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晚,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于昌平校区逸夫楼刘皇发学术报告厅,举办了题为“法哲学视野中的刑法基本问题”的学术讲座。应中欧法学院之邀,国际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协会(IVR)前主席、德国法兰克福大学诺伊曼教授携夫人出席并担任主讲。中欧法学院郑永流教授主持了此次讲座,清华大学法学院张明楷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徐久生教授任评议。讲座不仅吸引了本校大量学生参加,北京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的硕士、博士研究生亦慕名而来,全场座无虚席。
讲座伊始,郑永流教授便为在座铺陈:德国著名的刑法学家李斯特开宗立派,经由拉德布鲁赫、考夫曼、诺伊曼之传承,直至萨利格(德国慕尼黑大学教授),诺伊曼教授之师承脉络已历五代,而第六代传承恰是本次讲座的翻译、法大校友郑童女士。这一段师承佳话引发了嘉宾和同学们对诺伊曼理论之兴趣。
诺伊曼教授开讲
刑法基本问题之共通性
讲座在主讲、翻译——“爷孙”配合下进入正题。众所周知,各国刑法是不同法律文化的产物,但在刑法哲学的视野中,不同法文化背景下的刑法基本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又是共通的。例如,刑罚的任务和正当性;刑法究竟是“保护法益”还是“维护规范”;在何种条件下对行为人科处刑罚才是公正的;国际刑法规范的普适性以及国际刑事法院的中立性,等等问题。诺伊曼教授指出,如斯有着共通性的问题,是哪个国家在制定、执行刑法时都绕不开的,他也很期待倾听来自中国的声音。
刑罚的任务和正当性
诺伊曼教授先举一例:T先生21岁时出于猜忌杀死了当时的女朋友,其行为一直未被发现。直到30年后,新的刑侦技术出现,发现并证明了他的犯罪行为。此时,T先生已是位成功的律师和慈爱的父亲。在谋杀案之后,他再无犯罪,且依情况来看,他未来也会遵纪守法过活。那么问题是:根据30年前的犯罪行为对现在的T先生科处刑罚,正当与否?对行为人科处刑罚时,应该执着于已然发生的事实——只对过去作出回应,还是应该关注未来——选择一种对未来有利的刑罚方式呢?
诺伊曼教授为此介绍了两种理论:“绝对刑罚理论”和“相对刑罚理论”。前者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其本身,刑罚作为对恶行的报应而被正当化,是一种因为行为人实施了不法而要反过来对他施加的恶害。后者则认为,刑罚只能通过一个社会目的——社会利益——而被正当化,故刑罚应考量行为人付出的代价以及由此换取的社会收益,而不是执着于“以恶制恶”,因为“以恶制恶”不过是把犯罪所引发的痛苦翻倍而已。
那么,“绝对刑罚理论”所秉持的,果真只是种“不可理喻的恶”吗?诺伊曼教授继而介绍了这场争论的后续。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越来越关注犯罪的被害人,刑罚逐渐被解读为一种社会团结被害人的行为。即通过对犯罪人科处刑罚,向被害人确证,“不是你被害人做错了,而是行为人做错了”,从而使被害人重新体验正义,其实质乃是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补偿。这种“刑罚即正义”的观点,恰恰蕴含于“绝对刑罚理论”之中。如此说来,追究例子中T先生的刑事责任仍然是有意义的,即便已然过去了30年。
“法益保护”还是“规范维护”
哪种行为,国家可以刑罚来威慑呢?对于此基本问题,存在“法益保护说”和“规范维护说”两个选项。诺伊曼教授仍以一例为引:X国通过革命成功摆脱了残暴的军事独裁统治,独裁政权曾犯下累累罪行。革命成功后,一些旧政权的顽固拥趸,在公开场合否认存在这些罪行(暗指德国刑法典的“奥斯维辛骗局”条款,即第130条煽动民众罪)。对这些公然拒绝承认罪行的言论科处刑罚,是否正当?
