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16日,我校民商经济法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法律评论社特别邀请了牛津大学法学教师委员会主席、英国私法教授Ewan Mckendick光临我校,为我校全体师生作有关《国际合同法的创建》(The Cre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of Contract)的专题报告。参加报告会的有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的蒋廷瑶老师和李驰老师,报告会由民商经济法学院的王涌副教授主持。报告会开始,王涌代表我校全体师生向伊万教授表示了热烈的欢迎。
伊万教授此次报告会的主要内容涉及到商法、合同法、国际贸易、赔偿和罗马法各个领域。
首先,伊万教授向学生介绍了自己学习法律的经历。他在苏格兰读大学修读法律,然后到英国当律师。他说,全世界的法律院校都是以教授自己国家的法律为主,但是作为一个律师,必须懂得别的国家的法律才能更好的处理国际性的问题。他以合同法为例,一个英国人相信自己国家的合同法是最好的,因为他对此最为熟悉,基于对别国合同法的不甚了解,他无法预测别国合同法的内容。这种情况会影响国际间的贸易合作,所以国际合同法必需应运而生。
然后,伊万教授着重讲解了同意和反对创建国际合同法的两种意见并分析相关理由。
同意创建国际合同法的理由有如下四条:第一,创建国际合同法可以扩大全球贸易量。我们生活在全球经济化的时代,国家之间商业交流频繁,进出口贸易蓬勃发展,不论对于商家还是消费者来说,都需要一个国际性的合同法来保障他们的利益。伊万教授举了一个例子来说明,一个英国人在网上购买机票,但是机场不承认这张机票有效,这名英国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因为网络交易的卖主有可能是任何一个国家的人,这时候应该用哪国的法律来指导网上交易成为重要的问题。第二,创建国际合同法有利于消除交易中的障碍。一个英国和一个中国的公司要进行一笔交易,双方都希望以自己国家合同法的形式来订立合同,双方无法达成协议,这时候如果有国际性的合同法就可以轻易解决国际贸易中的障碍。第三,每个国家的法律都有各自的特点、适应各国的国情,如果没有一个国际性的原则来指导,以某国合同法为标准订立的合同不可能同时适应订立合同的双方。第四,创建国际合同法有利于解决国际贸易纷争。考虑到各个国家的司法管辖的区别,面对国际纷争时,从任何单一方寻求结果都可能导致偏向和错误,伊万教授建议将国际合同法运用于国际纷争中,有利于寻求公平的解决办法。
认为创建国际合同法没有意义的理由有如下三条:第一,在国际贸易交流中没有遇到真正的困难。一些法学家举例说即使英国和苏格兰的合同法不一样,两国依然可以进行贸易交流。伊万教授表示,这个例子不可以概括全世界的情况,因为英国和苏格兰的语言和文化背景都很相近,这样有利于它们间贸易交流,而在全世界的大舞台上,国与国之间的差异会成为重大的问题。有德国的法学家认为,德国在东西德统一之后,统一了全国的法律,所以现在欧盟统一后也应该制定统一的法律。伊万教授认为,如果欧盟是一个高度政治与经济一体化的组织,那么制定统一的法律有可行性,如果欧盟的成员认为各国都是独立的个体,那么建立统一法律就很困难。法律具有多样性,只有尝试去了解别国的语言、文化和法律,才能进行正常的交流。第二,不需要创建国际合同法,因为立法不能解决所有问题。立法的形式首先就是一个问题,要用怎样的法律来约束才能满足尽量多的人,保障大多数人的利益?例如各国之间利息率不同,制定法律的时候,需要太长的时间去达成一致。只有建立一个灵活的法律机制,用一个统一的原则,而不一定要用法条的形式来指导交易,可能会更有效,法律的实施只有在实践中才能知道效用。第三,现在没有人能想象出国际合同法应该是怎样的,一个新的法律应该如何普及?国际法律太宽泛,无法解决贸易中的具体问题。例如伦敦作为英国的贸易中心,拥有巨大的市场,在伦敦的商家,不论来自巴西还是法国,都必须遵守英国的法律,英国获利不少,这个时候如果有国际合同法,可能会导致英国经济的巨大损失。第四,司法制度的多样性有重大意义。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文化,若统一法律会导致冲突,不应该用狭隘的大同来局限多样化,不能以放弃所有个体来创建统一的法律。
最后,伊万教授强调,在日益发展的国际贸易中,国与国之间的界限已经愈来愈模糊,作为新一代的法律人,在未来引导委托人的关键应该是了解各国的法律制度。他建议学生到外国学习法律,这是了解外国的司法制度的一个很好的办法。
在报告会提问阶段,我校同学就牛津大学本科生的法学教育、约因在合同法中的应用以及国际合同法创建的可能性、普通法如何借鉴大陆法、中国律师应该怎样提高解决国际法律事务的能力、案例法和衡平法在英国的应用等问题向伊万教授提出了疑问。伊万教授一一做出了详尽的解答,引来同学们阵阵热烈的掌声。在报告会结束前,蒋廷瑶老师代表校方向伊万教授赠送礼物,伊万教授对于法大的热情表示衷心的感谢。
(以上内容为记者根据现场记录整理,未经本人审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