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杨院长,今年校研究生院就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学术原创性问题组织了统一抽查,在我校引起了较大反响,您能否谈一谈,我们为什么要组织这样的抽查?
杨:好吧。近几年来,我校的学科建设和研究生的招生规模都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量”的急剧扩张,必然会对原有的“质”的保障机制形成越来越大的压力。如何进一步完善我校研究生教育和培养机制,确保培养质量,一直是学校研究生院的中心工作之一。总体来说,这包括两大方面的工作。一是修改和完善我校博士生、硕士生的培养方案和工作细则,进一步规范我校各层次研究生的培养制度,今年我们已制定和颁布的多项规定,对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都作出了详细的要求;二是要提高学位论文质量。对研究生而言,学位论文是他几年学习下来所积累的知识水平、研究能力、学术素养以及学术道德的综合反映,可以集中地体现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提高学位论文质量,是一项综合的工程,需要方方面面的配合,有很多工作要做。但是有一点是前提性的,就是论文本身必须是自己写的,必须是原创性的,不能是抄袭或剽窃他人的。如果论文是在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的基础上完成的,已经违背了最起码的学术道德,还谈得上什么质量呢?所以提高学位论文质量,首先就必须保证论文必须是原创性成果,必须从维护最起码的学术道德,杜绝抄袭、剽窃现象做起。因此,校研究生院组织的对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原创性情况的抽查,可以说是确保我校学位论文质量的系列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
记者:杨院长,您能不能谈一下这次抽查工作的具体布置情况?
杨:抽查工作在布置之前,我们对可能遇到的种种问题作了多次研究,其间曾招集各学院主管院长和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的有关人员广泛征求意见。在酝酿成熟的情况下,2006年3月31日,我们下发了《关于坚决杜绝学位论文撰写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行为的通知》,正式启动了这项工作。4月21日,我们在下发《关于学位论文答辩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时,再一次就此项工作的细节提出了要求。抽查工作结果出来后,为慎重起见,在朱校长的主持下,我们又于5月13日招集各学院主管院长,通报了抽查结果,并就处理办法作出了仔细的研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了一致的处理意见。这一意见最后在5月15日以研究生院的名义下发,这就是《关于对学位论文撰写弄虚作假、抄袭剽窃行为认定及处理的几点意见》。该《意见》要求各学院对抽查中存在抄袭嫌疑的学位论文,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处理。
记者:杨院长,请您谈一下抽查工作是如何进行的,结果怎样,抄袭问题严重吗?
杨:今年申请参加答辩的学位论文共1283篇,除在民商经济法学院申请学位的474篇论文外(该学院自行组织了原创性普查),其他通过各学院呈报上来的论文共809篇。具体的工作是这样的:首先,由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按照10%的比例在这809篇论文中以随机的方式选定抽查对象,确定了89篇论文为检查样本。这89篇显然超过了10%这个比例。之所以会出现这个情况,是因为某些专业今年申请参加答辩的论文不足10篇,为使这次抽查能够覆盖我校现有的全部专业,我们特地制定了每个专业至少有1篇被选定的原则。其次,严格遵循“随机抽样”的各项基本规则,确保了每个备取样本都具同等被抽取的机会。在送交有关机构进行原创性检验和分析时,我们还隐去了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的名字,以确保抽查工作能够公正、公平地进行。
这次抽查的结果是,在抽查的89篇论文中,12篇有程度不同的抄袭嫌疑,约占全部抽查论文的13.5%。这里面最严重的涉嫌抄袭字数达到9800,占该篇论文总字数的26.5%,最少的约200字,绝大多数在1500——4000字之间。另外,民商经济法学院自行对该学院申请答辩的全部474篇论文进行了普查,确定有47篇有程度不同的抄袭嫌疑,占全部论文近10%。这些数字反映出来的问题,到底严重不严重,我相信每个关心中国政法大学学术环境和研究生培养质量的人都会作出自己的评价。
记者:您已经两次提到了《处理意见》,这个意见的具体规定,您能谈谈吗?
