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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新闻侵权立法 我校举办《侵权责任法(草案)》研讨会

来源:传播法研究中心   2-23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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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我国媒体立法,促进传播法学术研究的成果转化,2月18日下午,由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主办的《侵权责任法(草案)》研讨会在我校学院路校区举行。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宣部、全国记协等政府部门代表,中央电视台、新华社等10余家媒体法律事务部门的负责人以及来自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中国人民大学等国内研究媒体法的专家共聚一堂,就《侵权责任法(草案)》制定中有关人格权及新闻侵权问题进行了研讨。我校科研处处长柳经纬、新闻与传播学院相关负责人以及我校法制新闻、新闻政策与法规两个专业方向的研究生参加会议。研讨会由新闻与传播学院院长宋建武教授主持。

柳经纬首先代表学校向与会代表表示欢迎并介绍了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情况,柳经纬表示,作为中心成立后举办的第一次大型研讨会,恰逢中国的侵权责任法的制定,各位传媒专家的到会,能够提高传媒法的研究水准,增加专业探讨,相信能够给国家立法提出更好的建议。随后,柳经纬代表学校向中心执行主任、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律事务处处长徐迅高级编辑颁发聘书。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律顾问徐迅、民法学家杨立新教授分别作主题发言

我国民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首先介绍介绍民法学界就《侵权责任法(草案)》制定中有关人格权及新闻侵权问题的讨论情况,强调了规定新闻侵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杨立新从三个方面阐述了规定新闻侵权的合理性,他强调规定新闻侵权符合现实需要,也符合侵权法的立法宗旨,体现的是中国侵权行为法的特色。他还对《侵权责任法(草案)》的内容制定提出了具体建议。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律事务处处长徐迅围绕“我们为什么热议这部草案”发表意见。谈到媒介的内容究竟要靠什么法律来规范,徐迅说,涉及到表达自由与人格尊严的关系,应该由基本法来规范。以民法为主来保护人格尊严在我们国家已经初步形成了格局,《宪法》、《刑法》、《民法》以及《行政法》在保护人格尊严上是一以贯之的。她建议,比较理想的内容规制模式是:刑法利剑高悬,备而不用,起到引导和压力的作用,以民法来制止不法的传播;以行规和自律的模式为主来规范传播行为。在法律的引导下,产生行业自律规则,规范传播行为。

媒体业界代表、学界专家共同探讨新闻侵权立法

主题发言后,与会代表围绕《侵权责任法(草案)》展开热烈讨论。中国记协国内部副主任孙兆华、检察日报社副总编辑王松苗、中国传媒大学王军副教授等与会代表和专家纷纷表示,将媒体侵权写入《侵权责任法》,对于帮助解决目前新闻界的一些不良现象,明确新闻从业者权利义务,加强新闻行业制度建设和从业者行业自律都具有重要意义。与会代表还对草案提出了相应的修改意见。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于2009年1月正式成立,由新闻与传播学院发起成立和管理,是从事传播法与政策研究的专业研究机构,中心聘请了一批媒体法领域的业界和学界专家担任兼职研究员,整合了传播学、法学、政治学、管理学等多个学科的研究力量,以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推进传媒立法进程、提供业界法务咨询为主要职责,积极开展传播法学术研究和各种社会服务。本次研讨会的成功举办,有力地提升了我校在媒体立法领域的影响力。据悉,传播法研究中心近期还将汇总与会代表意见,向全国人大、中宣部等机构提交,以实际行动推动我国传媒立法进程。

媒体报道:新闻侵权:不可等闲视之——业界学界均有人建议将新闻侵权写入《侵权责任法(草案)》(《检察日报》2009年2月23日,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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