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 篇
回首近现代中国历史不难看出,追寻民族复兴、国家富强,始终是中华儿女传承不绝的主题,始终是无数仁人志士坚定不移的志向。在追寻民族复兴、国家富强的征程中,我们逐渐形成了这样一个共识,那就是:只有实现法治,社会才能安定,人民才能幸福,中华民族才能获得生生不息的发展动力与坚强有力的发展保障,才能实现国家的繁荣富强、社会的长治久安与民族的伟大复兴。
黄进
中华民族历史悠久,文化深厚。在人类历史上,中华民族不仅在经济、文化方面曾长期居于领先地位,而且在法制领域,亦曾取得辉煌的历史成就。
在人类文明史上,中华法系源远流长,气象雄伟,曾巍然矗立于世界主要法系之林。中华民族制定成文法典的历史渊源,可追溯至2300多年前战国时代魏国的李悝所编纂的《法经》六篇(后经改编成为《秦律》)。从世界法制史的角度来看,这是古代法制的重大成就。
到了汉代,我们的祖先发展出关于法理的解说和注释的“律学”,这是一门精确、细致的学问,代表了当时世界上最为先进的法学研究水平。盛唐时代颁布的《唐律》以及《唐律疏议》,更是举世闻名,标志着中华古代法律文明达到巅峰。
然而,到了近代,封建文化与制度逐渐走向衰败,法纪松弛,社会动荡,经济凋敝,人民困苦。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更是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开始了近代的屈辱史。为了改变国家和民族的苦难命运,一些民族精英曾试图将近代西方国家的法治模式移植到中国,以实现变法图强的梦想。但由于各种历史原因,他们的努力最终是无果而殇。
开国,中国法治启动新纪元
新中国的建立,宣告中华民族近代屈辱史的结束,也开启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纪元。1954年,我国制定了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此后,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家陆续制定了一批法律、法规,确立了一些基本法律制度,有力地促进了生产关系的变革和生产力的发展,从而保障了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实现和社会主义事业的迅速发展。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从1957年起,国家的民主法治进程逐渐停顿下来,“文革”十年动乱,更是对法治造成了毁灭性的破坏。
严格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到现在正好30年时间。从法治建设演变的角度看,我认为,这段历史可以用“进入新时期”、“揭开新篇章”和“做出新部署”这“三个新”来加以概括。
一曰进入新时期。
1978年12月,中国历史上发生了一件划时代的大事,这就是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会议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开启了改革开放的崭新时代。国人通过总结历史经验,特别是吸取“文革”的惨痛教训,悟出了法治的重要。当时,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深刻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一语道破了法治的真谛。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指引下,现行宪法以及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一批基本法律相继出台,中国的法治建设进入了新时期。
二曰揭开新篇章。
20世纪90年代,中国开始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由此进一步奠定了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也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99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并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任务。1999年,通过修宪,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条文载入宪法。中国的法治建设揭开了新篇章。
三曰做出新部署。
进入21世纪,中国的法治建设继续向前推进。2002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将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2004年,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200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充分肯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明确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特别强调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并对进一步加强中国的法治建设做出了新部署。
简言之,近30年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我国的历史长河中留下了辉煌的篇章。而且,这一时期所积累下来的成果,也为我国社会的长治久安,为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当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要在一个有着两千余年封建专制统治和13亿人口的大国建成法治国家,实现民族的伟大复兴,其任务之艰巨,其道路之曲折,是不言而喻的,可谓“路漫漫其修远兮”。就目前来看,我国的法治建设仍面临诸多困难,仍有不少问题亟待解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依然任重而道远。我认为,在当前的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法治,在全社会形成维护法治、崇尚法治的良好风尚,是建设强大国家、实现民族复兴尤为重要和迫切的任务。
复兴,中华民族选择了法治
“法治”或者说“依法治国”,虽然不是一个全新的话题,但却是一个亘古常新的话题。可以这样说,正是法律的神圣和法治的理想,成就了我们这个世界井然有序的生活。今天,无论是西方,还是东方,无论是北半球,还是南半球,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法律都成了一个国家制度体系中最具权威的部分,法治都成了一个国家中人民最向往的理想。
