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晚,由我校准律师协会主办的物权法大型论坛在我校昌平校区礼堂隆重召开。我校终身教授、《民法典》起草专家组组长江平先生,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教授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商法研究室主任邹海林教授受邀担任嘉宾。在王卫国教授的主持下,三位教授针对物权法的颁布以及物权法实施的相关问题展开了自由而广阔的对话。
论坛开始前,会场早已座无虚席。在全场师生的热烈掌声中,此次物权法大型论坛拉开序幕。江平教授首先对此次物权法的顺利出台表达了自己高兴的心情,并对其意义进行了精要的评价。他指出,目前出台的物权法从一定意义上讲,是对现有法律中物权制度的梳理、整理与提高,同时也补充进善意取得、占有保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登记制度等原有法律的欠缺与空白。同时他也指出,此次物权法最不如人意的地方就是宪法思维与民法思维的混合。此次通过的物权法抹煞了“法人所有权”的概念,忽视了民法主体的思维。这无疑是现行物权法最大的硬伤。江平教授强调,尽管此法有待进一步的完善与修改,但物权法对于我国法律保护财产权,尤其是私人财产权制度的建立,意义深远。对于我国日后民法典的出台,江平教授更是表现出乐观。
邹海林教授在江平教授观点的基础上认为,作为对现有物权制度的汇编整理,物权法确实展现了一个体系化制度,为物权法实施后对财产的归属、利用问题的调整奠定了基础。但针对目前物权法中规定的占有制度、物权法定主义等问题,他也提出了自己的种种质疑。
王卫国教授则在肯定了物权法重大成就,如实现不动产登记统一等的同时指出,物权法的使命还远远没有完成,由于我国的经济改革尚未到位,一些部分仍存在“立法不作为”的现象,再加上讨论中的一些分歧,目前出台的物权法实际上是各方妥协的产物。当然,这个世界上不存在十全十美的法律,任何一部法律都是当时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今后我们仍有很长的路要去走。
结合日前社会广泛关注的城市拆迁、农村征地、农村宅基地流转、城市小区业主维权以及善意取得与占有保护等问题,三位教授进行了深入而精彩的分析与探讨。江平教授强调,物权法的本质是利益分配的问题。物权法的实施有利于个人权利意识的加强以及对其的保护,但是我们要防止权利的滥用,防止民粹主义。在物权法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他主张,尽管公共利益无法用具体法律条文来界定,但是对征地后如何补偿及补偿的具体标准,物权法应该进一步细化。针对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引发的一系列问题,江平教授建议不要一刀切,结合中国当前的实际的立法问题,不宜实行严格的物权法定主义,要对各地方在物权设定上的自主性给与适当的考虑。
与江平教授相呼应,邹海林教授提到,不同于国外立法,我国关于所有权的制度规定相对抽象,立法的目的主要在于限制政府公权力的行使,保护个人合法权益,因此在具体司法实践过程中产生的公共权力与私权力的冲突比较普遍。他认为,个人正当权利确实应当受到保护,但要提供法律上的依据,我们应该全面理解司法的保护,尤其要尊重法院裁判的尊严。对于一些无法单独依靠物权法解决的问题,他建议,要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和社会管理体系。
王卫国教授则认为,物权有对任何人的不法侵害的排斥力,但其并不具有对公共秩序和社会利益的抗拒力。在有充分、公平补偿的前提下及正当程序的前提下,私权有必要向公共利益作出让步,从而达到社会本位与个人本位的协调发展。他强调,物权法对平等保护私有权利有着很重要的意义,但不能将其推向极端,使个人私权利与政府公权力长期处入一种紧张状态。种种事件表明,在当前的社会冲突高发期,一种非理性、非法治的情绪正在社会中蔓延。王教授呼吁,法学界的学者应该在此时向社会注入一种理性的声音,引导公众全面正确地理解物权法和私权保护。就某些历史遗留问题,他也指出,相关法律法规要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实施进行相应的修改。
随后,聆听论坛的我校学生与嘉宾针对善意取得与公示制度的冲突、业主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的职权是否重合、我国典权制度的设计、向农村征地过程中如何保护农民利益、矿主对矿藏的开发利用的合理性问题及物权法通过为我国日后颁布民法典带来的实质性变化等问题进行了广泛的探讨。
据悉,此次物权法大型论坛得到了新京报等校外媒体的关注。自由、开放的论坛形式,使同学们在聚焦物权法热点、了解我国民法典指定进程的同时,更是从物权法的颁布过程中,看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前景,也体味到法律人的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