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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加强新型网络传销预防与监管刻不容缓

来源:人民网   7-28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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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晓燕 刘彪)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举办的“新型网络传销——微传销预防与监管”学术会议于2016年7月24日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举行。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西城区公安局、中国广告协会、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的专家学者,以及民间反传销负责人和受害人等五十余人参加了此次会议。

此次会议主要讨论了如下内容:中国新型网络传销的发展现状;新型网络传销的传播平台和传播内容;新型网络传销的概念、特征和本质;新型网络传销的社会危害性;新型网络传销在我国发展和泛滥的原因;预防和监管新型网络传销的对策和建议。

此次会议经过充分讨论,一致认为,新型网络传销的传播手段和传播内容发生了很大变化,我国在应对新型网络传销方面主要存在着法律滞后、监管职能部门职责划分不清、监管手段和监管技术落后等问题,难以适应新的形势。

此次会议还讨论了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近期发布的研究报告《新型网络传销——微传销在我国发展、危害及防治研究》,该研究报告是我国首份系统研究我国新型网络传销即微传销的调研报告,该报告是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网络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武长海博士带领研究团队历时六个月左右时间,到全国多个地方、多个企业和多个受害人进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撰写而成,该报告共一万六千字,主要内容包括:微传销的定义与本质、传播途径和传播内容、社会危害性、产生与发展的原因、防治与监管对策等。该报告的完成为我国预防和治理新型网络传销奠提供了重要理论支撑。

该报告认为,自2013年以后网络传销发展极为迅速,成为传销的主要形式,出现了新的特点,我们称之为第二代网络传销或新型网络传销。新型网络传销的发展借助于以下工具:一是移动端即智能手机端的快速发展和网费的下降;二是微信群、手机QQ、QQ语音聊天室、陌陌、公众号等社交平台的发展;三是一些支付平台未落实实名制为微传销肆孽提供便利和隐蔽条件。新型网络传销无实体项目支撑、无明确投资标的、无实体机构,以高收益、低门槛、快回报为诱饵,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具有隐蔽性和灵活性等特点,例如传销组织者只要建一个微信或QQ群即可组织传销,参与者通过手机移动端无时无刻可以参与,非常便捷。根据新型网络传销具有的这种“轻”、“快”、“隐”等特点,我们称之为微传销。并且,微传销依赖的介质主要为微信、QQ等网络社交平台。目前,我国至少一半以上的传销为微传销。从微传销的发展趋势及看,金融性越来越强,“脱媒”特征明显,例如虚拟货币传销和“金融互助”传销就是典型案例,并且在微传销中占的比例越来越大。由于微传销的虚拟性和隐蔽性等特点,参与微传销的人数和金额难以统计。但保守估计,参与人员千万人以上,参与金额达数千亿,无论人数和金额都远远超出传统传销。

该报告认为,我国新型网络传销的社会危害性主要有:可能引发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扰乱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严重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滋生了大量境内外犯罪活动;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影响社会稳定。

该报告认为,新型网络传销在我国泛滥的原因包括:关于新型网络传销的法律法规缺位,现有法律难以发挥作用;我国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投资渠道狭窄;投资者相关法律和金融知识教育缺失,认知偏差,急功近利;政府的对新型网络传销行为的认识不足;政府对金融投资者保护不足;我国的金融业监管侧重结构而非功能监管;传统监管技术和监管手段落后,难以适应新的发展形势;涉案因素复杂,监管责任划分不明确。

该报告为微传销的预防与监管提出的具体对策建议如下:加强微信等社交平台自我审查、管控力度,落实实名制规定;加强各地区各部门相同监管;积极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等高科技手段实施监管;完善防治微传销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完善防治微传销行为的工作制度、程序和机制;完善资本市场制度建设,加强对投资者教育。

此次研讨会也为该研究报告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大量理论与实践方面的专家建议。

 

原文链接:http://yuqing.people.com.cn/n1/2016/0726/c210118-28585859.html

编辑 李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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