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已成为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方式,也是进一步整合社会力量,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基层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要的基础工程
加快社区矫正立法是不断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迫切需要,也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刑事政策,不断改革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的需求
为进一步依法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必须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必须设定全国统一严格的法律规则,否则各地在矫正过程中的随意性、差异性过大,执行中的效果与价值也不能得以体现。加快社区矫正立法是不断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迫切需要,也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刑事政策,不断改革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的需求。
试点工作成效显著
自2003年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至今,试点地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广大社区矫正工作者积极探索、努力实践,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逐步建立了社区矫正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制度。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积累了丰富经验。
一是各地在试点工作中针对存在的问题积累了很多案例和经验,出台了一些办法,建立了一套符合地方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社区矫正制度和工作体系,逐步建立了社区矫正配套法规体系,积累了较为具体、明确的立法模式和内容。
二是随着社区矫正工作已在全国铺开,各地在试点工作中确立了领导机构和工作队伍,形成了社区矫正运行机制和程序规范。各试点地区在对社区服刑人员加强日常监管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各种帮困扶助、教育矫正等方法,探索总结了很多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矫正成果显著,具备了实践基础。
八年的实践充分证明,中央关于开展社区矫正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社区矫正符合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符合人人民群众对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是一项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制度。
社区矫正立法的理论基础
其一,社区矫正理论的根源在于教育与改造为目的的刑罚指导思想、轻缓宽和的刑罚人道化理念。刑罚过于残酷,会使人们认为法律是非正义和非理性的。实行社区矫正,救助、矫正犯罪和教育改造罪犯,使其置身于由各种社会关系构成的社区中,可以达到教育改造的目的,为罪犯提供了一个与社会接触、适应的机会。同时,可以有效消除罪犯内心的不良记忆,逐步使他们重新参与社会、顺利回归社会,改善社会控制力,减少重新犯罪,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从而实现刑罚轻缓化、行刑社会化。
其二,社区矫正符合依靠人民群众的原则。解放初期,我国曾专群结合,充分发挥群众、社会力量的优势对罪犯进行社会改造,这是国内社区矫正的雏形。社区矫正既是对国外先进经验的充分借鉴,又是我国多年来非监禁刑罚执行经验的总结。实践证明,发动人民群众,依靠人民群众参与社区矫正,不仅有利于培养公民内心对于法律制度的信仰,也有利于培养社会共同法治观念和法治心理,从而形成良好的法治文化氛围。
其三,社区矫正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加快社区矫正立法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现代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其主张重点在宽、在轻。以适当有利于行为人为出发点,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丰富发展民族精神、民族文化,为民族和文化复兴提供法律理念与制度层面的条件。加快社区矫正立法有利于我国的刑事政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发展完善
其四,社区矫正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然要求。社区矫正既是我国刑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完善社区矫正立法,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提高刑罚执行效率,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刑诉法修改与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立法应本着“立足现实,循序渐进”的原则,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一是社区矫正属于刑罚执行工作,为了体现法治精神和充分保障公民人权的要求,社区矫正的立法必须通过对刑法、刑事诉讼法的重新修改、补充乃至建立专门法律才能实现。在制定一部完整的社区矫正法还需时日的情况下,修改与完善现行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来缓解社区矫正的立法困境是较为可行的办法。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在《刑事诉讼法》中也应当规定社区矫正的重大问题,为制定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
二是随着社区矫正试行工作的逐步深入,社区矫正实践对刑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法行政部门是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公安部门是社区矫正工作执法单位。下一步,要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确定司法行政机关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主体,明确规定非监禁刑的执行由司法行政部门来履行。
从刑罚权合理配置的角度看,应该由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在侦查、起诉、审判程序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有自己的特定职责和使命,根据分权和制衡的原理,三机关都不适宜承担刑罚执行职能。赋予司法行政部门非监禁刑罚执行的职能,有利于形成侦查、检察、审判和执行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工作体制,切实维护刑罚执行的统一性、权威性和严肃性。从刑罚执行主体一体化的角度看,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主体。由此可以实现非监禁刑执行主体与监禁刑执行主体的统一。在刑罚执行方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监禁刑执行机关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司法行政部门成为专门执行刑罚的部门,便于统一执法、统一管理,有利于提高行刑效率,达到最佳的行刑效果。
三是在刑法和刑诉法修改后,各省市可结合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为全国建立社区矫正专门法律提供实践经验。在社区矫正法建立后,可根据实际再制定社区矫正实施条例,进一步增强社区矫正法的可操作性,最终形成以刑法和刑诉法为基础,以社区矫正法为保障,以社区矫正实施条例为准则,以行政法规、规章为补充的中国社区矫正法律体系,不断推进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使社区矫正工作在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原文链接:http://www.legaldaily.com.cn/bm/content/2011/08/17/content_2871657.htm?node=20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