人类历史已经证明,“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安”,法治是最好的社会治理形态。中国历史,尤其是近现代史,则更加清楚地告诉我们:法治衰,则国弱民穷;法治兴,则国强民富,法治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
首先,法治是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前提与基础。国家强大、民族复兴,其前提是社会稳定,是各种社会矛盾能够得到有效、及时地化解,而这必然要求构建法治化的社会。应该指出的是,法律的产生不是为了斗争,而是为了化解矛盾。据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字典———东汉许慎所著的《说文解字》记载,“法”的古体字是“灋”。他指出:“法者,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翻译成白话就是,古代的“法”字,左边以水作偏旁,比喻“平之如水”,代表公平;法字中右边的“廌”,是一种头长独角,秉性公正的奇兽,是裁判人间纠纷的裁判官,起着平息争讼的作用,故而“古者决讼,令触不值”。可见,“法”字最早的含义及产生就是要解决纠纷、化解矛盾、裁判是非。管子对“法”的论述也颇为精辟,他认为:“法者所以兴功拒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
由此可见,法律的产生,是为了化解争端,消弭矛盾,使社会归于平和、稳定。这一点,古今中外,概莫能外。需要强调的是,法律的完善与法治的加强,对于当代中国社会尤其重要。这是因为我国的改革目前已经进入攻坚阶段,整个社会正处于快速转型期,在此期间,整个社会系统不断地变动、分解和重组,产生了不同的利益群体,形成了多元化的利益格局。在此背景下,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大量出现,各类纠纷与冲突层出不穷,而法律,作为所有社会规范中最具明确性、确定性和强制性的规范,是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最有效手段。因此,只有建立了以法律作为主要手段进行治理的社会秩序,才能妥善地处理各种社会关系、调整各项社会利益、解决各类社会矛盾,才能创造出良好、公平的社会环境,才能为国家的富强与民族的复兴打下坚实的基础。
其次,法治是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与全民族共享繁荣的制度保障。从党的十四大开始,我国开启了市场经济的大门,这是一个伟大的历史性跨越。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渐确立与完善,我国的经济建设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时期,取得了惊人的进步。事实已经充分证明,市场经济对于优化资源配置、刺激全社会的创造力并进而实现社会财富总量的快速增长具有无与伦比的优越性;欲实现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与民族的伟大复兴,舍此之外,别无他途。市场经济作为一种以市场为基础配置社会资源的经济运行方式,具有开放性、平等性、契约性、竞争性、国际性等特征,它的有效运转,必须以良好、完善的法律规则为基础,以公平、高效的行政与司法救济机制为保障。
由此可见,市场经济与法治之间具有一种天然的亲和性:一方面,市场经济为法治的生成与壮大提供丰厚的土壤,为国家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提供动力与资源;另一方面,法治为市场经济的发展铺平道路,并不断为其拓展生存与发展的现实空间;如果失去了法治的依托与制度性保障,市场经济只会走向畸形和变异,而永远不会走向成熟。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法治是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民族复兴的制度保障。
第三,法治是实现社会全面进步、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途径。纵观人类历史,尤其是近当代史,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强大、民族复兴,绝不是一个单纯的经济概念,而是包括经济发展在内的社会全面进步,是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的并驾齐驱,其最终目的是社会各个层面获得全面提升,从而变得更加自由和符合人性,并进而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在发展的进程中,各种各样的困难与矛盾也在困扰着我们:经济发展模式遇到挑战,城乡、地区差距不断加大、制度性腐败未能得到有效遏制,生态环境频频告急……
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党中央提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并将之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目标。胡锦涛同志强调,“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一重要论述表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本质上是民主法治社会;完善法律,加强法治,推进民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途径。应该指出的是,“法律工具论”在很长时期控制着我们的思想,表现在我们长期仅仅强调法律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尤其把法律当作控制社会秩序的工具。其实,维护稳定、控制秩序只是法律功能的一部分,除此以外,法律更为根本和重要的功能在于协调利益、制约权力。也就是说,法律既是“稳定器”,更是“协调器”、“衡平器”。
结束语
我们中华民族,历经五千年沧桑岁月,曾长期雄踞世界领先地位,只是到近代才开始衰落。从鸦片战争到21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现代化,这二百年是中华民族从衰落走向伟大复兴的漫长、艰苦而又辉煌的奋斗历程。现在,二百年的历史进程,我们已经走过一百五十年。邓小平同志设计的“三步走”的发展战略,已经完成两步。中华民族实现复兴的大业能否如期实现,新世纪、新阶段的发展尤为重要。在此阶段,我们既要继承中华文明的传统与精华,更要积极吸收世界上一切先进的文明成果,尤其要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加强法治建设。
