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6月29日我校召开了贯彻《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大会,校纪委书记李书灵同志作了关于《党内监督条例》几点体会的主题发言,现发给大家,请大家在《党内监督条例》时参考。
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几点体会
——在中国政法大学处级以上干部学习《党内监督条例》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大会上的发言
2004年6月29日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已于今年2月17日正式颁布了。这不仅是中国共产党建党82年、执政54年来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甚至是国际共运史上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推进党的建设的伟大工程的重要体现,是开党内制度监督先河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党内监督工作进入了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标志着我们党已经走向成熟。我们要把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条例》,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
主要谈两个大问题:
一是谈谈对《党内监督条例》的学习和认识;
二是谈一下关于落实《监督条例》的几点意见。
第一个问题,谈几点对《监督条例》的学习认识和体会
主要谈以下四个问题:
一、关于《条例》产生的背景、过程。 说明三个点:
(一)我们党的三代领导集体始终高度重视党内监督工作。
1956年,在党的八大时,毛泽东同志就提出对党组织和党员实行严格监督的问题。邓小平、江泽民同志也都对党内监督工作有过很多重要论述。关于提出制定《党内监督条例》,是1990年3月,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上通过的《关于加强党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中明确提出的。因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加强党内监督,已日益成为我们党亟待破解的时代课题。2002年11月,在党的第十六次代表大会上,胡锦涛同志代表中央政治局郑重表态,要以身作则,自觉接受全党和全国人民的监督,为各级领导干部做出了表率。会上,再一次强调要“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问题,提出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运行机制,以便从决策和执行等各个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吴官正同志提出,要制定条例,先搞个实行。从此把制定《党内监督条例》列入了重要工作日程。
(二)起草《条例》,经过了一个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过程。
从1990年3月成立起草小组,到2003年12月23日,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通过,《条例》经过了三次起草工作,经过了深入细致的、十几年的调研过程。在条例的第三次起草工作中,胡锦涛、曾庆红、吴官正同志多次听汇报、做批示,还多次听取各省、市领导的意见和有关专家的意见。经过几上几下、数易其稿,于今年2月17日 正式颁布实施了。
(三)起草《监督条例》为什么用了这么长时间呢?
据参加起草的领导同志讲,《党内监督条例》之所以写写停停,“十三年磨一剑”的主要原因有“三个难点”:一是难在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党内监督问题的理论认识和实践探索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二是难在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意识特别是接受监督的意识的培养也需要一个过程;三是更难在我们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党的建设规律、党内腐败现象发生、发展以及如何遏制的规律的认识更需要一个过程。当我们对这些规律性的问题还没有认识清楚的时候,当各方面的认识还不够一致的时候,《党内监督条例》是起草不出来的。因此,《条例》也是应运而生的时代产物。
二、《党内监督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党内监督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们党领导的反腐败斗争在战略上出现“三个转向”和“四个重大进步”。
(一)三个转向:一是由被动防御为主转向主动进攻为主;二是由权力反腐为主转向制度反腐为主;三是由事后监督为主转向事前监督为主。
(二)四个重大进步:一是在注重组织监督的同时,更加注重自下而上的群众监督;二是在注重自律的同时,更加注重他律;三是在注重必要的、权宜的应对措施的同时,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四是在注重查处大案要案的同时,更加注重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党内监督条例》的出台,主要是以制度的力量约束权力,保障权利,是为了约束干部,更是为了保护干部。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对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党内监督条例》的法规依据和主要内容
《条例》共设五章,即总则、监督职责、监督制度、监督保障、附则,共47条,6600余字。第一章规定了《条例》的立法目的和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监督对象和重点内容。第二章规定了各级党委、党委委员、纪委、纪委委员、党员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中的职责和作用。第三章规定了规范党内监督工作的10项制度,每项制度列为一节。第四章规定了实施《条例》的保障措施,第五章规定了《条例》的解释机关和实施日期。
(一)《党内监督条例》的主要法规依据
《监督条例》主要依据的法规有三个方面。一是《中国共产党章程》是制定条例的主要法规依据是;二是那些实践证明可行、能够体现监督精神的党内具体法规,如: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党的民主生活会等;三是在科学基础上形成的传统、习惯和惯例,也成为以《条例》为核心的监督制度体系的依据,如:述职述廉、谈话诫勉等。《党内监督条例》是位于《中国共产党章程》之下的二级法规。有关专家指出,《监督条例》是概括性很强的基础性法规,特别是以中央名义印发,提升了该法规的层位。
(二)《监督条例》的指导思想和方针、原则
