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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洪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兼任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法制晚报讯(记者熊颖琪)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焦洪昌教授接受《法制晚报》专访时说,司法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一部分,是国家应履行的义务。
焦洪昌表示,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保障公民知情权的条例将上升为国家法律;法院应将公开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推进司法公开的进程,让老百姓看得见。
司法公开是适应司法国际发展趋势的必由之路。公开、透明是现代政治的基本准则,是人类法治文明的共同成果。司法公正、公开与否,是一国政治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志,也是国家形象的直接反映。
权利与义务履行国家义务保障公民权益
《法制晚报》记者(以下简称“法晚”):您认为司法公开对于公民个体、司法机构和国家的意义何在?
焦洪昌:从公民角度来看,司法公开首先满足的是公民的知情权。此外,宪法规定人民享有管理国家各项事务的权利,也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
这些权利若得到落实,则需要一个对应的机构来承担义务。从公民权利而言,义务通常指向国家和政府,司法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一部分,就是国家履行义务,真正做到“司法为民”,践行对公民知情权和对国家的监督权的保障。
对案件当事人而言,司法公开意味着对于自身利害问题的解决。
从国家角度而言,建设法治国家需要一些基本价值,包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平、公正、民主等理念。国家在司法领域有责任和义务履行国家职责,宣传国家意志;同时,司法公开能反过来促进司法文明,推动社会公正公信的建立,实现文明化和现代化。
我国宪法明确表示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其中包括知情权和表达权,由此间接确认中国公民享有知情权。但目前尚没有一部明确法律直接为公民知情权做保障。
知情与公开暂无明法保障条例有待升级
法晚:立法部门是否考虑为公民在司法领域的知情权建立起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
焦洪昌:目前我国宪法并没有关于公民享有知情权的明确条文,它是一项被推定出来的公民权利。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们开始越来越关注这些未被明确纳入宪法的权利。
为了满足人民的需求,立法部门可以在宪法明确保障人权的基础条款下,今后通过立法解释、具体的法律解释将知情权等未列举的权利从笼统的人权中解释出来。这是今后宪法实施的一个技术问题。人民法院司法公开是对公民知情权的一种回应,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有义务将向社会信息公开的相关条例落实成一项必须执行的制度。
从人大立法方面,目前在国家法律中只有保密法,没有公开法,这反映的是我国目前社会发展和社会改革水平的现状。国家主义正走向公民主义,诞生了我们现有的信息公开条例,这就是一种看得见的进步和转型。作为立法机关,我们需要继续完善的就是提升政府信息公开法的位阶。在适时阶段制定国家信息公开法,与保密法相对应。
法晚:我们的司法机构目前正在做着哪些努力?
焦洪昌:从目前来看,从最高法院到地方法院都已经有很多关于审判公开的具体司法解释。中国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实际过程中是具备立法意味的,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这些保障公民知情权的条例将上升为国家法律,制约面更广、保障更有力。
司法公开与个人隐私、司法公开与媒体监督始终是相辅相成又看似对立的两组矛盾体。普通民众希望扩大自己的知情权,确保司法的公正性,而案件当事人担心过多泄露个人隐私遭到侵害。于是,在保密与公开之间陷入两难的取舍。
隐私与保护最小侵害原则监督自律并行
法晚:中国在不断加大司法公开的进程中是如何把握公开与保密这一尺度的?
焦洪昌:公民的隐私权是公民人格尊严权下属的一项权利,知情权同属于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所谓司法公开保护公民知情权是否会影响个人隐私权是法律上形成权利冲突的一种形式。
权利的保护要涉及权重的识别,针对不同群体和不同案件,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偏重会发生不同的倾向。在二者取舍的过程中,应当适用“最小侵害”原则。若为一般的民事案件,个人隐私权应当优先保护;若为刑事案件或社会热点案件,满足公民的知情权将被优先考虑。若为普通公民涉及的案件,个人隐私保护的强度和密度会稍强;若为公众人物涉及的案件,隐私权就将受到适当的限制,这也是和社会赋予其名誉与期待所对等的。
在我国目前阶段,从更广的层面观察,当知情权和个人隐私发生冲突时,公众知情权和法制宣传效益是更被社会所推崇的权益,个人隐私权利被适度弱化。
法晚:作为司法部门应如何处理与媒体的关系?
焦洪昌:媒体与司法的关系是与国家所处的法治阶段相关的。当国家法治程度较低的时候,媒体的监督权应当得到扩张。社会需要媒体代替公众去完成对于公平正义的守护,对贪腐、枉法裁判、司法不公形成威慑。但问题在于,当媒体过多介入重大疑难案件、热点案件时,又会影响法院的最终判决。
在法治不是很健全的时候,媒体对于司法工作的介入就将成为社会进步的一种成本。媒体介入应注意方式。其次,媒体自身应该注重职业操守。
当国家进入良性法治社会,法院较少出现司法腐败、能够确保司法公正后,媒体对于司法的监督就应当得到削弱。
目前,中国各级司法部门正被要求能够学会运用新媒体搭建信息公开平台,比如手机推送、微信报道、微博庭审公开、网站材料公示等等。各级法院也都在积极主动落实此种新动作。
司法体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一项重要部署,中央确定将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六个省市作为首批改革先行试点。重点完成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的建立。我国司法改革的序幕在上海率先启动。
执行与障碍文书上网不易执行公开尝鲜
法晚:中国目前司法改革的执行情况如何,遇到了什么问题?
焦洪昌:目前要求落实的司法公开中第一项是全国3000余家法院司法文书的上网,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地方财力、人力的限制,是难以统一的。在条件发达的地区,可以先一步实现;条件不发达的地区,可以逐步创造条件实现。
文书上网的用意在于,一方面促进司法人员在写判决书的时候必须认真负责;另一方面对于各个法院“同案同判”具有借鉴意义,避免司法不公。但仅靠文书公开是否能真正起到我们所预期的作用,现在仍有待检验。
在国外的司法文书公开中,不仅是公开判决书,还要公开不同法官的判决意见,这对于司法的透明和社会的意义无疑是巨大的。能做到这一小步,将推动司法公开一大步,中国的司法若在解决司法独立、切实保障司法人员个人利益不受非法侵害等问题后,也应当逐步向这一方面改进。
法晚:在全新领域的执行信息公开方面,目前司法机构正在做哪些尝试?
焦洪昌:执行信息公开是中国在过去的司法改革中从未接触的一个全新项目,在试验阶段必然会遇到很多问题。目前我们已经开始落实,并且被公众知晓的是“黑名单制度”,它也确实形成了一定的社会反响。
不久前,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等文件,提出了一系列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多位司法界人士表示,这次司法体制改革的力度是空前的,同时也将面临严峻的考验。
意识与立法根植公开意识立法仍须跟进
法晚:您认为司法公开的推进还需要在立法、制度层面与公民意识层面如何加强?
焦洪昌:从法院层面,司法机关公开的意识应当进一步加强,应确立“公开是义务、是责任”的服务原则。其次在涉及具体公开问题时,应遵守“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尽可能地公开依法允许被公众知晓的内容。最后,法院应将公开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推进司法公开的进程,让老百姓看得见,让人民在每一个个案里感受到公平正义。
从民众层面,老百姓要求公开、参与裁判是宪法法律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现代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共同指向了对司法公开的要求。司法机构只有公开,才能满足公民的上述权利。另一方面,当公民个人成为案件关系人时,在目前法治建设尚不完善的中国,应当理解个人隐私权与他人知情权权重的分配。
从国家立法层面,中国应该尽快确立信息公开法,将其作为公民知情权的有力保障和运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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