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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李曙光亲历市场经济步入法治轨道

来源:法制日报   12-6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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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周末》记者 代秀辉

办公桌上、地上、沙发扶手上、茶几上、书柜里和书柜上方……不足20平方米的屋子里堆满了书籍和资料。

刚走进李曙光的办公室,会让人感觉像是走进一间资料室。

“不好意思,稍等一下,我还有点工作要处理。”从书堆中探出头来,李曙光对记者谦和一笑。

等待间隙,再仔细打量整个房间,这才发现书和资料看似随意放置实则摆放有序:书柜上两箱打包好的资料,用记号笔特意标示与立法相关;茶几上,是近期要参加的几个会议的资料;地上则是李曙光的新作《破产法评论》。

“咱们开始吧!”未久,李曙光起身来到沙发旁坐下,摘下眼镜,轻揉眼角,“40年了,从懵懵懂懂的少年到踏入法律之门,并最终选择在民商经济法的一小块领域里耕耘,能够为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法治建设做一点事,我非常幸运。”

思绪回转,往事涌现。这位见证了中国市场经济一步步走向法治轨道的学者,开始讲述他与改革开放的林林总总。

改革开放后,市场竞争机制被激活,在优胜劣汰的竞争规则下,市场呼唤一部明确企业退出机制的法律。机缘巧合下,学习法制史的李曙光踏进了冷门的破产法领域,从此与其结下不解之缘

1979年,中共中央决定实施改革开放政策的第二年。

这一年高考,16岁的李曙光考了372分的高分,位列江西省文科前列。和那个时代的很多学子一样,他一心想考进北京大学中文系。

然而,命运却为他安排了另一条路。意外地与北大失之交臂,李曙光被调剂到华东政法学院(现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

正是这一年,中国法治建设也迈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步。

在当年召开的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包括《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以及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重要法律,奠定了中国改革开放40年的法制基础。

彼时,经历了三起三落的华东政法学院刚刚复校。“尚不知法律为何物”的李曙光,对就读华东政法学院一事稍微有些不情愿。

“所以,在一段时间里,我对法律没有感觉。那时学习法律,连课本教材都没有,宪法也就十几张纸,市场经济法律更是空白。”回忆过往,李曙光感慨万千。

为了弥补高考时的遗憾,李曙光在大一就盯准了学习法制史。

1983年,李曙光本科毕业,恰逢中国政法大学来校招生,机会难得,李曙光成为了著名法制史学者张晋藩教授的学生。

原以为自己今后会成为一位法制史学者,未曾想,命运之手再次为他指引了另一条路途。来到北京后,在一次老乡聚会上,李曙光结识了曹思源。

曹思源,人称“曹破产”,主持起草了中国第一部企业破产法,中国著名的法学家、宪法学者。彼时,曹思源在国务院经济技术发展中心工作,正考虑为难以生存的部分亏损国有企业制定一部依法退出市场的法律。

“得知我是法律专业的研究生,曹思源饶有兴趣地问了我一些法律与破产关系的问题,希望我为他搜寻一些可以参考的立法资料。”李曙光说。

就这样,机缘巧合,李曙光参与到了破产法的研究中。

那段时间,李曙光协助曹思源搜集一些有关破产法方面的资料并做了一些宣传工作。

“1985年,我随曹思源一起去北京大学宣讲新中国第一部企业破产法。看到学生教师爆满的情形,我真是感觉到中国现实的改革很有吸引力。”说起当年曹思源演讲的场景,李曙光记忆深刻:“曹思源是一个天生的演讲家,他总能紧紧抓住听众的注意力,特别是对青年学生。可以说,他为破产法在中国早期的传播作出了重要贡献。”

1986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正式出台。当时,这部法律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的国有企业。

企业破产法(试行)通过后,李曙光又参与了曹思源组建的全国第一家企业兼并与破产事务所的工作。

“起先只承担一些兼职研究与学术组织工作。1989年,我成为这家事务所的兼职副所长。”李曙光笑着说:“借助这个平台,1992年和1993年,我们与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举办第一届和第二届全国企业产权流动与破产研讨会,均由我担任会议主持人,国际破产协会也专门派来专家参加会议。这两场研讨会在当时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影响,并推动了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实施之后国内新一拨破产兼并的热潮。”

慢慢地,学习法制史的李曙光转而被破产法所吸引。一扇大门,由此打开。

李曙光参与起草了国发(1994)第59号文件,这份文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企改革中,为亏损企业平稳退出市场提供了保障

1992年春,中国经济开启新征程。小平南巡,在南海边写下推动改革开放的历史性诗篇。

“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发展才是硬道理”,这些如今耳熟能详的话,在那个时候如同一缕阳光,驱散了笼罩在人们心头的迷雾。

这一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概念的确定让中国经济坚定了前进的方向,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也相伴而来。大批国有企业积极进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升国有企业发展的效率,焕发新的活力。

改革必然存在阵痛。如何平稳并顺利地让一些亏损严重的国有企业依法退出市场,这成为摆在改革面前的一道考题。

“那时虽然已有企业破产法,但实施效果却不理想。”李曙光颇为遗憾地说,“1989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只有98件,到1990年降到32件。”

问题出在哪里呢?1993年,在李曙光的建议下,一个致力于了解国企破产关闭现实状况的国企破产专题调研组成立。调研小组由五人组成,原国家经贸委企业司司长蒋黔贵牵头,李曙光成为其中一员。

两个多月时间,李曙光和专题调研组其他同事跑了数个城市与数十个国有企业,得到的答案是,国企破产难主要难在两点:人往哪里去?钱从哪里来?

