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树木,百年树人。诊所式法律教育进入中国法学教育领域已有10年了。这一新的法律教育模式是否已经成长为一棵根基扎实、枝繁叶茂的大树了呢?它是否已经承担起百年树人的重任了呢?
“自2000年我国引入诊所法律教育后,经过10年的历程,这种新的法学教育模式为中国的实践性法学教育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存在着亟需解决的问题。”6月19日,针对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发展、经验、影响以及面临的问题,中国法学会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主任王晨光接受了《法制日报》记者专访。
为学生开出实践“处方”
对大多数人来说,诊所式法律教育是一个陌生而新鲜的名字,诊所式法律教育作为一种法学教育新模式,主要借鉴了医学院学生的临床实习手段,通过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实践,以律师身份办案来为处于困境中的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在实践中培养学生的法律执业技能和职业道德。
“自20世纪60年代美国法学院普遍兴起‘法律诊所教育’后,这种教学模式迅速在世界法律院校广泛开展。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法学教育有了长足进步,但其中存在的矛盾与不足也使法学教育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王晨光说。
2000年9月,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7所高校的法学院引进开设了最初的诊所式法律课程。2002年7月28日,由11个所院系发起成立了隶属于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的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截至今年6月18日,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成员单位已达134个,其中82个院校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共计开设不同主题诊所课程130个,内容涉及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谈判和调解、公益诉讼、消费者保护、弱者权益保护、农民工法律服务、农村法律服务、妇女权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青少年违法行为矫正、地方立法、社区法律服务、婚姻家庭、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保护、刑事诉讼、艾滋病患者权益保护等领域。以中国政法大学为例,该校法律诊所课程面向本科3年级以上学生开设,为实践性必修课。每年选修的学生总数已达500多人,至今累计参加法律诊所学习的学生超过2000人。学生共接待法律咨询4000多人次,受理案件900多件。
培养健全的法律职业者
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是建立在法律诊所基础上的一种实践性法学教育模式。它把学生放在教学的主要地位,充分发挥了学生的主动性。诊所式教育模式变被动性的接受为主动性的实践、变学习他人经验为亲力亲为的参与式学习、变分门别类的知识传授为综合素质培养。更为重要的是,它把法学院的培养目标直接定位于“培养健全的法律职业者”。
作为中国法学教育的一项创新举措,诊所法律教育为我国高校法学教育提供了丰富的知识和经验。不仅促进了高校法学教育的改革,而且通过代理真实案例,为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实现诊所法律教育另一个目标,即为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援助。
“在传统的课堂教学中,任课老师仅仅讲授一门特别划定的部门法,练习、案例分析和考试也都预设好了范围。学生难以在近乎实战的情况下学习法律的综合运用。”王晨光说,诊所式法律课程把学生置于真实或近乎真实的环境中,学生必须像真正的律师那样分析解决从未碰到过的问题,把学生当成主角成为法律运行的核心、实际动手操作、解决实际案件,也使学生学到了在实际案件中如何处理各方面的关系和如何把握职业道德标准的经验,从而得到学习和提高。
