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1998年我国高校非义务教育收费并轨改革基本完成,为保证新录取的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已在校的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实现“确保没有一名考入公办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因为经济困难而辍学”的工作目标,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完善多元化的贫困生资助体系,推行国家助学贷款。99年6月,个别地区作为试点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国家助学贷款是以帮助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日常生活费为目的,运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形式,是中央和省级政府共同推动的以借款大学生个人信用为担保的一种信用助学贷款。此外为减轻贷款学生的还贷负担,国家助学贷款的利息由国家财政部门给予50%贴息。
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对我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保证经济困难的优秀青年得以继续深造,对支持教育体制改革,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提高全民族素质和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这项工作一直都受到党中央及有关职能部门的高度重视。
【校内贷款简况】我校是全国最早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几所高校之一。1999年10月,我校就作为试点高校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新街口支行签订了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由于国家助学贷款与商业助学贷款相比,具有不需要提供担保、利率低、政府贴息、资助力度大、资助金额来源稳定等优势,受到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青睐。截止到2002年底,我校累计有1880名学生与工商银行新街口支行签订了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资助,贷款合同金额累计达2792.2万元。截止到到2004年7月我校共有1155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国家助学贷款的帮助下,顺利完成学业,走上工作岗位。国家助学贷款在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上发挥了积极作用,已成为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主要途径。
2003年,贷款毕业生大量进入还款期,开始归还贷款。但令人遗憾的是,部分贷款毕业生信用意识差,没有按贷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地归还贷款。2003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根据银发[2003]53号文件第二条“借款人违约比例达到20%且违约毕业生人数达到20人的高等院校可暂不列入贷款编制”的规定,要求各高校采取有效措施将本校贷款学生的违约率降到20%以下,并提供有效担保措施后,方能为高校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由于各高校都超过了规定的比例和人数,没能继续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陷入停办的困境。
【国家新政策】这种情况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2004年6月,针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在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指出: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这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受到广大经济困难学生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普遍欢迎。但由于多种原因,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还没有达到预定目标,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要切实加以改进和完善。《意见》提出建立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推进并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坚持“方便贷款、防范风险”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国家、高校、学生、银行之间的经济关系,健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体制,改革贷款审批和发放方法,完善还贷约束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针对国家助学贷款中存在的问题,《意见》提出了四项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具体的完善措施是:1、改革财政贴息方式。改变以前在整个贷款合同期间内,对学生贷款利息给予50%财政补贴的办法,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借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2、延长还贷年限。改变目前自学生毕业之日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4年内还清的做法,实行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的做法;3、对毕业后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期达到一定年限的借款学生,经批准可以奖学金方式代偿其贷款本息。
二、进一步改革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机制。具体措施有:1、改革经办银行确定办法。改变以前由国家指定商业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做法,实行由政府按隶属关系委托全国和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2、对普通高校实行借款总额包干办法。普通高校每年的借款总额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总数20%的比例、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3、明确高校、银行和学生在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工作中的责任。
三、建立和完善贷款偿还的风险防范与补偿机制。经办银行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的违约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经办银行按期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姓名及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报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将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其次,按照“风险分担”原则,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四、切实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管理与监督。成立由教育部、财政部、公安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参加的部际协调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严肃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今后,凡超出《意见》所确定的原则调整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均由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下发执行。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出台或修改相关政策。另外《若干意见》还要求各普通高校要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校内贷款现状】2004年9月初,按照《国家助学贷款招投标办法》规定的程序,中国银行被确定为中央部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