吴官正同志为《条例》的颁布实施发表了重要讲话,他说:《条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是搞好党内监督的主要原则。
据参与起草条例的领导同志讲,起草条例主要把握了以下四条原则:一是把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作为贯穿《党内监督条例》的主线;二是突出制度建设在党内监督中的核心作用;三是要从实际出发,不图解决所有问题、不期望一劳永逸 ;四是要抓住党内监督工作的重点,即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三)关于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
《条例》第4条明确规定了党内监督的七条重点内容:
第一,遵守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第二,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情况;
第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第四,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第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第六,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第七,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这七个方面的内容,既是执政党的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做到的,也是广大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比较薄弱的环节。党建专家评价“这七个方面的监督内容,抓住了重点,定位准确,内涵丰富,言简意赅。是在总结党的历史经验教训、分析党的建设现状的基础上提出的。”这七个方面,是新世纪、新阶段党内监督工作必须着重抓好的最重要、最根本的内容。正确认识并把握好这七项内容,对于增强党内监督工作的针对性,保证党内监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具有重要意义。解决好这几个重点问题,就可以带动党内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关于党内监督主体及其监督职责
主要讲两点:一是《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的六种监督主体和各个监督主体在党内监督方面应履行的职责;二是在履行监督职责方面应把握的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六种监督主体及其各自的监督职责
《条例》的第二章第6-11条,分别作了规定。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委员、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党员、党的代表大会代表这六种主体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职责、责任和权利。
1、党的各级委员会的监督职责:共五项;
2、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主要有四项;
在这一条中明确规定了如何对中央政治局进行监督的问题,这在党内监督的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
3、党的各级纪委的监督职责,五项;
4、党的各级纪委委员的监督职责,四项;
5、党员的监督责任和权利,五项;请各分党委组织党员认真学习研究。
6、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要对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及委员会成员行使监督权利。这是第一次落在纸上的规定,是党内监督工作的一个创举。
第二,在理解和适用监督职责、责任方面需要把握几个问题:
条例的“监督职能”一章规定的内容十分丰富,政策性很强。既有关于党内监督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体制、机制方面的规定,又有监督对象范围、监督措施和渠道等对人对事进行监督方面的规定,既有实体性规定,也有程序性规定,务必全面理解,才能切实履行职责和责任,正确行使权利。主要应该注意四个方面的问题:
1、要全面理解和正确履行党内监督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方面的职责。体制、机制方面的规定,体现党的组织原则,是党内监督工作有序开展的重要保障。监督职责这一章规定了两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是党委的领导职责,《党内监督条例》第六条规定。党委领导党内监督工作,一是明确所属单位、部门和同级纪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二是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代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其次是纪委作为专门监督机关,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保证党内监督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党委的领导职责和纪委的协调职责,这些体制、机制方面的职责具有全面性和根本性,党委和纪委应当首先做好这方面的工作。
2、要准确把握各种监督主体的监督对象范围。这是全面、正确履行各自监督职责和监督责任的前提,也是正确行使监督权的基础。监督职责一章对六种主体的监督对象范围作出了各不相同的规定。主要是谁监督谁的问题
如:党的委员会的监督范围是,一是对党委常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二是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对这两个范围的的组织和人员进行监督,在监督内容上和监督措施上(其他党内法规规定的各种监督措施都适用)都是全面的。不仅包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重点监督内容(即七个方面),还应当包括思想认识、道德水准等方面的监督,既包括对八小时之内的工作情况的监督,还包括八小时之外的生活情况的监督。在监督重点上,强调各级党委都应当切实负起监督好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再如,党的委员会委员的监督对象包括:其一是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工作进行监督;其二是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的常委、委员和党委工作部门的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委(党组)负责人进行监督。
