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听说图书馆将恢复图书逾期罚款制度,为核实此消息的真实性,记者特采访了图书馆的老师。记者得知,我校昌平校区的图书馆已经遗失图书13101本,学院路已遗失6004本。这些惊人的数字让记者意识到恢复逾期罚款规定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去年图书馆和我校学委会维权部分别在校园做过调查问卷,大多数的同学都表示支持此规定的实施,认为此举措对于提高大学生的素质水平和维护图书馆的利益有重大意义。
为了维护我校广大读者的借阅权益,加速图书馆的文献流通率,根据2005年第2次校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图书馆将从2005年5月4日起实行图书借阅逾期罚款制度。
[图书逾期罚款制度]
1、图书馆对所有读者规定相同的图书借阅期限,图书的借期为30天。
2、图书馆开办续借手续:读者出借的图书均可续借一次,续借时间为10天。续借手续须在还书前到流通部借书处办理,或在网上办理。逾期未还图书及未付罚款的读者不予续借。
3、外借图书超过借阅期,每册图书每超一天罚款0.10元;
4、阅览室不对外出借图书报刊,经阅览室同意、登记可外借复印。每次外借复印1小时,外借图书报刊复印逾期不还,每册图书每超1小时罚款1.00元。
5、读者应在寒、暑假假期内归还的图书,可在开学后2周内还清。超过2周按逾期处理。
6、读者到外地出差、实习,未能按期归还所借图书,须由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证明,口头说明无效。
7、读者遗失图书需在应还日期之前向借书处报告,并赔偿原书。超过应还日期,如无法赔偿原书则视所遗失图书的情况,分别按丢失图书赔偿标准进行赔偿。赔款后,若读者又找回原书,所赔款项可如数退还本人,从赔款之日起计算过期罚款。如超过应还日期仍不还书也不办理赔偿手续者按逾期处理。即在赔偿原书的同时,追缴逾期罚款。
8、凡2005年5月4日以后所借图书、报刊一律执行本制度。同时对2005年5月4日以前所借图书视同2005年5月4日当天所借。
9、办理逾期罚款由图书馆出具凭据,并将双联凭据存根及罚款金交至校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