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10年4月21日,是我国著名法学家陈光中教授八十华诞。本报特开辟专版,介绍陈光中教授的学术人生。
千禧年春,吾师陈光中教授出版了《陈光中法学文集》一书,这是他古稀之年志庆之集。在书中,先生自谓:“如苍天保佑,假以时日,我愿在80岁时再出一本文集,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再作一点贡献。”转瞬十年矣,先生年届八秩,又推出三卷本《陈光中法学文选》,这是他为耄耋之年志庆之编。先生自熹兑现诺言,又感十年光阴未曾虚掷,心情做一番踏青天气。诸士人得此嘉惠,想必更如春风先上小桃枝。
陈光中教授从20世纪50年代初期开始从事法学研究工作,多年来致力于刑事诉讼法学和证据法研究,兼及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法制史和国际人权法,是国内公认的刑事诉讼法领域的第一人。他眼界高远,治学严谨,不仅学问精深,而且年高德劭,在诉讼法学界声望极高。他以“不管东南西北风,咬住真理不放松”的座右铭自勉,体现了一个学者的独立品格。他坚持自己认为是正确的观点,并注意不断深化和丰富自己的理论,包括吸取别人的合理观念。
多年来,他的学术观点和论著,始终执诉讼法学之牛耳。多年倘佯在学术海洋中,他不断探寻和掌握诉讼规律,形成不少有价值的学术观点。这些学术观点往往是在独立思考、反复斟酌、求证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许多人对此深感敬佩。
A 刑事审判不同于赌博式“纯粹的程序正义”
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司法乃至学术研究,曾经长期将刑事程序法仅仅当做刑事实体法之助法,忽视程序正义于保障人权具有的特殊价值。近十年来,诉讼法学者纠其偏,高张程序正义的大旗,程序公正的价值被重新显现。陈光中先生高度评价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认为法治之路必然与程序正义同行,但他并不认同“程序优先”或者“程序本位主义”的观点。他敏锐地意识到,过分贬低实体公正,拔高程序公正,埋藏着一个隐患,那就是以程序正义掩盖实体不正义,为实体不公寻找遁词。他撰文指出:“保障实体法的正确实施,即诉讼法工具作用价值,这是诉讼法的首要价值。如果诉讼法没有保障实体法实施的作用,在一定意义上说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托,似有‘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之感。”陈光中教授提醒说:当前我们应当重点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和做法,但在理论上应当科学地加以论证,而不能矫枉过正。他认为平衡理念应当成为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理念,倡导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控诉与辩护平等对抗、被告人人权保障与被害人人权保障相平衡;这种平衡是动态的而不是静态的平衡,即总体而言,两者是应当平衡的。他看到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十九条提到“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这与他坚持的诉讼理念相合,感到十分欣慰。
陈光中先生对学问一直保持认真求证的习惯,决不放过似是而非的说法;对于未经核实的资料,决不肯轻易断言。有程序优先论者以罗尔斯的观点作为自己的理论支撑,陈光中先生为核实这一说法,仔细阅读罗氏名著《正义论》,发现罗尔斯并未主张程序至上,罗尔斯将刑事审判归类为“不完善的程序正义”,没有将其归类为“纯粹的程序正义”,就表明了这一点。我国一些学者主张和赞同的“只要实现了程序正义,无论出现什么样的结果都是可以接受的”观点,正是将刑事审判等同于如赌博一样的“纯粹的程序正义”了。对于新的学术信息,陈光中先生十分留意。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中译本出版后,他赶快找来看,发现罗尔斯在此书中更加明确地主张程序不能离开实体而绝对独立。他听说英国戴维·米勒在《社会正义原则》中也就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进行了阐述,特意买了一本仔细阅读,他欣赏书中这样一句话:“程序正义的马车不应当停在实质正义这匹马之前。”他又从当事人的角度思考司法公正问题,指出当事人耗时费力打官司,不是单单为了感受程序公正;当事人上诉申诉上访,通常也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实体权益。司法不重视实体公正,将成为社会不和之源,民众怨府之所在。
B 诉讼是真伪是非之争,不能沦为竞技游戏