只有准确地掌握各自的监督对象范围,才能切实监督好由自己负责监督的对象,正确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责或责任。中纪委负责同志提醒,对《条例》规定的监督职责或责任范围内的人或事进行监督,是监督主体不容放弃的责任。
3、要准确把握各种监督主体的监督措施或监督渠道。只有严格按照监督职责中规定的措施和渠道进行监督,才能保证监督的效果。也有利于维护被监督者的合法权益。
比如,按条例第六条规定,下级委员会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应以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方式进行,不能采取其他形式。这既能使上级党委、纪委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又不损害上级党委、纪委的权威。
再如,按照条例第七条和第九条规定,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对各自监督对象的问题和意见,应当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党委常委会、同级纪委常委会提出,或向上一级党委、纪委反映。同时还规定,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这说明,委员按条例规定履行监督职责,效率和效果都能得到组织保障。
4、要全面理解和适用监督职责章。《条例》的各章节都和监督职责章有着紧密的联系。一是履行监督职责时,要把监督内容、监督制度、监督重点等都要联系起来。二是尽管该章的章名是“监督职责”,但具体到每个主体,有的是职责、责任,有的则是权利,主要区别在于职责或责任不容放弃,权利 则可以放弃。对放弃职责或责任的监督主体,应当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条例直接规定了这六种主体在党内监督工作中处于关键的和基础的地位。他们的监督作用能否真正发挥,他们的监督工作是否能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对全部党内监督工作起着决定性作用。
(五)关于党内监督的十项制度
《党内监督条例》按照党章的原则要求,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为建立健全便利管用、科学严密、有约束力的监督机制,专门设“监督制度”一章,规定了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要求及处理等十项制度。条例共47条,监督制度部分就有28条,是《党内监督条例》的主体内容之一。有很强的操作性,不求全,不求一劳永逸。
(六)关于监督保障 (共5条)
为了保证各级党组织以及党员切实履行监督职责,保证各项监督制度得到贯彻落实,专门设了“监督保障”作为第四章。为了加强党内监督,保证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权利,使各项活动能够有序开展,《条例》在监督保障这一章从四个方面规定了有关措施和程序。(具体内容看条例)
1、通过建立健全党内的日常工作制度,防范问题的发生。一是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二是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三是健全工作制度;四是及时处理党组织和党员日常反映的问题。强调各级党委、纪委要按本条例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党员和领导干部要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对违规的、不履行职责、不遵守监督制度的,要视情节追究责任。
2、鼓励、支持、保护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党员、党代表积极发挥监督作用。一是对检举控告人的保护措施,署实名的,要为其保密;二是对反映问题属实的,要给予适当表扬、奖励。三是实施监督中,对打击报复的、对以监督为名诬陷诽谤他人的,要依法依纪处理。
3、认真查处违反条例的行为。一是党组织既要主动发现问题,建立主动发现问题的机制;又要认真受理检举控告,并建立起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制。二是对党组织主动发现的违反条例的行为接到党组织或党员的检举、控告要按规定及时调查,妥善处理。三是党组织调查处理问题,要按照职责分工和规定的的权限。
4、保障党员和党组织的申诉权。一般党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当向批准处分决定的基层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四、学习《条例》要把握精神实质:
吴官正同志在学习《党内监督条例》座谈会上的讲话,对《条例》的精神实质从六个方面进行了高度概括。
(一)关于发展党内民主问题
《条例》把发展党内民主作为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基础,体现了自上而下监督与自下而上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条例》中多处出现“民主”一词,是以发展党内民主为主线的。因为,党的十六大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是党内监督的基础。“如果党内民主发扬不够,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气氛不浓,监督就不可能落到实处”。
《条例》既强调加强党的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的监督,又规定了党员对党的组织、党员对党的干部、党的下级组织对上级组织的监督,体现了自上而下监督与自下而上监督以及同级领导内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改变了过去只强调上级监督下级的单一的监督方式。
为了保证发展党内民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了一系列关于发展党内民主的制度,如,一是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述职述廉后,要接受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二是民主生活会以后,党员有权了解自己所提意见的处理结果;三是地方各级党委委员有权对党委全会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和质询;四是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等。这些具体的规定,都为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提供了制度保障。只有发展党内民主,广泛深入地听取广大党员干部的意见,党的主张才能更符合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党的意志和人民群众的意志才能达到高度统一。苏东共产党丧失政权,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缺少民主基础上的监督。在我们党的历史上也曾经有过民主制度遭破坏的深刻教训(1956年党的高、饶事件后,八大强调“党的团结是党的生命”)。党的十六大从新的实践出发,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这说明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和发展党内民主都非常重要。但在新的历史情况下,党内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一些领导干部破坏党内民主。因此条例以发展党内民主为主线,这更是在总结历史经验、是对党内民主重要性的高度概括的基础上得出的科学结论。我国近些年来落马的高官们,走上犯罪道路的轨迹及其忏悔中,都记载了他们破坏党内民主、逃避和拒绝监督的事实,其中最典型的就是程维高,还有慕绥新、王怀忠等。我行我素,谁的意见都听不进去。
