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改革创新、形成充满活力的教学科研管理和运行机制的政策精神要求,实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高效率”的工作目标,切实推进校院二级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破除束缚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的体制机制障碍,营造有利于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的良好制度环境,从而激发学校广大教学科研人员教书育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经2017年4月12日第4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学校制定出台了《中国政法大学关于完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以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尊循规律为指导思想,以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目的,对预算、采购、内部控制等一系列行为做出了具体规范。
为强调“简政放权”,《实施意见》简化了预算支出总金额不变和非财政拨款的资金需要调剂采购预算的程序;简化了除单一来源采购以外的其他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允许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采购;下放了5万元以下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自主权和合同签署权;下放了进口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权,实行备案制管理;下放了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评审专家选择权等。
《实施意见》出台后,学校将实现采购工作由招投标及采购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归口管理;将强化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预算管理,坚持无预算不采购、无计划不采购;突出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控管理,要求做好采购工作的内控机制建设、严格履约验收、接受动态监管、确保信息公开、强化内部监督以及落实主体责任等关键环节工作。以上工作旨在做好同步监管,完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工作。
此外,《实施意见》还通过简化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流程、新增教学科研单位5万元以下仪器设备采购办事指南和工作流程等手段,从“优化服务”角度完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
《实施意见》的颁布实施实现了对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的松绑减负,扩大了教学科研单位及其人员的采购自主权,强化了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的预算管理、程序规制和事后监督,优化了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的服务流程,迅速积极地贯彻落实了中央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放管服”改革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