陈光中教授在20世纪80年代初便已经开始了对证据法的专门研究,与人合著出版了新中国第一个证据理论专著《刑事证据理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推进,他意识到我国刑事证据法律制度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急需加以改革完善。为此,在协助立法机关完成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一次全面修改后,陈光中教授开始深入研究刑事证据学的基本理论,不断呼吁完善证据立法,并牵头组织专家教授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制稿》,着力推进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现代化。
当法律界有人对“客观真实”加以否定时,陈光中先生同样感到担忧。他从哲学、法理和实践多维度思考诉讼是否该抛弃客观真实的问题。他很快意识到,“法律真实”说虽然盛行于学界,但论证多有疏漏,如谓“法律真实就是法律规定的真实”,依此以观,所在无一不是法律真实。他认为:“在三大诉讼中,我们要根据它们的不同特点,把追求客观真实与适用法律真实辩证地结合起来,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片面强调法律真实,试图在三大诉讼中不加分析地以法律真实来取代客观真实,不仅在理论上难以成立,在实践上也是弊大于利。”他非常理性地注意到,不是所有诉讼类型和所有诉讼环节都以发现客观真实为目标,如法律设定推定允许根据事实存在的高度盖然性进行推断、民事诉讼中将当事人自认视为真实的做法,是无法用客观真实加以解读的,法律真实的理念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于是,他提出在整个诉讼大厦中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相结合的学术主张。几年来,尽管质疑客观真实之声不绝于耳,但陈先生对于在诉讼中追求客观真实的信念,并没有产生丝毫动摇。这种信念的坚定性不仅出于理论上的沉思,还源于司法实践的求证。他曾带着课题组在海南一个中院查阅了50份二审终结的案卷,发现绝大多数案件在对被告人实施犯罪主要事实的证明上都达到了唯一性结论。陈先生对此深有感触地说:看来法学家做学问不能只在书斋中坐而论道。
在给检察官举行的一次讲座时,他提出不能否定客观真实,应当将法律思维与认识论上的普遍思维结合起来。若强调法律思维的特殊性,将法律思维与普遍的认识论观点对立起来,则是一种偏颇的看法。
法律真实说同程序优先说一样,都隐含着贬低实体正义的倾向。这是因为,既以法律真实为满足,就不必努力发现案件真相,只要把诉讼上的表面工夫做足,无论案件得出什么裁决就都被认为具有“合理的可接受性”。学界退一尺,实务部门就可能退一丈,诉讼就不再是真伪是非之争而沦为一场纯竞技性的游戏。
C 对司法制度中国特色的不懈探索
何为“司法”及“司法机关”,无论在法学界还是实务部门,一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对此,陈光中教授在主持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过程中,结合我国国情,得出自己的结论,认为司法诚然可作狭义的等同于审判的解读,但将司法作广义的、相当于诉讼的界定更符合中国实际。何为司法机关,世界各国并无统一定论,从中国的宪法、政治制度以及法院、检察院的实际地位作用出发,中国的司法机关应当包括法院、检察院。
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陈光中教授就提出了以注重人权保障为特色的刑事诉讼目的观。他主张法的权利本位观,刑事诉讼在总体上也应当以权利为本位,打击犯罪归根到底是为了维护人权。但刑事诉讼直接的目的应当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在1999年和200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人主持召开的两次宪法修改座谈会上,陈光中教授都发言主张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所著《立法与监督——李鹏人大日记》在谈到宪法修改中写道:“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认为要写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我国宪法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之后,他又主张将刑事诉讼法第一条“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改为“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以体现宪法“保障人权”新规定之精神。
陈光中教授认为,“中立”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和保证,贯穿于诸多诉讼原则和制度之中。就整个刑事诉讼而言,有很多问题需要由第三方作出决断,因而它们并不限于审判阶段由法官中立地作出裁决,检察机关、鉴定机构乃至看守所在一定情况下均需要保持中立性。他特别指出,检察机关尽管在审判中行使公诉职能,但也不能忽略其审前程序中的客观义务,即检察机关在批捕和审查起诉程序中,应当保持不偏不倚的地位,对是否批捕和是否起诉作出公正的决定,他认为这不仅是犯罪嫌疑人得到公正对待的保证,同时也是决定公诉质量的基本条件之一。