从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以及党的历史经验中,我们应当正确理解发展党内民主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在党内监督中的作用。
第一,加强党内监督必须以发展党内民主为基础。强调民主在监督中的作用一方面有助于保证党内监督主体到位,切实正确履行应尽的监督职责和责任。只有发展党内民主,广大党员才会有开展党内监督的积极性,才能增强监督意识,从而对自己选出的领导机关和领导人积极主动的行使监督的权利和责任。另一方面,有助于制约和规范党内监督对象,也就说,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都要在一定的民主的规范和秩序中开展党内监督工作。在发展党内民主方面,要解决好对民主的认识问题:
1、要正确理解领导负责制。不要把领导负责制理解为个人说了算,不愿别人监督、或拒绝监督,就会犯错误。不能认为“监督是挑自己的毛病,束缚自己的手脚”,要善于听取各种批评意见,及时纠正错误,才能成为合格的领导干部。
2、发展党内民主应注意以下三种倾向。一种是忽视党员民主权利的倾向。有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喜欢党员惟命是从,对敢于提意见的党员进行排挤的;第二种是有的党员不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利,不积极参加党内重大问题的讨论,不愿行使监督权利;第三种是滥用党员的民主权利。有的党员借口监督,揭发检举时不实事求是,而是夸大和歪曲事实,这些都不利于党内监督工作的正确开展。
第二,在党内监督中,不仅要发展党内民主,而且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强调党的团结统一在党内监督中的作用)就全党来说,一个拥有6700多万党员和300多万个党组织的执政党,如果没有统一意志、统一领导,就将一事无成。首先是全党上下必须与中央保持一致,维护中央权威。对于一个基层党组来说,也同样需要团结统一,维护党委的集体领导。凡是党组织决定了的事情,在没有改变之前,必须服从,不能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二)关于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问题
《条例》针对党内监督实践中的难点和薄弱环节,明确了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监督这个重点。
党章和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党内没有不接受监督的特殊党员,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胡锦涛同志代表中央政治局郑重表示,要接受全党和全国人民的监督,表明我们党无私无畏、光明磊落、加强党内监督的坚定信心,为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做出了表率。在我们党内,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都掌握着一定的权力,如果不自觉接受监督,权力的行使就可能偏离正确方向。
《条例》正是根据党内监督的实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这一重点的确立,正是针对这些年来“一把手”监督难、监督薄弱,领导干部中“一把手”犯罪率上升的突出问题而做出的。这就抓住了党内监督的关键。比如,《条例》规定了一是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全会报告工作;二是如何反映包括对中央政治局在内的各级领导干部的意见;三是通过巡视制度,加强对省(部)、地(市)两级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四是为了防止出现不接受监督的“一把手”,《条例》还规定了谈话诫勉制度、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抓住了要害,抓住了重点。
吴官正同志强调,贯彻落实《条例》,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一定要以身作则,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同时强调,各级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广大党员干部都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监督。
(三)《条例》突出了制度建设在党内监督中的核心作用。(精神实质)
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这是总结我们党治党治国历史经验得出的科学结论。党内监督的实践反复证明,制度的可行性、规范性和约束力,决定着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加强党内监督必须有严格的制度,才能保证监督的质量和效果。因此,《条例》规定了一系列具体的监督制度。《条例》共47条,监督制度部分就有十节28条,是《条例》的主体内容之一。吴官正同志讲,这样设置,符合党内监督工作的实际。其目的在于推进党内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这是加强党内监督工作的根本途径,也是党内监督工作持续、深入、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监督制度突出两个特点:全过程监督和监督重点
1、党内监督制度,突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的特点。
这是由于我们党处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的环境中,更由于有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水平和思想觉悟不高,党内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在所难免,因此,党内监督要坚持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充分发挥党内监督的功能,以保证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自始至终按照党的要求和规矩办事。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完善党内监督机制,必须符合这些要求。
