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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跟法学前沿 探索法治建设——2007-2008年度“法治中国”系列论坛之一《关注物权法颁行后的适用与反思》

来源:校团委   11-1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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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7日晚7时,由校团委主办,校研究生会承办的2007-2008年度“法治中国”系列论坛活动在学院路礼堂拉开帷幕。此次论坛以“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治精义,关注法治焦点,推动法制进程”为宗旨,围绕“物权法颁行后的适用与反思”的主题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副局长级审判员、二级高级法官、研究室民事处处长,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曹守晔;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刘凯湘;我校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龙卫球等出席了论坛。我校教授,博士生导师,台湾东海大学兼职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柳经纬主持。论坛主要围绕三个问题进行,即:物权法所确立的物权变动模式问题;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物权法与其他相关立法的衔接问题。

对于物权变动模式问题,刘凯湘认为,我国现行的物权变动模式属于物权行为主义,同时强调法律需要不断解释完善而不能只是简单地批评。龙卫球则认为,我国现行的物权法仍没有解决物权变动模式问题,这与我国现阶段的社会发展状况和理论发展水平是分不开的。同时,两位教授还对我国现阶段实行的物权登记制度提出了一些质疑,比如,龙卫球认为登记行为应是一种准民事行为,登记者与登记机关之间应是一种准契约关系,故应实行交易公示制度。曹守晔则主要从物权法的基本范畴方面对物权的变动模式问题作了阐述。通过对合同法和物权法的比较,曹守晔认为,物权法属于权属规则,侧重静态调整,对物权区分原则不能仅以物权法第15条为依据来认定,而应综合考虑第9条和第15条的规定,故而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并非只是单纯地借鉴了德国法中物权行为“无因”、“独立”的原则。由于时间关系,四位专家未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作更深入的探讨。

对于物权法适用过程中与相关立法的衔接问题,三位专家分别从不同角度作了详细论述。龙卫球主要介绍了土地管理法、物业管理条例、拆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与物权法的冲突;刘凯湘则着重从实务的角度分析了婚姻法、继承法和合同法与物权法的冲突,并提出了许多引人深思的问题;曹守晔对物权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作了具体分类,他将物权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分为补充关系、配套关系、冲突关系,并对这三类关系分别举例作了详细说明,同时他还对物权法颁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为避免该法与其他法律法规发生冲突而采取的措施作了详细介绍。最后,曹守晔对最高院关于物权法司法解释的情况作了简要介绍,他指出虽然目前关于物权法司法解释的计划尚不完整,但随着物权法的进一步实施这一状况必将得到完善。

到场同学对本次论坛探讨的三个问题踊跃提问,得到了三位专家风趣而幽默的解答,专家的精辟讲解和独到见解也使现场师生对物权法有了更为全面深刻的认识。晚9时许,论坛在一片欢愉的气氛中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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