法治兴,则民族兴;法治强,则国家强。法治,是包括中华民族在内的世界各民族的共同理想,只有真正实现法治,我们每一个人才能平等享受应有的权利,社会才能和谐、稳定;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才能获得坚实有力的制度保障。不可否认,由于各国历史文化背景不同、经济社会发展差异,法治的发展进程并不平衡。但是,毫无疑问,作为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法治已经成为世界各国人民的向往和追求,是一个国家实现富强的必由之路,这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是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责任。不论前面的道路有多么崎岖,只要我们坚定信心,秉持法治理念,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不动摇,我们就一定能克服前进途中的艰难险阻,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法治之光必将照耀我们阔步向前!
相关报道:60年法治建设,对国民心灵是一次洗礼,法治精神已深入人心。
■毛泽东在谈到我国1954年宪法草案时指出:“这个宪法草案所以得人心,是什么理由呢?我看理由之一,就是起草宪法采取了领导机关的意见和广大群众的意见相结合的方法。这个宪法草案,结合了少数领导者的意见和8000多人的意见,公布以后,还要由全国人民讨论,使中央的意见和全国人民的意见相结合。这就是领导和群众相结合,领导和广大积极分子相结合的方法。过去我们采用了这个方法,今后也要如此。一切重要的立法都要采用这个方法。”
■董必武在党的八大上讲话指出,“依法办事”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个是必须有法可依。这就促使我们要赶快把国家尚不完备的几种重要的法规制定出来。一个是必须有法必依。凡属有明文规定的,必须确切地执行,按照规定办事;尤其一切司法机关,更应该严格地遵守,不许有任何违反。
■邓小平在1978年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说: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彭真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不同场合反复强调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性。他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建设,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我们的法制,只要为群众所熟悉和掌握,人人养成依法办事的观念和习惯,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社会主义的共同事业,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并且同违反宪法、法律和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行为作斗争,就能够成为伟大的物质力量,就可以防止“文化大革命”那样类似的灾难重演,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1997年9月12日,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强调: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现代化建设的跨世纪发展,要求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而“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乃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把“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这意味着中国治国方略的根本转变,为中国在21世纪坚定不移地走法治之路提供了强有力的宪法保障。
■2002年12月4日,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八二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讲话指出:“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2009年6月10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勉励大法官、大检察官时特别提出: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切实承担起保障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
■2008年6月1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在出席全国政法系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讲话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为指导,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实践成功经验,积极吸收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人类法治发展史上的伟大创造,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在司法制度的本质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在司法权的来源上,坚持司法权来自于人民,属于人民;在司法权的配置上,坚持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既互相制约,又互相配合;在司法权的行使上,坚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又自觉接受党的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群众监督;在司法权的运行方式上,坚持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等等。这一司法制度,既继承了我国历史上法制文明的优秀成果,又吸收了国外法治的有益成分,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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