2、突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重点内容。
《条例》所规定的十项制度,紧紧围绕党内监督重点对象和重点内容,基本涵盖党内监督活动的主要方面。既立足于党内监督的加强,又注意防止由监督带来的负面影响,坚持了党内监督的正确方向。只要认真贯彻落实,必将有力地推动党内监督工作深入健康地开展。比如,在重申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时,要求凡属重大问题(三个“凡属”:凡属方针政策性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奖惩)都要由党的委员会(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要求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的开展工作。要求党的各级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充分考虑。要求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干部人选,必须负责的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又要求对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要求对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职责的领导成员,也应当追究责任。这些规定其目的就是在执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这一根本制度中,领导干部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既要发展领导班子内部的民主,又要切实维护领导班子的团结统一。
(四)《条例》要求领导干部既要接受党内监督又要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精神实质)
这是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的,对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必须有更严格的要求,更严明的纪律。《条例》第四条“监督的重点内容”中第一款和第二款中作了明确规定。
(五)条例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
(精神实质)这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监督规律认识的深化。《条例》规定,在加强党内监督的同时,充分发挥党外监督的作用,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政策和工作要增加透明度,使人民群众的监督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切实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权利,认真受理、及时检查群众举报反映的各种问题,以保护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就是要通过全党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使党内监督与国家专门机关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形式相结合,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
(六)《条例》强调既要履行监督职责,又要遵守监督纪律,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监督制约和保护支持是相辅相成、有机统一的两个方面。加强监督,是对领导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目的是使领导干部少犯或不犯错误。因此,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既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又要遵守监督方面的各项纪律,正确行使监督权利。做到:
第一,各项监督活动必须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按组织原则和严格程序进行,党员和党组织有权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自己的意见,但不得公开发表与党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第二,是党员有权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但不得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陷害他人。不能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礼纠缠。
第三,对被调查没有发现问题的党组织或党员要及时予以澄清,消除影响。只有严格党的监督纪律,才能保护好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保证党内监督健康有序开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以上这六个方面,大家务必要认真领会,吃透精神,准确把握才能正确贯彻落实。
第二个大问题:以求真务实的精神,
加强我校党内监督工作
《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我们搞好党内监督工作指明了方向,明确了党内监督的方针、原则、内容和制度。但再好的制度,只有在实践中认真贯彻落实,才能取得成效。落实好《条例》需要做的工作很多,根据党中央关于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的科学体系的精神,我主要谈以下五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加强政治学习,筑牢思想防线
主要谈两个问题:
(一)认真学习两个《条例》,增强贯彻落实自觉性。
