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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颁布党内监督条例 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我校党建督导员倪才忠同志撰文谈感想

来源:新闻中心网络工作室   3-3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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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7日,中共中央近日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严格遵照执行。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共5章,即总则、监督职责、监督制度、监督保障、附则,共47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由总则、分则、附则组成,共178条,是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将起到重要作用。中共中央的通知要求,党的各级组织一定要从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重要性,认真学习、广泛宣传、严格执行。广大党员干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自觉履行党内监督的职责,正确行使党内监督的各项权利。

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中共中央的通知要求,全党一定要认真学习、广泛宣传、严格遵守。要加强对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情况的督促检查,加大查处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为的力度,切实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为贯彻中共中央的通知要求,我校也进行了学习、讨论等活动。近日,我校党建督导员倪才忠同志撰文谈自己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有感。现刊登以飨读者。

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有感

倪才忠

今年2月,党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是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对从严治党,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将起到重要作用。条例有以下显著特点:

1、从制度上构建党内监督体系,推进执政党的建设。

我们党历来重视反腐败斗争,随着时代发展的要求,反腐败斗争大致经历了运动反腐、权力反腐和进入制度反腐的三个阶段,特别是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重视从制度上反腐。条例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在构建党内监督体系时,把制度建设放在重要位置,是建党83年、执政5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20多年来的党内监督在理论和实践结合上的集大成的文件,在加强党的自身建设的思路方面越益清晰和成熟,必将进一步推动反腐败斗争,提高执政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

2、明确监督的重点是“一把手”和确定监督的重点内容。

条例指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在以往的运动反腐、权力反腐阶段期间,监督“一把手”是一个薄弱环节。因为上级远距离监督下级,往往情况不明,不易发现问题;同级之间的监督,由于没有过硬的法规监督“一把手”,往往是“一把手”说了算,副手一般不敢揭露和批评“一把手”问题;下级不了解上级内情,不易发现上级的问题,也不能有效监督“一把手”。这样就出现对“一把手”监督真空和监督无力的状况。条例把监督重点首次锁定“一把手”是一个重要突破,并且制定了一系列切中要害的制度,有效监督“一把手”。条例规定七个方面的监督内容,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勤政廉洁的情况,也就可以理气直壮地依据法规进行监督。

3、规定监督主体的职责,构建了完备的监督体系和监督网络。

条例规定了各级党委会领导党内监督工作,各级纪委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行驶监督职责,各级委员会的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党代会代表、普通党员行使监督责任。其中条例赋予党代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监督权利,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代表闭会期间有名无实的现状。条例还首次规定党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和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的制度。还规定中央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述职时“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会议”;在届中和换届前的述职述廉后,上一级党组织应当结合当年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其中条例规定的“报告工作”制度和“述职述廉”制度,是一个伟大的创举。可见,条例已初步形成了党内全方位、层次分明的完整监督体系。条例规定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强调重视和支持与舆论监督,这是第一次在党的法规内专门就舆论监督作出规定,确认其地位与作用。可以说,初步形成了完备的监督网络。

4、正确地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贯彻了民主集中制原则。

在党的十六大政治报告中提出了“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的重要命题,条例充分体现了发展党内民主的精神,正确处理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这是实施党内监督的基础。条例明确而详细地规定各级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事项时的要求,力戒个人擅作主张或随意改变集体决定的弊端。条例对监督主体所作的一系列规定,也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5、坚持与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监督。

民主生活会是我们党长期坚持、被实践证明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制度。条例结合实际专列一节,有针对性地详细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的一系列要求,通过民主生活会,将党内的各项民主生活落实到实处,达到“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的目的。为保证民主生活会的质量,防止走过场,关键是要“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就能克服不良作风,坚持与发扬优良作风。条例还要求“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提高接受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监督的自觉性,以利于联系群众,了解实情,改进作风,做好工作。所有对民主生活会的规定,表明党要从制度高度重视解决的重点问题。

通过初步学习体会,总的感觉党条例确是一部好法规,是进一步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然而,一部好的党内法规得到全面实施,不仅需要纪委、组织部全力发挥监督职能,精心组织实施,而且更重要的、也是最关键核心的监督力量来自于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基层党组织的高度责任感和广大党员、群众的积极支持和参与。因此,在实施和完善条例的实践中,要始终注意研究和总结这一核心的监督力量如何引入制度实施的监督评估之中。按照中纪委提出的要认真贯彻“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求真务实、努力学习和积极实践条例,为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尽到一名共产党员的责任。

200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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