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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院“国际法大讲堂”系列讲座第91期——我国南极考察与南极立法的相关问题研究

来源:国际法学院   4-8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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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应静艳)2019年4月2日,国际法学院“国际法大讲堂”系列讲座第91期——“我国南极考察与南极立法的相关问题研究”专题讲座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举行。本次讲座特别邀请到国家海洋局极地考察办公室副调研员、博士吴雷钊担任主讲人,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国际公法研究所所长郭红岩担任主持人。许多对南极问题感兴趣的同学早早来到现场,讲座教室座无虚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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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吴雷钊在讲座后与老师同学合影 应静艳/摄)

14时,讲座正式开始。吴雷钊向大家展示了一段来自中山站的航拍视频,为同学们介绍了中山站的整体结构功能分布和南极的动植物概况,并进而结合南极地理和环境概况,展开对我国南极考察和南极立法问题的深入思考。他提到,我国的南极考察历史可追溯至20世纪80年代。自1984年我国首次开展南极科学考察以来,是一代又一代的科研人员的奋斗和付出,才让我国南极考察在21世纪进入快速发展阶段。随着我国极地考察空间和范围的不断扩展、极地考察能力的不断提升和科技创新的不断强化,我国极地考察战略和政策研究成果显著,对外合作交流也不断增强,在极地国际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都显著提高。

随后,吴雷钊介绍了主要的南极条约协商国的南极立法情况及其对我国南极立法的启示。从现有立法总体情况来看,在29个南极条约协商国中,26个国家已经以国会立法的形式进行南极立法,仅剩中国、印度和波兰没有专门的南极立法。从立法适用范围和焦点来看,南极立法主要围绕南极活动与管理、环境与资源管理、南极执法制度及法律责任展开,目的在于保证本国南极活动的合法性,强化在南极的实质性存在,扩大在南极的管理权。

在谈及中国的南极立法时,吴雷钊指出,我国的南极立法进度滞后,现有制度存在位阶过低且适用范围狭窄的问题,无法解决国际法的国内法转化等技术问题。但南极立法不仅是履约的重要义务、依法管理的必要前提,更是维护利益的主要手段,因此,制定更高层级的南极法律是南极发展形势的紧迫需要。我国未来的南极立法应当重视全面性、战略性和创新性,服务总体国家安全观,规范南极活动秩序,维护、保障和拓展中国的南极利益。

在互动环节,吴雷钊一一回应同学们提出的问题,讲座现场学术氛围浓郁。在主持人郭红岩老师对讲座作了简要总结后,本次讲座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结束。

编辑 陆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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