《党内监督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是两个相辅相成、互为作用的党内法规,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党员都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严格执行。党内监督条例主要是注重事前监督和防范,是通过党内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监督,活跃党内民主,以制度制约权力,保障权利,解决干部少犯错误或不犯错误的问题;《纪律处分条例》主要规划了犯错误的行为类别,违纪性质和违纪后处置的层次,主要解决犯错误后如何处理的问题,立足于查处和惩治。因此,在对党内监督条例的学习方面,要认真学习研究每一章节,切实吃透精神。要做到广大教职工了解,党员熟悉,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精通,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对纪律处分条例,广大党员干部也都要熟悉,重点是牢记 “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并切实严格遵守。
为了达到上述要求,各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以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各单位、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制定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
学校党委和纪委已分别在三、四月间进行了专题学习讨论,学校纪委聘请的党风监督员和廉政监察员也在四月份进行了学习、座谈。今天是学校统一组织处级以上干部集体学习。据我了解,有的分党委和党支部已经先行组织学习,这说明大家对学习贯彻条例是重视的。这次学习以后,各分党委、党总支要进一步组织好学习和贯彻落实。
(二)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筑牢思想防线。
党中央提出,反腐败工作必须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什么是“本”,大家知道,“本”的含义比较广泛,也比较深刻,但最重要的 “本”,就在人的心里。只要人没有贪欲,就能够抵御各种利益的诱惑。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情况下,这道防线的设立,是要以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为基础的,是要以坚实的思想道德为基石的。我相信大家的知识水平、业务水平、政治理论水平都很高,但仍然不能放松、不能间断学习,要切实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谋利的大问题。因而,必须要靠不断学习来巩固和加强。
第一,学习内容要有针对性。重点学习马列主义的基本理论,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同志关于“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还要向英模学习,也要接受反面典型的警示教育。不断提升个人的精神境界和思想品格,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能力。
第二,学习要联系实际。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精神,密切联系新形势、新要求、新问题和自身的思想实际,立足于解决党组织内部的和本职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立足于解决广大教职员工切身利益和学校发展中的实际问题。思想境界高了,抵御各种腐蚀、诱惑的能力就强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就能落到实处,就能够预防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在你的身上发生。原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在其忏悔录中,第一条就谈到“放松学习,放松思想改造,思想防线崩溃,陷入了犯罪泥潭”的教训。在2003年落马的十三位省、部及高官中,有贪财好色型的原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有独断专横型的原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有表里不一型的原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有以权谋私型的原贵州省省长刘长贵,等,这十三个人,属于十三种类型,但大家可以从他们的忏悔中、从他们的犯罪原因中清晰地看到,都是属于思想道德防线不牢型和贪欲过盛型。他们并非不学习,只是各取所需,各有所用。有的是为了完成上级布置的学习任务。有的是为了拿马列主义手电筒,只照别人,不照自己。有的甚至就是为了搞外包装,做门面,为自己爬上更高的官位铺路子、搭台阶。因此,学习必须以求真务实的精神,立足于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净化自己的灵魂,立足于提高执政水平、工作水平。立足于增强拒腐防变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
二、完善相关制度,保证监督落实。
实践反复证明,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监督,民主是靠不住的民主;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监督是软弱的监督。权力监督的制度化,是反腐的必由之路。落实条例必须有具体的制度作保证。
(一)要健全完善制度。《党内监督条例》作为党内的二级法规,既有高度的概括性,又有很强的操作性,但作为基层党组织,要联系实际抓好落实,还必须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作保证。在《条例》规定的十项监督制度中,有七项制度是各级党组织都务必要落实好的(除了巡视、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三项制度未明确提到基层党组织)。
第一,根据《条例》的要求,要制定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的实施办法。如,怎样落实重大问题决策制度,需要建立那些议事规则,经过哪些主要程序;哪些重要情况必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切实让广大群众知情,以便于他们的监督;如何正确执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以及民主集中制制度,才能既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活力,又做到团结协作,各负其责;如何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才能起到既便于群众监督,又活跃党组织生活的效果;如何坚持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制度,并把群众评议的结果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等等。这些制度,有的已经建立并执行,有的还各有关部门要对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逐一进行研究,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协调配合,尽快健全和完善。
