要求,其修改的内容也适应了社会的新需要。他指出新《律师法》在内容上的一些亮点:首先,增加了对律师职业法律属性的规定,明确了律师职业的法律地位。其次,增加了特许律师执业制度的规定,改进了兼职律师制度。第三,完善了对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的规定。第四,强化了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职业监管。第五,改进了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职业监管的层级配置。第六,加强对律师的职业权利保障。新《律师法》完善了有关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的规定。第七,重新梳理调整了律师协会的职能与职责,进一步完善了两结合管理体制。
陈光中:新《律师法》“美”中仍有“憾”
陈光中先生从促进民主、自由、人权、法治的角度,对新《律师法》的亮点,进行了肯定。而后,从一位学者的角度指出了新《律师法》的遗憾和不足:
首先,新《律师法》三十一条仍然只是规定了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实体辩护,没有涉及到程序辩护,这是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的表现。第二,侦查阶段律师介入地位仍不明确。在世界各国,律师介入侦查阶段的地位就是辩护人,而我国规定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才能被称为辩护人,之前仅仅是提供法律咨询,取保候审或进行权利申诉,不能称为辩护人。第三,在管理体制上,司法行政为主、律师协会为辅的管理方式,行政化色彩较重。
顾永忠:新《律师法》,新法新进步
顾永忠教授也对新《律师法》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他认为新的《律师法》创立了立法修改的新模式。他指出,新《律师法》中有很多地方是与《刑事诉讼法》有冲突的,比如对律师会见的要求不一样,阅卷范围也不一样,等等。虽然《律师法》是新法,《刑事诉讼法》是旧法,但《刑事诉讼法》却是基本法,是上位法,根据法理,这种冲突是存在的。但是新《律师法》将于2008年6月1日正式实施,所以现实的冲突尚不存在,并且,这种冲突将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这在立法上是一个突破。另一方面,顾教授认为肯定了律师执业属性的规定。他说,世界各国的律师制度都提出律师应有承担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责任,这不仅仅是一个职业,一个谋生的饭碗,同时和法官、检察官一样,承担着践行法律的使命。新《律师法》对此进行了规定,是很大的进步。
晚九时许,论坛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