今年9月开学伊始,校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马抗美就贯彻落实《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及我校今年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开展,专门召集了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领导会议。会上,马校长指出要积极、全面落实《意见》精神,要把解决经济困难学生问题提高到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来认识,因为经济困难学生问题直接关系到学校乃至社会的稳定。对我校今年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开展,马校长提出三项工作要求:一是尽快结合《意见》制定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二是对今年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人数情况进行摸底调查;三是要积极宣传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
会后,学生处依据《意见》的精神制定了《中国政法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和《关于做好本年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同时,还通过宣传单、校园网、电话咨询等方式大力宣传国家助学贷款新措施。按《意见》要求,结合我校情况,我校2004年贷款人数上限为1100人,申请金额额度为660万元。但通过摸底调查了解到我校大约有1300人欲申请今年国家助学贷款,这超出了我校申报的人数和金额。对此,学生处紧急召集各学院辅导员开会,要求各院继续广泛宣传有关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深入了解申请贷款学生的困难情况,最终确定945名同学因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符合申请贷款的条件。
9月底,我校与中国银行北京市昌平支行签订了《国家助学贷款银校合作协议》。这为顺利开展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落实助学贷款新机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根据银校合作协议,贷款申请审批表的填写、贷款合同的签订均由学校组织贷款学生办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决定由各学院组织本院申请贷款学生填写《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贷款合同和借据。为此,学生处组织了各学院辅导员参加的一系列有关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培训。9月24日在昌平校区五楼会议室召开了以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答疑和《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的填写注意事项为培训内容的第一次培训会。学生处副处长高晓光主持了本次培训会,中国银行北京市昌平支行的有关工作人员、各学院全体辅导员参加了此次培训。培训会上,学生处高晓光副处长就我校今年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开展作了部署,介绍我校今年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人数限额及金额限额,要求各学院辅导员认真掌握本年级经济困难学生,并强调一定将贷款贷给最需要贷款的学生。另外,为提高工作效率、顺利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还要求各学院指定本院一名辅导员作为本院国家助学贷款联系人。这次培训会拉开了我校今年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帷幕。9月27日,学生处处长张奇同志又组织召开了各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参加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会议。会上,学生处张奇处长传达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进一步强调我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性,要求各院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落实各项措施。
10月中旬,学生处将各学院申请贷款材料进行汇总并审核资格,并将申请贷款学生的名单在昌平校区和学院路校区进行了为期五天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学生处将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材料及名单送到中行昌平支行,由银行对申请贷款学生进行审核。11月初,156名同学先期通过银行审核,本着以学生为本、尽快解决学生后顾之忧的方针,学生处与银行协商,决定先组织这些同学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11月6日,145名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在昌平校区与中国银行昌平区支行签订了《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贷款合同金额达到195.49万元,这意味着我校今年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已经步入了银行审批放贷阶段。此后在11月13日、14日、17日学生处连续三次利用周末或中午的休息时间组织申请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签约人数累计达907人。日前,银行已经为我校864名同学发放了贷款,放款额近500万元。
【问题所在与解决方式】由于今年是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的第一年,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开展的过程中,还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个别学院没有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对申请贷款的学生没有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审核,有的学院还推荐了公费研究生申报助学贷款;二是一些辅导员没有认真指导本年级申请贷款学生填写《申请审批表》,对申请贷款学生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及真实性也没有履行职责、进行核查,导致近3/4的《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存在问题而需要重新填写,致使助学贷款下一步工作的开展推迟;三是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发现一些学生申请贷款并不是为了解决自己的学费和住宿费,而是将贷款全部申请为生活费以满足其消费的现象,这背离了国家推行国家助学贷款的初衷;四是个别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有伪造涂改现象。
针对上述今年国家助学贷款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今后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我们建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
一、成立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严格国家助学贷款申请程序,加强学院责任。各院要指定专人负责本院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按学校有关文件的要求严格审核申请贷款学生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保证将贷款贷给经济困难的学生。对申请贷款学生提供的申请材料,各院要认真核实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对贷款学生的贷款用途,各院要负责监督。对贷款学生存在可能危及贷款归还的情形,学院要及时上报学生处。
二、参照其他学校的做法,明确规定贷款的用途仅限学费和住宿费。我校本科生一年学费为5000元,住宿费为650元至900元不等,而国家助学贷款一年的最高限额为6000元,借款学生一年仅有350至100元的生活费不能解决实际问题。
三、随着学校研究生招生规模的扩大,自筹经费研究生占申请贷款总人数比例逐渐增大。为了优先满足家庭经济困难的本科生能申请到贷款,要进一步控制自筹经费研究生申请贷款人数的比例。
四、随着贷款毕业生逐年增多,学校要加强对贷款学生的贷后管理的投入,普及贷款知识、加强诚信教育,以降低我校贷款学生违约率。
五、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在学期间申请贷款资格。因为国家助学贷款本身就是以贷款学生个人信用为担保的贷款,学生申请贷款就应向银行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
总的来说,在主管校领导的指导和支持下,在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的共同努力下,国家助学贷款的新机制在我校得以有效地贯彻和落实,我校今年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完成得比较顺利。我们相信,在认真总结今年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经验的基础之上,我校以后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会做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