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检索 

高级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学院动态  >  正文

​“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中欧法学院国际学术会议成功召开

来源:中欧法学院  11-13   阅读:
T AAA

11月3日,中欧法学院“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国际学术会议在北京京仪大酒店成功召开。

(“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中欧法学院国际学术会议)

本次学术会议由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主办,来自中国政法大学、清华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复旦大学、浙江大学、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法国斯特拉斯堡大学、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西班牙马德里自治大学、瑞典隆德大学、匈牙利布达佩斯中欧大学、捷克共和国驻华大使馆、环球律师事务所等80余名政府官员、学者出席了本次国际学术会议。

(会议现场)

开幕式由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中方联席院长刘飞主持,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联合管理委员会中方联席主席、司法部前部长张福森,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联合管理委员会欧方联席主席、德国汉堡大学教授尤翰林代表主办方致辞。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教授以“探索激励相容的个人数据保护之道”为题,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私法与网络法Giusella Finocchiaro教授以“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的主要创新”为题做主题报告。

本次国际学术会议以“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为主题,各位政府官员、学者围绕“数据所有权”“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利用与大数据”三个专题对大数据时代中数据的权属、收集、储存、利用等多个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

会议的第一个专题是“数据所有权”,由匈牙利布达佩斯中欧大学法律系Tibor Tajti教授主持。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教授首先发表了题为“个人数据权利体系化研究”的报告。随后,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邢会强教授就个人信息的权属问题发表了看法。第三位发言人为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教授。在评议环节,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德方副院长Clemens Richter博士从德国法的角度对三位教授有关数据权的财产权属性提出了质疑,强调了财产权客体的重要性。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郑永流教授则从法哲学的角度进行总结。

会议的第二个专题是“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由法国斯特拉斯堡大学法学院副院长Nicolas Nord主持。

首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欧盟法研究室主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孙宪忠教授围绕“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建议”做了报告。接着,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伍劲松教授做了关于“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的主题报告。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马斯特里赫特与欧盟个人信息与网络安全研究中心主任Cosimo Monad博士介绍了“数据保护规制: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框架下的责任与合规性证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讲师吴泓从“信赖理念下个人信息使用与保护的再平衡”为我们阐述了信赖理念下的个人信息保护。《中国政法大学学报》副编审的发言主题是“破产登记系统的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中国与欧盟的比较”。最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院长郑春燕教授,对上述发言进行了点评,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会议的第三个专题是“数据利用与大数据”,由西班牙马德里自治大学法学教授Elisa Torralba主持。

比萨圣安娜高等学校法学院的Giovanni Comande教授以“大数据与社会分类”为题进行了发言。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的王万华教授以“政府数据的开放与利用”为题进行了报告。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数据法研究所高级研究员Joris van Hoboken博士以“智能手机时代的隐私法规范:应用软件、平台与大数据”为题进行了发言。环球律师事务所北京合伙人、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与反垄断局前高级执法官万江博士以“大数据产业的反垄断问题”为题作出了报告。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张莉教授对此专题四位发言人的报告分别进行了精彩的观点提炼与评议。

17时13分,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欧方联席院长、瑞典隆德大学法学院Bengt Lundell教授致闭幕词。2017年中欧法学院“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国际学术会议圆满结束。

 

编辑 葛莹

关闭

相关文章:

读取内容中,请等待...
| 图片新闻 |
| 最近更新 |
| 热点新闻 |
| 法大微信 |
扫一扫,知道更多
| 微博 |

手机版 | mobile phone version

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中心版权所有 © 网络工作室负责维护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电子信箱:news@cupl.edu.cn


新闻网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