诊所式法律课程力图使学生学到各种法律条文以外的实际知识、能力和技巧。它涉及到如何与法律运行中的各种人物和机构打交道,如何收集、分析、判断和确认事实,如何运用心理、语言、行为分析以及经济、文化、社会、道德等分析方法分析法律的实际运行和操作。例如通过实际客户使学生获得实践经验,培训职业技巧,学会如何与实际的各种社会或诉讼角色打交道,也可以在科学性和学院性方面发挥作用,例如锻炼法律思维和职业道德观念,把其他社会学科的知识和法律以外的因素加以贯通使用,学会如何把抽象的法律适用于具体的案件或事例之中。
学生代理法律地位存争议
诊所式课程在学生能力、技术和道德方面的培养上起着突出的作用,反过来也促进学生进一步深入地学习原来被认为是枯燥、抽象的法律知识。从参加诊所课程的同学的普遍反映看,学生不仅学到了有关的知识,而且也学到了传统课堂以外的技巧、能力、职业道德,学会了如何把抽象的法律条文运用到具体的实际案件之中,学会了如何像律师那样思考,提高了综合素质。
但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发展也面临许多亟需深入探讨和认真解决的问题。“概括而言,这些问题既有外部问题,如院系领导、其他教师和学生的认可,与其他法律课程的关系;也有内部问题,如诊所课程自身的提高、教材的规范化、教学方法的完善等。”王晨光分析说,这里既有客观条件方面的问题,也有主观条件的问题。中国诊所式法律教育尚未成为法学教育正式认可的主流课程,而是往往被视为可有可无的点缀;从事诊所式法律教学的老师也往往被认为是主流师资以外的分支。
同时,学生接受当事人代理的法律地位、身份和权限仍然具有较大的争议。我国民事法律诊所中,学生出庭是以公民代理身份。但是,在刑事法律教育诊所学生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过程中,学生的身份难以确定。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之外,只有律师、人民团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他们的亲友可以成为辩护人。因此,学生很难以非律师的身份真正参与到刑事法律援助的案件中。“就此,有的专家呼吁对诊所学生赋予‘学生律师’资格,在办理法律案件过程中,除了正式的法律文书需要诊所教师签署外,在其他方面享有与律师同等的权利。”王晨光说。
诊所教育本土化进程在继续
诊所式法律教育作为一个西方的舶来品,引入我国后,在本土化的过程中面临一系列的问题,如经费短缺、指导教师兼职化、非专业化、诊所课程边缘化等。
“目前,诊所式法律教育发展仍有许多需要加强的方面。包括诊所教育规模的扩大化、诊所教育的规范化、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正规化、诊所教育教学质量的优质化、诊所式法律教育未来发展的本土化。”王晨光提出了“五化”的概念。
有一种看法认为,诊所式法律教学没有学术性,而仅仅是技术性的训练。
“我个人认为,实际上诊所教学的学术性是非常强的。”王晨光分析说,从教育学的角度,一个人的认知、知识、技能、道德素养等综合能力,尤其作为法律人的综合能力是怎样培养的?作为一个具有责任心和使命感的教育者,怎样把自己的感悟、学问、经验和能力传授给学生?这是每一个法学教育者都应当认真思考的问题。我们应当借法律诊所这样的平台,确实培养学生的素质、技能和职业道德,但是我们不是匠人式的培养方式,我们是有目的地、有科学步骤地来对学生进行培养的。诊所教育的核心价值在哪里,需要我们去探讨;当我们有了较为明确的对核心价值的共识后,如何通过我们对各种形式的教学和培养把这些核心价值、知识和能力传授给学生,更需要我们进行研究。从教育学的角度考虑,每一个法律部门在诊所实践教学中都涉及很多深层的理论问题。
虽然在诊所中处理的案件是小案件,但往往会折射出深层的社会和法律问题。王晨光举例说,清华大学法学院的学生在诊所中办了一个案子,案件中的当事人是个受过刑事处罚的女工,被工厂调到另一个工厂,但她从这个工厂转到另一个工厂时档案被接收厂弄丢了。没有了档案,她在这个社会上就没有身份,没法领低保。这个案子到底该适用民事法还是行政法?她的什么权利受到了侵犯?我们的法律制度能否保证她领取低保的权利?深入挖掘,实际上就会发现很深入、很复杂的理论问题。
“很多这类问题是中国较为根本性的、本土的、最具学术前沿性、现实的问题。”王晨光说,从事诊所式法律教学的老师要善于从小案子中发现大问题,诊所教师应当有这个敏感和能力。
谈起诊所式法律教育未来发展的本土化,王晨光认为,诊所法律教育的本土化是一个必然归宿。本土化包括教学内容、方法和形式的本土化;包括机构、机制的本土化;包括教学资源的本土化。其目的是更好地发展中国诊所法律教育,使其符合中国法学教育和法治发展的规律,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同时也会对国外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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