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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等教育】黄进:坚持教授治学 充分发挥高校学术委员会的作用

来源:校长 黄进教授   5-16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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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高校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近期,教育部发布实施了《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作为大学校长,我很高兴看到教育部《规程》的出台。

一、《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出台的意义

对于中国的高等教育来说,教育部出台《规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规程》的出台是我们国家按高等教育规律办高等教育的重要举措。高等教育有其内在的规律,而其规律是由高等教育机构的学术组织性质决定的。既然高等学校是一个学术机构,那么,它就应该坚持“学术立校”、“教授治学”的办学理念,把高校的学术事项,比如学科专业建设、教学计划、科研方案、学术评价等,交由学院的教授委员会和学校的学术委员会去审议或决策,充分发挥由教授组成的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学术建设和学术发展中的作用。《规程》用较为系统的制度设计,就高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及运行等问题进行了规定,确立了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学术组织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和最高学术机构的定位,肯定会有利于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规程》的出台是我们国家构建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举措。构建现代大学制度是中国高等教育的发展方向,而现代大学制度的一个核心内容是建立科学、合理、完善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或者说大学法人治理结构。我们知道,高校学术委员会是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主体,高校学术治理体系是高校法人治理结构不可或缺的内容。《规程》不仅规定了高校学术委员会的组织、职责及运行,而且对其有明确的定位,还规定了高校学术委员会与其他学术组织的关系,可以说它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现代大学制度。

《规程》的出台是我们国家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依法办学的重要举措。在我们国家、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在我看来,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教育的管理也应该采取法治的方式,也就是说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深化教育改革,推动教育发展。这次《规程》的制定,在广泛、公开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将我国《高等教育法》第42条关于高校学术委员会设立和审议事项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以部门规章的形式予以公布,具体、明确、规范、操作性强,便于高校执行。这是教育部继出台高校章程制定办法之后,加快教育法制建设,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法规,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依法办学的又一重要举措。

《规程》的出台是我们国家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规程》顺应国家教育体制改革发展的趋势与要求,着力规范学术权力及其与行政权力的关系,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含有许多改革创新的规定。比如,《规程》对高校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定位和职责定位,强调其是高校最高学术机构,在学校学术组织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对学术事务具有统筹权。比如,《规程》规定高校要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再比如,《规程》强调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其规定的高校学术委员会的组织与运动规范、议事规则,突出了学术判断和学术规范的价值与作用,突出了学术与行政既适度分离,由相互配合的导向,突出了学术事务按照学术规范处理的治理架构。

二、如何实施《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

对《规程》这样一个新规章、新举措、新改革,高校肯定是持欢迎和赞成的态度的。高校下一步要做的是,遵循《规程》,修订校内学术委员会规章制度,重组学校学术委员会,让其按《规程》规定的职权、运行程序和规则运行,依法办学,把《规程》落到实处。

1.明确学术委员会在高校的地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教法》)的规定,我国高校的内部治理结构可以用这么几句话来概括:即“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依法治校”。由此可见,坚持教授治学,建立高校学术治理体系与组织架构是构建高校法人治理结构不可或缺的内容。在高校内部治理结构中,“教授治学”如何来实现呢?我想主要是通过高校的学术治理体系与组织架构来实现。所以,《规程》第2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构架;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等3条则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这两条规定至少可作如下解读;高校必须建立学术委员会;高校学术委员会是高校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构架的核心;高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高校学术委员会是教授治学下有效途径;高校党委、校长必须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的作用,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可以这样说,明确学术委员会在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主体地位,是发挥学术委员会作用的前提。

2.界定高校学术委员会的职权

《规程》对高校学术委员会的职权有明确的界定。按照《规程》的规定,学术委员会的职权包含审议(决策)权、评定权、咨询权和学术纠纷载定(处理)权等4类。就审议(决策)权而言,对学校制定学术规划、设置学科专业、设立学术机构等学术性事务,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就评定权而言,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如科研成果评奖、教授职务聘任等事项,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就咨询权而言,学校制定有关教学、科研经费的预算,以及做出相关重大决策前,要通报学术委员会,听取其咨询意见,以扩大决策民主,促进信息公开,推进民主监督。就学术纠纷裁定(处理)权而言,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3.厘请高校学术委员会与其他学术组织的关系

