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与15日,由中国法学会和清华大学共同主办的中国法学创新论坛第七期在清华大学举行。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教授郑永流作了“实践法律观”的主题演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景文、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季卫东为评议嘉宾。
郑永流教授演讲之初,即以“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对创新加以诠释,如他所言,实践法律观正是这样一种尝试。面对问题时代,如果说单纯依赖西方某种法律观无法令人满意,那么,我们应该坚持怎样的法律观。事实上,从实践出发,无论是在个案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还是在伦理观念与法律规范之间,都有着很强的不对称性。这种不对称性直接引发了现有制定法无法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不同的伦理观对规范认同产生巨大分歧,以至于制定法规范显得普遍失效。
然而,当下学界的法律观要么是漠视事实、偏重外在形式标准的规范法律观,要么是注重具体差异和实质合理性的事实法律观。此种二元化依前者将导致教条主义而远离生活,依后者则会走向规则怀疑论而陷入相对主义和任意性的泥淖。对于转型期的当代中国,重塑一种可超越此种二元对立的法律观就成为当务之急。
为此,郑教授提出了自己独具匠心的“实践法律观”:以践行和行动回应伦理上的事实与规范的对立关系,以反思和开新回应认识论上的事实与规范的不对称性。就前者来说,应当以法律认同教育替代法律知识教育,在实践中认同规范,树立为权利而斗争的义务感。对于后者,应当正视预设法律的未完成性,形成以“法是实践智慧”为核心命题的、沟通事实与规范的实践法律观,在这里,所谓的“实践智慧”是说,法不是理论家的臆造,而是形成于法律应用活动当中,通过在法律应用中斟酌个案的具体情境和历史变迁,法律裁断者逐步反思、自我调整,最终实现恰如其分的个别正义。
朱景文教授非常赞成从实践出发的法理思考。他回顾了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法学所经历的三个阶段,从学习引进西方法治到用中国自己的实践证明和证伪西方的理论,一直到今天,正如郑永流教授所努力的,寻找面向中国法律实践的法律观。当然,单纯从法哲学的角度思考法治实践仍嫌不够,还应从法律社会学进行观察和反思。
季卫东教授则结合自己一直以来坚持的程序法律观对“实践法律观”加以评价。在他看来,郑教授从实践哲学出发,走在了当代法学的最前沿,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起来的同时,可谓是抓住了体系理性与实践的关节点。但言及实践理性,程序正义不可忽视,只有重视程序,才可实现从反思理性到纠错机制的规范化,可以保证法治实践不会成为沦为少数个体的主观擅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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