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校党委正式颁行《中国政法大学基建、修缮、采购工作监督办法》(以下简称《监督办法》),是对《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落实,这标志着我校“主客体合议分行横联直推式”的纪检监察工作新机制初步建立,对涉及“人、财、物”管理的关键部门和关键岗位的监督措施得到进一步落实。为此,新闻中心记者专访了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李书灵同志。
记者:李书记,能否请您介绍一下《监督办法》制定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李书灵:我校《监督办法》主要是在国家强调“从制度建设和执行的层面防治腐败现象发生”的背景下,依据相关文件和精神制定的。
2005年1月3日,中共中央发布实施《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特别强调要从制度建设和执行的层面防治腐败现象发生。
2002年2月27日,校党委制定了《中共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阳光工程”实施方案》,提出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学校涉及“人、财、物”管理的关键部门、关键岗位的监督,努力铲除容易滋生腐败的土壤,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
2007年3月7日,校党委书记石亚军在第4次党委常委会上提出要建立“主客体合议分行横联直推式”的纪检监察工作新机制,要求监督工作的主、客体分工协作,共同推动反腐倡廉工作向纵深发展。
在这一背景下,校纪委经过认真调研和反复探索,决定首先从基建、修缮、采购等工作入手,着手制定相应的《监督办法》。
记者:《监督办法》的制定经过了哪些程序?
李书灵:根据校党委的要求,在认真调研、探索的基础上,校纪委于2008年4月初抽调专人专责此项工作。经过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多次共同研究和反复探讨,制定了《中国政法大学基建、修缮、采购工作监督办法》的主体部分,并于2008年6月27日经第9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常委会还原则同意由校纪委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起草各项工作的管理办法,作为附件与《监督办法》的主体部分一并颁行。
6月30日,校纪委召开有基建处、后勤办公室、资产管理处、图书馆、校医院、饮食服务中心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部署《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要求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并指定纪委办公室专人负责协调工作;
7月5日,各相关职能部门完成各《管理办法》的初稿。随后,在纪委办公室的协调下,至9月10日,由各部门内全体工作人员进行了充分讨论和修改;
9月中旬,校纪委专门发文,就各附件向校内师生特别是专家学者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范围由校纪委明确规定;校纪委与各《管理办法》的负责单位共同督促;
9月21—28日,校纪委办公室对各单位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汇总后提出采纳意见,各部门落实修改。经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后,由纪委办公室分别呈送各分管校领导审阅;
国庆节期间,纪委办公室就各附件向校外同行专家征求意见,并进行了认真修改。随后,报经各项工作的分管校领导审阅、纪委委员审议修改、校党委领导审定。10月24日,石亚军书记签发党委文件,正式颁行。
记者:制定《监督办法》主要有哪些原则?
李书灵:主要有四点原则。
第一,强调对工作程序的监督。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负责基建、修缮、采购工作的职能部门依法行使监督职责,但是纪检监察部门不过多干预职能部门正常履职,更不是代行职能部门的某些职责,而主要是从工作程序上进行监督,督促职能部门严格按照规范的工作程序履行职责。我们这次采取了由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相关管理办法的制定,并以附件的形式把相关部门的操作规程列出,这样不仅使监督办法的主体部分不至于篇幅过于冗长,而且以党委文件的形式提升了部门制度的权威性和相对固定性(第十条 管理办法的修订,应当按照其制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强调工作程序的规范透明。各职能部门的工作程序既是其业务工作中必须遵循的准则,也是今后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
在基建、修缮、采购等工作中,原有的规章制度不少,但很多都是限于比较原则的规定,不便于实际操作,出现问题以后也无法以此为依据追究责任。究其原因,我们发现,原有规章制度大多是由职能部门闭门完成,其制定过程没有经过公开征求意见、查找风险点等必要的环节,是职能部门立法。也与领导者自身的素质有关,有的领导政策法规意识、责任意识强,制度就健全;而有的就难免有意无意地规避一些容易滋生腐败的环节、规避一些部门应负的责任,因此,我们这次把“对制度制订过程的监督”作为一个重要方面单独提出来,首次纳入到监督范围,要求各职能部门工作制度的制定必须公开进行,广泛征求和吸纳师生的意见和合理建议,积极查找可能滋生腐败现象的风险点,从制度设计的层面加以防范。
通过纪检监察部门的协调,不仅避免了不同部门之间的规定相互矛盾,而且充分发挥了职能部门积极查找容易滋生腐败的风险点的主动性,使他们变被动执行为主动参与,提高了监督工作的实效。
第三,强调统一要求、区别对待。《监督办法》涵盖基建、修缮、采购等三个方面的工作,而其中采购项目又包括仪器设备等四大类别,因此,我们一方面要求对遴选供货商等关键环节必须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监督,同时允许文献资源、医药用品、食品的采购可以遵照行业的特殊规定适当增建操作环节。但是,对于基建、修缮以及仪器设备的采购,我们都尽可能地对各环节的操作进行了详细规定,对其中关键环节都进行了限制规定,必须严格执行。
第四,强调监督部门工作的规范化。在《监督办法》中,我们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单独对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工作进行了详细规范。随后,校纪委又单独制定了《中国政法大学基建、修缮、采购项目监督工作实施细则》,作为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准则,以确保纪检监察部门的履职行为严谨规范。
记者:《监督办法》主要包括哪几部分内容?