专题调研组的报告由李曙光执笔,他在其中第一次建议制定一部新的适应市场经济的企业破产法或者修改现行企业破产法,同时解决职工安置与银行呆坏账问题。

“报告递上去不到一个星期,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就批下来,要22个部委进行讨论,专题调研组拿出一个具体的政策办法。”李曙光回忆。

这个任务最终落到了李曙光和国家经贸委结构处处长狄娜的身上。

这也就有了后来对国企改革影响深远的国发(1994)第59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第一稿。

“起草59号文件时,对如何解决破产国企职工的问题,我提出了一个理论,后来概括为‘人力资本补偿理论’。”李曙光说,“破产国企职工要走一条从身份到契约的路,就要给破产国企职工一个对价的补偿,即解决‘历史的劳动债权’的补偿问题。我在国内最早提出解决国企职工‘历史劳动债权’的问题。”

1995年,全国国有企业的兼并破产工作陆续展开。

同年,亚洲开发银行和国家经贸委合作开展国有企业破产的政策研究。这是中国和外方合作的第一个政策项目,李曙光被推选为项目首席专家和中方专家组组长。

在这期间,李曙光还完成了中国第一本兼并破产手册。这本手册是中国反垄断及破产理论和实务最早的萌芽,并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成为国内这一领域的基石。

1996年,政策性破产试点城市扩展到56个,1997年扩展到111个城市,2000年破产试点基本全面放开,直至2008年进入尾声。

“我认为,从1994年到2004年是新企业破产法立法的十年准备期。反思政策性破产,放在特定的历史阶段,能把亏损国有企业的破产推动起来,应该说政策性破产是有阶段性历史功绩的。”多年过去,谈到政策性破产这段往事,李曙光更多是在反思:“但在十年政策破产中,真正保护市场经济的产权人概念还没完全建立起来。所以,政策性破产注定不能长久,市场经济还是要靠法律规则治理,还是要建立有信用的商业环境,如此才能为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那以后,破产法成为李曙光一生法律和经济研究的基点。

致力于为国家改革开放制定一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新的企业破产法,倾情呼吁13年,力推新法出台

为国家改革开放制定一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新的企业破产法,李曙光一直念念不忘。

“1993年,在国企破产专题调研组提交的调研报告中,我就建议制定一部新的企业破产法。当时的朱镕基总理转给了时任全国人大委员长乔石。乔石委员长批给了全国人大法工委、财经委。1994年,全国人大财经委成立新企业破产法起草小组,我当时也参与其中。”李曙光说,“不过,起草小组最终未能推进下去。”

为了更加系统地了解破产法律,2000年2月,李曙光选择了出国。他到哈佛大学法学院做访问学者,系统完整地学习了破产法律。

2001年5月归国后,李曙光组建了中国第一家破产法研究机构——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

2003年5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邀请11位专家,征询制定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的意见和建议。

规定每人发言15分钟,可李曙光准备了一份两万字的报告,讲了40分钟。

“我当时重点谈加快新企业破产法立法问题,也谈到公司法、证券法与反垄断法的立法修法问题。”李曙光说,“后来,吴邦国委员长提出五年之内一定要完成新企业破产法。对这个决策,我也起到了一些积极作用。我的很多建议也被纳入到五年立法计划当中。”

就在当年,全国人大重新成立新企业破产法起草小组,李曙光接受邀请成为新企业破产法起草小组的成员。在这期间,他参与设计了企业破产法的几个重要制度,包括管理人制度、重整制度,在新企业破产法的国际经验借鉴和社会宣传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最开始,在起草过程中,管理人制度只写了四五条,最后在我的争取下变为专门的一章。”当年参与立法的情景犹在眼前,如今谈起,云淡风轻。

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新中国第一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企业破产法由此诞生。

“从1993年提出立新法的建议,1994年开始起草,2003年重新搭班子,到2006年新企业破产法出台,我很庆幸能够从头到尾参与企业破产法的立法进程。”谈及于此,李曙光颇感欣慰:“这一过程虽然起伏跌宕,但总的来说是一个认知、发现真理的过程。”

那以后,推动民商经济法领域的立法成为李曙光的工作重心。

2004年,全国人大成立了国资法起草小组,李曙光成为起草小组一员。在此期间,李曙光还被聘为合伙企业法、证券法、期货法等法律起草或者修改小组的成员。

2005年,李曙光在国务院召开的座谈会上,对起草《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即“非公经济36条”发表了长达两万字的发言。后来,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国务院“非公经济36条”报告的批示上,就用了李曙光关于“突破体制性瓶颈”的表述。

回顾自己39年的法律人生,李曙光情深意切:“曾经对法律不感兴趣,未曾想法律却给我带来这么多的人生体会。很多东西都要有天分,现在看来我天生就是要做法学研究的。”

停顿片刻,李曙光说:

“改革开放40年,中国市场经济实现了飞跃式的发展,这背后正是法治的力量在保驾护航。没有市场经济法治,就没有中国改革开放这么大的成就,也就没有未来的希望。”

记者手记

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走出,已是夜幕降临,华灯初上。

李曙光那满屋子堆如墙高的书籍资料在我的脑海中挥之不去。这或许正是一位勤勤恳恳的学者最不拘一格的地方。在李曙光身上,我看到了一位敬畏法律、追求真理、勇于实践、敢于谏言的法律人。

改革开放40年,中国市场经济法治化日臻完善,这背后凝聚的正是像李曙光这样的法律人的集体智慧和心血。

图①为2004年,破产法立法时,李曙光(左一)与时任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原国家经贸委副主任蒋黔贵在一起。

图②为李曙光(右一)2006年与时任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企业国有资产法》起草领导小组组长,原商务部部长石广生在开起草小组会。 均为资料图片

原文链接: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181205/Articel04002GN.htm

编辑 骆红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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