杨:这个《意见》的基本精神,是在朱校长主持召开的研究生院和各学院分管院长的联席会议上形成的,最后由研究生院整理成文并下发到各学院。其基本内容包括对学位论文抄袭、剽窃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原则,具体的认定和处理办法以及相应的救济措施。概括地说,它按照涉嫌抄袭的字数占其论文总字数的比例,将抄袭行为分成三种情况提出了不同的处理意见。一是抄袭字数达到其论文字数的25%以上,学院答辩领导小组应提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取消其答辩资格;二是抄袭字数在10%以上,25%以下,答辩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节作出取消答辩资格或责令修改论文推迟半年后答辩的处理决定;三是抄袭字数在10%以下,答辩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节作出推迟半年后答辩或修改后两周内答辩的处理决定。
记者:为什么规定25%等比例?您谈到的根据具体情节指的是什么?另外,为什么要让答辩委员会提出处理决定?
杨:抄袭行为发现了如何处理,依照什么标准,目前国内各高校基本都是采取特事特办,个案处理的办法,尚缺乏明确而细仔的制度设计。我上面谈到的《处理意见》还处于草创的阶段,大体属于原则性的规定。至于为什么将25%作为一项重要标准,主要是参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确定的。
在《意见》中,我们将答辩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为抄袭行为的认定和处理主体,是因为学术作假行为,不应该由行政机关而必须由学术机构作出裁决或认定,同时我们也考虑到抄袭行为在情节上还是有“轻”、“重”之别的。这种“轻”或“重”,不仅体现在抄袭的数量方面(这种“量”的不同,在处理上的差别,我们在《处理意见》中已明确体现了),也体现在其“实质”方面。这里所说的“实质”,主要是指抄袭部分在该论文的整体结构中所占的地位。同样是抄袭3000字,这3000字是构成该论文的某一次要部分,还是构成该论文的基本观点和主体框架,显然是有明显区别的。对这样的具体“情节”进行实质审查,必须由学术机构来进行。我们以为这个学术机构首先应该是答辩委员会和各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记者:如果某篇论文被认定有抄袭行为,答辩委员会依据您谈到的《意见》作出了处理,被处理人有异议,出现这种情况怎么办?
杨:在上面谈到的《处理意见》中,我们也简要规定了救济办法,可以参照学校有关学位授予工作规则和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细则等相关文件执行。具体来说,在答辩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涉嫌抄袭的论文作出认定和处理后,学位申请人可以在三天内向学校答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学校答辩工作领导小组在三日内会将其申诉材料转交给其所在学院答辩工作领导小组,由该小组就复议申请人所提出的复议理由进行调查,在三日内将调查结果提交给学校答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答辩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裁定。
记者:杨院长,您认为研究生院组织这样的学位论文原创性情况检查有什么直接意义呢?
杨:意义是显而易见的。我校发展的战略目标之一就是要建成国际化的研究型大学。“研究型”大学对研究生的招生规模、培养质量,都有更高的要求。如果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写作中存在的各种违反学术道德、有悖学术规范的行为,熟视无睹,听之任之,让其泛滥发展下去,不仅会腐蚀毒化我校的学术风气,还会使“研究型”大学的发展战略目标离我们越来越远。我想强调的是,我们推进这项工作的目的,是希望能够在我校各个层次的研究生中造成一种诚实、严谨、向上的学术风气,树立起以尊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为荣,以抄袭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为耻的氛围,最终达到净化校园学术风气,严格学位论文的学术标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目标。我们相信,随着这项工作的持续开展,这一目标是可以达到的。
记者:杨院长,最后一个问题,这样的抽查,会不会坚持下去?明年是否会扩大抽查的比例?
杨:当然要坚持下去。明年扩大抽查的比例是肯定的,而且按照我们的设想,如果各种条件具备,明年很可能将抽查改为普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