李书灵:《监督办法》包括主体和附件两大部分。
其中主体部分又分为五章:第一章是总则,共4条;第二章是规章制度制定过程的监督,共6条,这是新增的监督领域;第三章是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共7条,这是以往常规的监督领域;第四章是监督工作的规则,共7条,这里只作了原则规定,因另外制定了《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第五章是附则,共2条。
附件部分共有六个,即中国政法大学《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修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管理办法》、《文献资源采购工作管理办法》、《医药用品采购工作管理办法》、《食品采购工作管理办法》。每个附件都附有该项工作应当严格遵循的操作流程。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此次附件的制定公开透明,十分严肃认真。我们把这些管理办法作为党委文件的附件一并颁行,并规定其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相同,这就大大增强了其权威性、严肃性和稳定性。
记者:请您简介一下《监督办法》新增的规定和重要条款?
李书灵:在一些业务工作规范要求之后,我们增加了对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不仅要依照党纪政纪、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追究直接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更重要的是借鉴国际立法界的先进技术,增加了一些釜底抽薪的条款。
比如《监督办法》主体部分第十一条规定:项目的决策过程无完整的原始记录的,视为未按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的决策行为,其结果视为无效;
第十三条规定:在实施基建、修缮、采购项目的各个环节,应当严格执行事前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和报告制度。严禁任何个人独断专行;严禁事前个人决定、事后报告或通报;严禁任何个人单独与项目合作方接洽商谈。违反上述规定的,其结果不予认定;
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基建、修缮、采购工作中,凡未经纪检监察部门或监督小组填写监督意见的项目方案,视为无效;财务处不予支付或报销经费;已经公布的项目方案应当立即收回;已经开工或实施的项目应当由纪检监察部门报请学校作出停工决定。因此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其它不良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直接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另外,在附件中尤其强调规定程序必须严格执行,关键环节必须由纪检监察部门出具监督意见。如《基建项目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基建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形成完整的记录,由经手和批准的相关人员签字后,基建处留存备查。没有记录、记录不完整或者记录未经相关经手和批准人员签字的,由对该事项有批准权的负责人承担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的行为,应当责令补正或对其结果不予认定,财务处不予支付经费;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记者:《监督办法》意义和重要性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李书灵:此次《监督办法》的颁行,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意义。第一,确立了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中必须遵循的程序和准则,明确了责任;第二,规定了纪检监察部门督促检查、查办案件的依据;第三,在此基础上,我们会依据《中共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阳光工程”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对招生、干部人事、财务等其他工作的监督机制,从而尽快构建起对关键部门、关键岗位的监督、制约体系。
记者:如何才能确保《监督办法》得到落实?
李书灵:首先,要加强对《监督办法》的宣传。要使广大教职员工了解《监督办法》的总体原则和具体措施,进而积极主动地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严格依照规定程序履职。
其次,要切实落实责任制。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要自觉地切实负起责任,做到“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既然程序清晰了,责任明确了,那么,对违规操作者,就要坚决按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