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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李显冬教授:中国古代的“礼”

来源:新闻中心   5-23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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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历来讲究引礼入法,礼法结合?“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那么,中国古代的礼究竟是什么呢?

“礼”本来是氏族社会末期宗教仪式的产物,后来此种作为维系血族团体纽带的祭祀仪式,转变为了强化国家组织的工具。故可以说所谓“礼”,其实就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简而言之,“礼”即宗法道德伦理观念。

中国古代社会中尊重孔孟儒学,强调以礼治天下。“礼”作为差别性行为规范,要求不同身份享受不同的“礼”,这构成了封建等级制的重要特征。“礼”作为一种调整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贯穿于整个中国古代社会,不但“礼”的纲常原则作为评断是非的标准要指导成文法的制定,而且“礼”的规范实际上已不断地被法律化、条文化,成为具有强制力而一体遵行的一种行为规则。故从宏观上看,中国古代的“礼”作为当时不成文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刑”一样,都是当时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行为规则,在确认和保护宗法秩序中起着一种无法替代的作用。其作为人际社会关系中的不可或缺的调节规范,在民事社会生活领域有更为明显的作用。因而礼成了全社会的规范,此即所谓“家族本位,伦理入法”。

中国古代“法”的概念在几千年来并无根本性的发展,始终视法为刑,视法为禁。李悝说“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法经》“律始于《盗》、《贼》”。法律以维护公权即国家的统治权为首要任务,故而以惩治侵犯国家利益为主要任务的刑法当然要被特别予以强调。通说都是“法者,刑也”。此谓“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

中国古代的“礼”是如何与“刑”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封建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的呢?

中国古代一直将“礼”视为积极、主动的规范,是禁恶于未然的预防;而将“刑”看作为消极的处罚,是惩恶于已然的制裁。故凡是“礼”所禁止的行为,必然为“刑”所不容,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而由于“刑”的功能重在制裁,又有了所谓“失礼之禁,著在刑书”之说,即要求把失礼的禁条纳入刑书,以便严厉惩罚那些违犯纲常礼教的犯罪行为。

同时“出礼入刑,礼刑结合”还具体表现在,礼所体现的宗法伦理方面的法律规范构成了法律的基本内容,在调处民事案件及轻微刑事案件方面,礼尤其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

“以礼入法”的另一个侧面是维护封建的宗法家族制度和家长对于全家的统治。《唐律》即被视为将儒家思想与礼治原则结合在一起的法典化的大成,其将礼与刑完美地结合在一起,是中国古代成熟的法律形态。也正是在此意义上,《四库全书总目·唐律疏议提要》才谓“唐律一准乎礼”,当然这也意味着中国古代“以礼入法”的基本完成。所谓“礼乐不兴,则刑法不中;刑法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认为只有在礼乐的指导下,刑法才能适用得当,才不致使人们无所适从。孟子也认为“无礼义,则上下乱”,要求“法先王”,遵循旧的规章制度去做,在政治上要求实行“德治”或“仁政”,在法律上强调教育感化的作用而轻视强制的作用。中国历代封建统治者均长期将“礼主刑辅”、“德刑并用”奉为“常典”。故一般都认为,“礼法结合”是中国古代法制的最大特点。

总之,以“别”为本的礼与以“齐”、“平”著称的法,尽管表面看起来有矛盾,但在中国古代却被统一起来,这不但是由于礼与法同源,而且因为二者都是以维护等级特权为其最终目的。这样,法合于礼,能使礼入于法,最终导致了中国古代礼与法的结合。以唐律为蓝本的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都贯穿了这种“德主刑辅”的思想,可以说,这也是“礼法结合”的具体体现。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入刑”,其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封建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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