在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关系上,陈光中教授主张“公正第一,兼顾效率”。他指出,“迟到的公正固然是不公正,但早到的不公正更不公正。”当然,公正的优先地位不是绝对的,在一定情况下,为了效率,不得不对公正价值作出适当牺牲。为了提高诉讼效率,陈光中教授主张扩大调解在刑事案件中的运用,将适用简易程序的选择权交给被告人,更大地发挥简易程序的作用。
为了尽早实现我国证据制度的科学化、法治化和人性化,陈光中教授主张根据国际人权的有关规定并参考外国的证据规则,通过立法完善确立以下规则: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人拒绝作证特权;传闻证据规则;补强证据规则,等等。
陈光中教授还主张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强化被告人权利保障与反对刑讯逼供、增设比例原则以遏制权力滥用、加强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强制措施的完善、死刑政策与死刑复核程序的正当化改造、再审程序的正当化改造、确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建立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建立和完善刑事赔偿制度、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等等。他关于司法公正和完善司法制度的观点,在实践检验中逐渐为立法机关与实务部门所接受和认同。在上个世纪90年代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修改时,陈光中教授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专家建议稿》,约65%的修改建议被新刑事诉讼法采纳;再如陈光中教授倡导的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相结合等基本诉讼理念近年来已被中央有关司法改革文件所认可,例如: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指出“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09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等也有类似的表述。
D 曲子是中国的,乐器却是西方的
对于域外法制和法学,陈光中教授兴趣浓厚,甚为了解。在他眼中,西方学术对我国更新理念、促进改革不可或缺。早在1988年,陈光中教授主编了《外国刑事诉讼程序比较研究》一书,这是建国以来我国法学界第一部系统研究外国刑事诉讼程序的专著。自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陈光中教授还主持组织翻译了法国、德国、意大利、美国等世界有代表性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典和证据法,为我国立法、司法部门和理论界了解外国刑事诉讼法制提供了基本资料。在联合国司法准则问题的研究上,陈光中教授在国内居于先驱者地位。1998年,陈光中教授与加拿大刑法改革和刑事政策国际中心合作推出的《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一书,是国内最早专门探讨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在中国的实施问题的专著。该专著出版后两个月,我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陈光中教授认为,对于我国已经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则应当认真、严格地予以遵守,不宜与之发生明显的不协调现象。他呼吁,我国应当积极创制条件,认真做好各种准备工作,以争取尽快批准公约。
陈光中教授认为,我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既不照搬英美国家的“排除合理怀疑”、大陆法系国家的“自由心证”,也不是移植前苏联的“内心确信”,它不是偶然制定出来的,而是在总结中国历史经验和司法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是符合中国的语言表达习惯和诉讼文化的。
在当今西风劲吹的学术氛围里如何对待本国文化传统,陈光中先生对此也有着自己的思考。他认为,“中国特色”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而是有其悠久深厚的历史文化渊源,包括古代、近代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法律文化。在国家法官学院聘请他为兼职教授的聘任仪式上,陈光中先生应邀作了学术演讲,有人提问“如何看待马锡五审判方式”,他回答:马锡五田间地头进行审判,这种方式现在可能已经不太适用,但马锡五深入群众主动调查案件、调解案件所体现的亲民精神和负责态度值得继承,本国的优良文化传统包括司法传统不该轻易舍弃。他心中理想的模式是将西方法律制度引入中国并与中国本土资源相融合。他曾说:我爱好一点音乐,喜欢梁祝协奏曲,曲子描述的是中国古代爱情故事,使用的却是西方的小提琴,这种中西合璧的艺术表现,不是可以给我们的法学研究和司法改革带来一点启迪吗?