第二,进一步健全、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要保证把党内监督工作落到实处,必须落实责任制。从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到各院、部和机关各处、室的党政领导干部,都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规定,把自己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健全起来,对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工作要有布置、有检查,有考核、有奖惩。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好落实。只有把各项制度、规则都健全了,有了规矩,有所遵从了,权力就可以得到制约,腐败问题就可以减少和避免。特别是关于干部考核任用、人事调配,各项经费的往来和使用,基建、修缮工程和设备采购的招投标,各类招生、考试和各类校内外办班,包括职称评定、导师遴选,凡是涉及广大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大事和广大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及所有容易产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部位、环节,都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监督制度和运行规则。要做到哪里有权力,哪里就有规范权力的制度。哪里有权力的运行,哪里就有监督的眼睛和踪影。制度要符合实际,突出重点,要相互衔接、相互配套,要形成监督体系,形成一种协调运转的机制,才能发挥效能。2002年底,我在全校处级以上干部会上提出建立十一个方面的制度。2003 年10月,我在校部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座谈会上强调了十个方面应当进一步规范的问题,大部分单位都积极主动,已经逐步健全和完善。去年3月,校党委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时,各院、部领导都非常重视,党政一把手亲自汇报制度建设情况和履行责任制情况。其中法学院党政领导齐抓共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各项业务和管理工作同时部署,及时、有效的健全了一整套规章制度,并各负其责,认真落实,抓出了成效。学校纪委向全校转发推广了他们的经验。近一年多来,校部机关各部门也密切联系各自的实际,针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加强规范管理,及时健全了相关制度,各项工作基本上做到了有章可循,有据可依。(财务处、学生处、组织部、人事处、审计处等单位做得比较突出)
(二)重在抓好落实。再好的制度,也只有在实践中认真贯彻落实,才能取得成效。健全制度不是为了充当数量或显示政绩,而是为了规范管理,约束权力,预防腐败。因此,必须认认真真抓好落实,力求取得实效。这是各级党组织和每位党的领导干部不容放弃的责任。近几年来,我校的一些重点部位、环节,也制定了不少制度,有的单位领导重视,落实得很好。但有的制度落实起来很难,一项工作有许多环节,哪个环节放松了,哪个环节就出问题。有客观原因,也有领导不重视、抓落实不够的原因。一个环节、一个方面出了问题,总体工作都受影响,党员、干部、教师的情绪和利益受影响,一个单位领导班子的凝聚力也受影响。因此,制度要靠大家共同遵守,同心协力抓好落实,否则,党内监督工作就难以搞好,学校的声誉、培养人才的质量就会受到影响。
三、增强监督意识,落实监督职责。长期以来,党内监督存在着上级监督不到(太远),同级监督不了(太难),下级监督无用(不知情)的问题。这次条例明确规定了六种主体的监督职责,特别强调了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同级之间的监督和下级对上级的监督等多层面的监督,为的是形成监督的合力。各级党组织及其成员,各位领导干部,都是党内监督的主体,对自己所在党组织的工作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对自己分管范围内的党的工作及其负责人,特别是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是《条例》明确规定的每位党员领导干部不容放弃的责任。如何履行各自的监督职责呢,在此谈几点看法,仅供大家参考。
(一)对待下级,勤于监督。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及工作部门的工作及其成员的监督,在监督内容、监督制度、监督措施上都是全面的,既包括工作的监督,也包括思想作风的监督,既包括八小时之内的,也包括八小时之外的监督。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措施都适用;监督的重点是,下一级的主要负责人。在监督的过程上,强调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校党委和各分党委、党总支的领导,都要带头履行监督职责。一是要深入实际,切实监督到位,要了解真情实况,掌握一手材料,“有的放矢”的对下属严格教育,使他们知规矩、懂规矩、守规矩。二是严格管理、严格要求。工作上做到信任而不失察,爱护而不袒护。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警示提醒, 出了问题,及时解决,不能敷衍包庇。坚决防止听而不闻、视而不见的不负责任现象。
(二)对待同级,愿意监督。特别是同在一个领导班子中的或同一单位、部门的同志,在一起共事,相互都很了解,都很知情,方便监督。但一方面,不要磨不开面子,怕影响团结,怕别人说越位,不愿监督。另一方面,也不能借监督之名相护排挤,搞无原则纠纷。同级之间的监督,关键是及时沟通、交流,实事求是的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把加强监督与团结协作有机的结合起来,既能够有效防止不正之风,又能够增强班子的凝聚力、影响力。
(三)下级对上级,要敢于监督。下级服从上级是党的组织原则,下级监督上级是党章赋予的权利。下级监督上级,一是要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利,积极参与监督。二是要以正确方式监督。下级监督上级要以提意见和建议的方式,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发现问题或听到反应要及时提醒领导注意纠正和改进。如果你的领导示意你做违反规定的事,你应当以尊重的口吻表明态度,出示或说明有关规定,做到尊重而不盲目服从,正确行使你的监督权利,以自己的党性维护政策法规的严肃性,维护党的声誉、集体的利益,也是对领导的支持和维护。如果你再三劝阻无效,就要按监督程序向上级反映、汇报,切不可惟命是从,更不能同流合污。近些年来发生的腐败案件,如:河北省的程维高案件、辽宁的慕绥新、马向东案件,都是合伙作案性质的,最后一起入牢房。
(四)监督要出于公心,实事求是。
