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向各有关部委和相关单位发文,公布了中德两国政府法律与交流合作协议实施计划的相关内容。其中,我校中德法学院的研究生培养和德国法律文献翻译被纳入第五次《三年实施计划》,并明确我校为中方主办单位。
为了相互借鉴在建设法治国家方面的有关经验,中国政府与联邦德国政府于2000年6月在德国柏林签署了《中德法律交流与合作协议》。为落实协议,中德两国政府又分别签署了四个《两年实施计划》。在中德两国政府协议的基础上,通过历次《两年实施计划》,中德两国许多交流与合作项目已经得到了实施。这些项目的实施,加深了中德两国彼此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了两国间业已存在的友好关系的发展。我校中德法学院的研究生培养自中德两国政府签署第三次《两年实施计划》时已被纳入为实施项目之一,此次再次被纳入第五次《三年实施计划》,充分体现中德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对我校中德法学教育和法律交流与合作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