E 犹将医国手,著述万千言
人到八秩,会不由自主地思考这样一个问题:“80后”之路怎么走?陈光中教授谓:“人生难百岁,国事虑千年。颐养天年非我愿,老树新芽慰我心。但自然规律无法抗拒,我现在听力下降,视力衰退,伏案写作已难持久。所幸身体基本健康,头脑还清醒,思维尚活跃,如果有人当助手,希冀有所作为。”他打算在有生之年,对于下述事业有所致力焉:
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上个世纪80年代,陈光中教授曾对我国古代司法制度作过专门研究,与沈国峰先生合著《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一书。我国古代的法律文化,尽管有大量的专制主义糟粕,但也有一些优秀遗产,如刑礼并重、德主刑辅、和解息讼、慎刑制度等。他打算进一步研究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并修订出版《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一书,以使我国民主法治建设既继续借鉴西方经验,又扎根于我国的现实国情和传统文化沃土之中。
对刑事诉讼法学中的一些基本范畴、对我国司法制度的一些基础理论作进一步深入研究,并对一些理论界尚未深入研究但又非常重要的基础理论问题,如概率与证明标准等进行开拓性研究。目前,我国司法改革正处于关键时期,本轮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即将再次启动。为此,他将一如既往地对我国司法改革及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的一些重点问题作一些研究,对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予以关注,争取为我国司法改革和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提供中肯的建议和主张,进一步推动我国刑事立法、司法的民主化、法治化。
陈光中教授在长年的学术研究中,把主要精力投入到具体制度的研究上,相比之下,就政治的宏观层面似乎措意不多,其实他始终关心国家政治改革,对国家政治大事和改革方向有着自己的思考。他有着士人传统的情怀和先忧后乐之心,精神世界里有着林则徐“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福祸避趋之”一样的深情。他认为政治与法治密不可分,政治决定法治,法治体现政治。我国30年改革,政治改革有所进步,但又明显滞后于经济改革,并成为制约法制改革的瓶颈。作为国内有影响力的著名学者,他对于我国政治如何进步、政治改革从何着手,牵挂于心,慨乎其言:“对此,我情系之,我心思之,甚或忧之,进而愿表达一点发自肺腑之言,成效如何在所不计。”
近日出版的煌煌三巨册《陈光中法学文选》,是陈光中教授个人诉讼法学以及其他相关理论几十年科研成果总的汇集和展现,是他毕生心血的结晶。这些思想深邃、明晰的论著,高屋建瓴,描摹出中国刑事诉讼理论与司法实践状况的理想与实际,展现了他对刑事司法制度法治化的殷切期待。80岁后,陈光中教授壮心不已,将继续为法治与民主鼓呼,以医国之心著述不辍。那言语谆谆,笔力遒劲,也将一如既往——“若将词笔论青兕,端合旌旗拥万夫”。
(作者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光中简介
1930年4月21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嘉县。195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并留校任教。1988年任中国政法大学常务副校长,1993年任校长。现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
陈光中教授是我国著名的法学家、法学教育家,是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学的主要奠基人之一,对证据法学、古代司法制度史以及国际刑事人权法均有很深造诣,特别是在推动刑事司法制度改革方面作出了杰出贡献。被国外法学同行誉为“国际认可的法学大家”。
陈光中教授从事学术研究和法学教育至今已有半个世纪之久,著述丰硕,改革开放30多年来,出版专著教材近50部,发表论文190多篇;培养了一批法学高级人才。
■主要学术观点
□关于诉讼价值观和目的观
诉讼法的价值可分为工具价值和独立价值;在现代法治国家,实体法和程序法相辅相成,不能有主次之分;诉讼法的第一价值是保证实体法的正确实施,同时也不能忽视其自身重要的独立价值。而对于刑事诉讼目的,他认为我国刑事诉讼直接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
□关于刑事诉讼结构观
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这两种审判结构各有长短,两者适当结合最有利于实现我国刑事诉讼的目的。我国刑事诉讼结构近似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应适当吸收当事人主义的一些做法,应保持法官在庭审中的主动性。他认为,刑事诉讼中应当包括两个三角结构:在审判阶段,应当有控辩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大三角结构;审前程序中在决定是否批捕和是否起诉时,应形成以检察机关居中、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为“争议”双方的小三角诉讼结构。
□关于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包含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的内容。在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的关系上,司法公正是目的,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制度保障。
□关于被告人权利保障与律师辩护
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过程中,他极力主张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在辩护制度上,他主张应当明确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地位,解决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实际问题,强化法律援助,从而实现控辩平等。
□关于被害人的权利保障
他认为,西方国家注重保障被告人权利而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维护不足是一个较大缺陷。他主张应当借鉴有的国家使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当事人化的倾向,考虑被害人申请回避权,甚至上诉权。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他力主在加强被告人权利的同时扩大被害人的权利。在这种进一步保护被害人权利的要求的影响下,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把被害人列为当事人之一,赋予其申请回避权和要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权利,从而加强了对被害人权利的保障。
■代表著作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
□《外国刑事诉讼程序比较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与论证》
□《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家建议稿与论证》
□《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础理论问题研究》
原文链接:http://newspaper.jcrb.com/html/2010/04/23/content_4350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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