主动监督、大胆监督是难能可贵的,但务必要实事求是,要用实例来说话,要出于公心,排除个人恩怨。不能与人关系好时,明知有问题也不提醒、不建议,任其发展,直至造成了不良影响;也不能因为发生了矛盾,才拿起监督的武器,为了保全自己,而把对方搞倒、搞臭。因为,袒护包庇和诬告陷害都是要追究责任的。
四、增强自我监督意识,自觉接受监督。每位领导干部,既是监督的主体,也都是被监督的对象。联系党内监督工作的经验教训,要清醒地认识到,贯彻落实好《条例》,不仅是对自己的监督制约,更是对自己的关心爱护。
(一)常思自己之过。搞好党内监督是党的领导干部的责任,接受监督是党的纪律对党员、干部特别是对领导干部的要求。《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在我们党内,领导干部无论职位高低,决不允许有超越党的纪律之上、不接受监督的特殊人物。我们每位领导干部,要把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当作一种境界、一面镜子,经常想一想、找一找,检查自己的缺点和不足。要摆正位置,主动把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作风和生活各个方面置于党组织和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之下,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真心诚意地听取批评意见,并认真加以改进和纠正。慕绥新在狱中痛心疾首,“后悔当初以特殊党员自居,脱离了组织的监督,想起来后怕,甚至心惊肉跳”,但已是后悔莫及。如果平时多思多想,也就不会走到如此境地了。这些教训应当引起每位领导干部的重视。
(二)善听逆耳之言。凡是监督的话,都是批评的话,听起来难免让人心里不舒服 ,但是一定要听。这些话虽然当时听着不顺耳,但是过去以后会让人欣慰,因为就是一句难听的话,为你免除了不良影响。所以,逆耳的话不仅听了以后不要反感,而且还应当主动去听,只要是听了,就会百利而无一害。主动接受监督,不仅不会丢面子、失威信,而且会增强号召力、感召力。
(三)自觉遵守监督制度。接受监督,必须要用制度管住自己,约束自己。比如,一是要自觉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参加双重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定期坚持述职述廉,接受广大群众的民主评议。重大问题决策从酝酿讨论到决议形成都要按照规定程序操作,扩大广大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等。二是坚持透明公开制度,只要按照规定不需要保密的问题都尽可能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谣言止于透明”,为什么群众对有些事情总是议论纷纷,为什么会有这样那样的传言?至少是有透明度不高的原因,本该群众知道的事情,你没有按规定公开,大家怎能没有意见呢?因此,同志们要认真执行党风廉政法规和各项监督制度,严格落实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把履行监督责任的情况作为衡量政绩的重要尺度和干部提拔任用的基本条件。
五、既要接受监督,更要廉洁自律。
加强党内监督固然十分重要,但这并不是万能的。如果领导干部缺乏自律意识,那么,在党组织监督不到的情况下,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仍然会发生。因此,领导干部要加强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思想品格的培养。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而能否运用好这些权利的关键又在于你的心里装的是学校的声誉、广大教职员工的切身利益、培养人才的使命,还是装着个人和小团体的利益。大家知道,一直被人们誉为“一片净土”的高校,这些年来,行业不正之风的排行榜上已经有名。几年来,发生了一系列的腐败案件。有财务方面的,基建、修缮、设备采购方面的,各类招生考试、各类办班方面的,也有学术方面的。从一般工作人员到科长、处长,还有教授,直至校领导。我看了一些案例,实感触目惊心。有的干部真有“一朝权在手,得捞就猛捞”,“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劲头;有的干部一手红、一手黑,一边努力工作,一边大肆为自己捞好处、谋私利。也有的干部平时表现不错,但就是因为他们掌握着一定的公共权力,在权力的运行中,经不住各种利益的诱惑,出现了权钱交易的问题。从最初的拒绝,到拒而不绝,到来之不拒,以至达到索贿的程度,直到进了大牢才后悔没有管住自己。原吉林省靖宇县的县委书记,一个贫困县的父母官,靠卖官受贿几百万元。这些教训告诫我们,在实施监督、坚持他律的同时,强调廉洁自律、自我监督是多么的重要。搞好自我监督,尤其要做到“慎独”和“慎微”。在你身居独处单独完成任务的时候,在党组织和离群众监督不到的时候,一定不要辜负组织的信任,要真正做到天知、地知,你知、我知,不要违背共产党员的良知和党性原则。在此,我要提醒大家,尽量不要给自己创造单独交往的条件,减少容易使自己犯错误的机会,珍重广大群众赋予你的这份权利,严格按照规矩办事,努力以实际行动维护党的声誉、集体的利益。万不能将其视为个人捞取好处的机会。要从一点一滴的细微之处,检点自己,切实做到“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即便“常在河边走,也能永远不湿鞋”。
权力是把双刃剑。权力使人高尚,那是因为取之于民,又用于为民造福牟利,如我们敬爱的周总理一生“功高不自玄,权重不自专”。还有我们同时代的领导干部任长霞,同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之中,她真正经受了名与利、钱与权、生与死的考验,她是当代领导干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典范;权力使人堕落,因为虽然取之于民,却为自己营私谋利。如,程维高、王怀忠之类。廉洁自律最可贵的是要做到慎独和慎微,但在当前形势下确实是难能的。对有些人来说慎独和慎微是能够做到的,因为他们心底无私,他们始终把人民的利益作为自己一切言行的出发点和归宿;对有些人来说是很难的,因为他们的公心战胜不了私欲,缺乏的正是这块思想道德的基石。
同志们,今天我谈的重点是党内监督,主要是强调他律,但党内监督其中也包括自我监督,而自我监督的关键是靠自律。只有把他律和自律很好的结合起来了,监督工作才能取得实效。我们应当承认,我校广大中层干部在廉洁自律方面是好的。大部分同志勤奋工作,严于律己,不愧为学校的骨干和支柱。有些同志以校为家,废寝忘食,为学校的改革与发展努力奉献。有些同志既是专家学者,又承担着繁重的管理任务,在校外以优秀的思想品格和学术影响为学校赢得了荣誉。在校内,把管理与教育、与育人完美的结合起来,受到了广大师生的高度好评,成为学生们学习的榜样,对他们的为人、做事和社会责任感的增强产生了良好而深远的影响。校党委理解你们,校纪委会支持保护你们,群众也会认可你们。管理工作是权力,更是责任,做领导就要有奉献精神,就是要心系广大教职工群众。希望你们,无论多么繁忙,也不能忽视廉洁自律。工作越紧张,越要重视党风廉政建设,越要严格要求自己的下属,历尽管理和监督的责任。
只要大家以高度的责任感把党内监督搞好了,把党风廉政建设搞好了,学校就能更稳定、更有生气,就能培养出更多优秀人才,学校的竞争力就会进一步增强,声誉和地位就一定会随之提高。
李书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