对此,持“规范维护说”者会表示肯定。他们认为刑法的任务在于维护基本的社会规范,只要科处刑罚是为了维护一则被社会视为重要的规范,就具有刑罚威慑的正当性。在一个通过公众集体谴责历史罪行来建立其社会认同感的社会里,公开发表否认历史罪行的言论,无疑是对社会基本规范的损害,为了维护基本的社会规范,对言论者科处刑罚具有正当性。
而持“法益保护说”者则会给出否定的回答。因为在他们看来,犯罪的构成只有在保护一定法益时,才是正当的。同时,那些不能通过保护法益来获取正当性的犯罪构成亦将被它排除,如过去的“违反风俗犯罪”,这难免遭遇批判。即便如此,诺伊曼教授还是站在了“法益保护”一边,他秉持的是一种“人的法益理论”,诸如警惕历史、保护情感,皆非刑法的,而是政治、科学与文化的任务。
对行为人科处刑罚的公正问题
在什么前提下,让行为人承担刑责才是公正的?诺伊曼教授又抛出一问。通常的回答是,遵循罪责原则,即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加之本应有能力避免其行为的情况下,才负有刑责。诺伊曼教授认为,罪责原则是法治国家中法秩序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但事实上,它并非理所当然地被接受,如美国刑法至今仍部分贯彻“严格责任”原则。
同时罪责原则还面临着各种的挑战。例如,在一个视共同体比个人更为重要的社会里,“罪责原则”是不会被认真对待的;又如,把刑罚纯粹工具化地理解为达成特定社会目的之暴力手段,那么,罪责原则在刑法中就没有合法地位。对此,诺伊曼教授提醒道,刑罚何尝不是一种恶害;一部单纯以预防为导向的刑法里,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回应机制——表达对行为人的不赞同与谴责,只有在行为人能够避免该行为时,刑罚才具有正当性。
新近的科学研究,也冲击着罪责原则。科学家证明,人的行为由神经决定,人没有自由意志。这就意味着,没有行为人能够避免其行为。对此,诺伊曼教授回应道:首先,这一神经科学研究的真实有效性仍不清楚;其二,人们出于理由而行动,并非仅仅充当神经过程的无意志木偶,即便这些理由当时能够符合一定的神经过程;其三,社会需要罪责原则,即便个别成员确不具备责任能力,但我们不能从根本上否认所有人的意志自由进而瓦解罪责原则,否则我们将无法区分有责任与无责任的行为人。
国际刑法的两个质疑
最后,诺伊曼教授就国际刑法规范的普适性及国际刑事法院的中立性提出了质疑。一个直观的例子是:荷兰人N在荷兰向另一位荷兰人出售了少量的大麻,这行为在荷兰是合法,但在德国是构成犯罪的,故当N来到德国便被逮捕并判处自由刑了。
诺伊曼教授指出,我们很难找到一个正当的理由来为他国家公民在他国领土上的所为制定行为规范,那种国家主权原则权威化和霸权式的解读已经不复存在。相反,今天从国家主权中推导出的,恰恰是反对他国刑法秩序干涉的防御权。
如果是发动种族灭绝战争的行为呢?诺伊曼教授认为,别国若要对这种行为进行审判,规范普遍约束力的证立依然存在疑难。同时,还带出了普遍刑罚权——谁来科处刑罚——的证立疑难。“设置一个超国家的刑事法院,如海牙的国际刑事法院,就是解决之道吗?坦白来讲,我并不确定”,诺伊曼教授说道。因为国际法庭无法排除法官们的文化背景差异;还因为,国际法庭中的被告,向来都是战败方。
精彩评议
随后,张明楷教授对诺伊曼教授的讲演作了评议,精彩又不乏幽默。张明楷教授说道,自己在德国刑法同行里头难觅知音,观点相左者居多,但“诺伊曼教授说的,我都同意”。
张明楷教授幽默点评
继而,张明楷教授就诺伊曼教授的观点逐一阐发自己的见解。他认为刑罚的正当性与刑法的目的,是两个概念,符合刑法目的的刑罚不一定是正当的,但不符合刑法目的的刑罚,一定是不正当的;“绝对主义”与“相对主义”不是就刑法目的本身的争论,而是就刑罚的正当化根据的争论;积极的一般预防与消极的一般预防不是对立的关系,它们的目的是一致的,那就是预防犯罪,只是它们强调的刑法的功能不一样。关于法益保护与规范维护,张教授认为,学界有人反对法益概念,这是不成立的,法益概念与社会危害概念并不冲突,可以说前者是后者的深化;不管怎么说,刑法一定是有目的的——保护个什么东西,那就是法益,“不知想了多少年,我就是觉得这是最好的概念”,若说刑法是保护规范,这就缺乏立法批判的功能,“同学们还是要头脑清醒啊”。谈及意志自由问题,张明楷教授称,人还是有意志自由的,至少是相对的意志自由,即便不能证明,亦要假定意志自由,如此假定之于社会、个人都是有利而无害的;“神经科学的研究说人的动作都是神经主导的,不知怎么搞的,我就是不信他们说的”,他们也缺乏证据证明……
徐久生教授紧接着进行了评议。首先,刑罚的正当性,应以报应公正为基础,预防犯罪为补充,理由是,报应公正是罪刑法定与罪刑相适应的体现,另外预防犯罪不能作为基础、主体,因为这难免把一部分公民当成另一部分公民实现目的的工具而被诟病。关于法益保护与规范保护之争,徐久生教授表达了一种审慎又兼具怀疑的态度,认为这两种观点“五五开”。关于刑法全球化问题,徐久生教授认为,关键在于刑事司法管辖权的归属;他提醒道,用国内法庭、国内法对国际犯罪行为进行审判,存在被政治利用的可能性,同时由于文化差异,判决也可能出现偏袒与不公。
两位教授的精彩点评,引来了全场络绎不绝的掌声。评议过后,诺伊曼教授进行了回应,并接受了在座观众的提问。最后,主持人宣布,诺伊曼教授学术讲座圆满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