《规程》对高校学术委员会的定位非常明确,它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而且是高校学术治理体系与组织构架的核心。目前在实践中,国内各高校的学术治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不一致,做法不一。比如,许多高校在校院两级都平行地设有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和职称评审委员会等,学术权力的行使较为分散,结构过于复杂,缺乏协调统筹。针对这种情况,《规程》根据一些高校的实战和国际经验,不仅将学术委员会定位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具有高于其他学术机构的地位,而且还规定高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如有需要,可在院系(学部)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我想,《规程》出台后,国内各高校都要根据《规程》的规定,修订本校的学术委员会章程或规章,进行顶层设计,然后整合、调整、重组校内的学术组织,构建科学合理、运行规范、统一协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特别要突出校学术委员会在整个学术治理体系与组织架构中的核心和最高学术机构的地位,厘清校内各级、各类学术组织相互之间的关系,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用制度从组成、职权、运行程序、工作条件等方面保证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

当然,《规程》也为高校保留了足够的制度空间,鼓励高校从实际出发,通过制度学校章程或学术委员会章程,进行具体的制度选择和细化,做出有特色的规定。比如,学院或学科的学术分委员会如今和组建、行使职权和运行,各高校科研基于《规程》原则、规则和制度,从本校实际出发,做出自己有特色的制度安排,有的高校在学院这一段通过建立“教授委员会”来处理学院学术事务就是一种值得肯定的有益探索。

4.优化高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

高校学术委员会是教授治学的主要载体,其组成人员直接决定其作用的发挥和运行的成效,因此对其组成人员进行一定的优化限定是必要的。为确保教授治学,在学术事务管理上去行政化,《规程》明确规定高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有教授职务,组成人员上要向专任教授倾斜,规定专职教师的比例不得少于1/2,“双肩挑”的学校党政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的比例不得超过1/4,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而且要求委员产生程序上应经过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同时,对委员的代表性和流动性,《规程》要求学校应当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院系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并规定委员定期换届,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在实际操作中,高校肯定要遵循上述规定来建章立制,整合学术委员会。尤其要注重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学科专业、不同年龄层次教师上的代表性,注意吸纳一定比例的青年教授进入学术委员会。但我们不主张实行校长和具有教授职务的校领导全部退出学术委员会的制度。我们认为,校长应当进入学术委员会,具有教授职务的校领导可以进入学术委员会,分管学术事务的校领导原则上要进入学术委员会,因为这样的安排有利于学术与行政的沟通,有利于校长领导的行政系统对学术委员会就学术事务进行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予以支持,也有利于学术委员会更有效发挥作用。从世界各国大学的实践来看,学术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会可以由校长担任,也可以不由校长担任。《规程》规定,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或者由全体委员直接选举等方式产生。这意味着,校长一般不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5.规范高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

从高校学术委员会的定位、职权、组成不难看出,《规程》确立了在高校内部建立学术事务归学术委员会、学术事务按照学术规则处理的治理架构,突出了学术判断和学术规则的价值与作用,强调了学术与行政适度分离又相互配合的导向。这就要求高校学术委员会能够规范、有效的运行。规范、有效的运行是高校学术委员会凸显功能、发挥作用的重要环节。《规程》对学术委员会的会议规则、表决方式等揭出了原则性要求,以保证学术权力的规范运行。《规程》规定,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并有2/3以上委员参加。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为促进学术委员会决策的公正、公开、规定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在一些事项可实行实名投票制。而且,《规程》还确立了委员回避、会议旁听、公示异议、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等制度,明确规定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总而言之,我国高校要以《规程》发布实施为契机,真正树立“学术立校”、“教授治学”的办学理念,确立学术委员会在现代大学治理结构中不可或缺的地位和作用,认识到学术委员会制度的现代大学制度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确定学校学术委员会在校内的最高学术机构和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核心的定位;确立学校学术委员会对校内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的统筹权;确立学术委员会行使其职权的具体运行规则、程序规则,保障学术委员会制度的执行力和可操作性。特别是高校要尊循并支持学术委员会依法依规独立行使职权,学校党委、校长及学校行政系统一方面要坚决地把学校的学术事务交由学术委员会去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另一方面要从组织上、行政上坚定地支持学术委员会就学术事务独立地举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另一方面要从组织上、行政上坚定地支持学术委员会就学术事务独立地举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并对其结果给予应有的尊重,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

(文章来源:中国高等教育 2014年第8期4月下 总521期P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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