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4日晚,由法学院分团委主办,法学院学生会承办的致知讲坛之苏力论法——戏仿作品的法律保护专题讲座在我校昌平校区礼堂举行,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教授作为主讲人出席,讲座由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教授主持。本次活动受到我校同学的普遍欢迎,会场座无虚席。
朱苏力教授以近期十分流行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以下称《馒头》或《馒头血案》)入手,剖析了中国戏仿作品的现状,并由起初引发的法律诉讼事件层层深入,将中国当代的社会文化发展展现于听众面前。(以下为笔者根据苏力教授发言整理)
何谓“戏仿作品”
朱苏力教授指出,今年倍受关注的《一个馒关引发的血案》就属于戏仿作品,这类作品的特点是:1、依赖原作但绝不是简单生硬地抄袭原作。例如《馒头血案》中虽然大量引用了《无极》的片段,但无论是在故事情节还是在时空背景上都有很多不同之处,作者借《无极》的片段构建二者之间的联系,给观众留下足够的想像空间;2、大多用“恶搞”的方式表现作品。“恶搞”是借鉴、改造原作的方式之一,作者借这种方式在模仿原作的同时取笑原作,使其完全成为独立于原作的作品;3、具有强烈的讽刺意味。戏仿作品大多针对社会现像,以及人们所关注的问题,用极端讽刺但却“张驰有度”的语言说出人们的心声,例如有人曾戏仿《纪念刘和珍君》用以抨击社会问题;4、欣赏对像大多是都市中的知识分子。5、易引起人们的反感。由于戏仿作品所针对的原作大多是十分严肃的作品,因此,就极容易引起人们的反感,例如王朔的作品就曾因为“躲避崇高”而遭到批评,由此产生了人文精神大计论;5、戏仿作品具有一定的地方性。例如王朔的《犹大的故事》就是典型的戏仿作品,而之所以没有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就是因为犹大这一人物形像较之西方,在中国的读者中无法产生很强的影响力。
朱苏力说,从严格意义上讲,最早的戏仿作品要追溯到鲁迅的“故事新编”等作品,中国当代的作家当中,王朔可谓将戏仿运用的炉火纯青。前几年还有人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戏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恋爱法》将没有著作权的法条用“恶搞”的方法表现出来,也得到了很多人的关注。由此可见,《馒头血案》之所以引发广泛关注是有深刻的社会背景的。
为什么要关注戏仿作品的权利保护
由于戏仿作品的特殊性,就必然要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而更重要的则是被仿者的人格尊严问题。但是,难道仅仅因为这一类戏仿作品伤害了某个人的自尊,这个人就一定要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吗?胡戈是否有权表达意见以及其所采取方法的正确性呢?
朱苏力认为,胡戈与陈导相比,仅仅是一个小人物,但在法律上,他们的地位是平等的,胡戈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有其言论自由;作为一位观众,他也绝对有权利表达不满。在内容上,胡戈用纯娱乐的手法,批评陈导的作品,在他的戏仿中,只有一小部分针对《无极》情节的讽刺,而绝对没有直接抵毁过陈导的人格。在表达方式上,从发表的场所,公众的反应等各个方面都可以看出《馒头血案》是一篇文艺批评性作品,以往的文艺评论,大都采取文字的方式,而作者也无可厚非地有权利选择更好更新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言论,胡戈采用当下十分流行的网络视频,只不过调动了更多人的想像力,增加了公众关注的可能性而已。却仍然不能失去其文艺评论性作品的本质。另外,胡戈采取这种表达方式,也是没有办法的事,面对媒体的地方保护,只有网络才是小人物唯一可以吐露心声并得到关注的地方。
批评与表扬的唯一不同之处就是批评会使人不快活,然而,只有批评的声音多了,导演们才有可能创造出更好的作品,由此可见,对整个社会而言,戏仿作品还是亟待增加的,然而,由于戏仿作品本身又极易遭到批评。面对这种矛盾,完善法律,建立建全戏仿作品保护体制刻不容缓。
当代中国戏仿作品保护现状
当代中国,虽然没有明确出台有关戏仿作品的法律法规,但实质上却对其给予了放任或者保护的态度。例如,许多作品中虽然出现了被仿作品的片段但也还是在无形中被接受。之所以产生这样的现象,原因主要是有些作品,虽然确实侵犯了被仿者的权益,但为了利益考虑还是没有把事情闹大,还有的作品,实际上变向提高了被仿者的知名度,例如“报丧鸟”西服,虽然表面上有损“报喜鸟”的形像,但实际上却在无形之中强化了人们对“报喜鸟”的印象,增强了企业的经济效益,起到了变向广告的作用。
对戏仿作品加以适当限制
之所以要在大力提倡保护的同时对戏仿作品加以限制,朱苏力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一、对戏仿作品加以保护的同时,也要注意到这种保护一定要在一定的标准之下,例如《沙加浜》这一戏仿作品,虽然名义上也是“戏仿”但却是在根本没有改变故事情节的基础上对原作中人物的亵渎。二、戏仿作品是有相对独立性的,这种独立性是否可以与原作互相替代,值得探讨,如果不将这种保护确立一个度,则很可能出现一些打着戏仿的晃子从事盗版的行为,这必然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三、单纯的戏仿作品,虽然并不是为了商业利益,但从某种程度上讲,作者确实得到了声誉上的利益,同时确是以损害被仿者的声誉为代价的(例如《馒头血案》)这就使会引起这样的思考,会不会有人为了狭隘的商业利益,以所谓戏仿的方式抵毁竞争对手,而形成不正当竞争呢?所以应该不仅仅思考胡戈是输还是赢的问题,而应更多地考虑到戏仿作品今后的发展,以及由此所引发的中国法制的建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