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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国际航空航天法治论坛暨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理解与适用” 学术研讨会举办

来源:国际法学院   7-30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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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通讯员 马岐)7月21日上午,由我校国际法学院主办、校航空与空间法研究中心承办的第三届国际航空航天法治论坛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理解与适用”学术研讨会在海淀校区举行。

航空与空间法研究中心主任朱子勤对参加会议的线上线下嘉宾表示热烈欢迎,提出本届论坛应该是《条例》公布后最早举办的专门从法律层面探讨的学术研讨会,介绍了研究中心为本次研讨会整理的《无人机法律法规资料汇编》,汇编收集了我国与无人机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业标准等资料,同时以专栏列举的方式对我国与美国、欧盟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比较。国际法学院副院长张玲在欢迎致辞中表示,国际法学院特别关注与支持对国际法前沿问题的研究,肯定了研究团队在航空法学术研究领域取得的成绩,并预祝论坛成功举办。

主题发言环节由航空与空间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孔得建主持、航空与空间法研究中心副主任覃华平评议,中国航空学会通用飞机及无人机首席专家、中国航空学会科技咨询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靖敏谈了“《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学习与思考”,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副研究员李亚凝提出了“《条例》与民航无人驾驶航空法规标准体系的构建”,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政策法规经理王亚琼进行了“颠覆与创新——《条例》与无人机技术创新的协调性探讨”,汉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孟原介绍了“中国民用无人机监管制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低空安全研究中心副主任戴锐讨论了“无人机公安法律规制”。

覃华平在评议时表示,各位专家从条例的制定历史、有关概念的辨析、具体条文的解读以及对条文的反思等方面做了精彩发言,无人驾驶航空器立法不易,涉及法律法规庞杂,监管部门众多,但同时产业前景广阔,大有可为。为此,对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应力争做到便利飞行,易于监管,完善监管服务平台。另外考虑到技术发展,还应在法律法规方面做到与国际接轨,特别是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制定的规则,为无人驾驶航空器跨境飞行做好保障。

(学术研讨会举行 摄影 张艺菲)

圆桌论坛环节由航空与空间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张鹿苹主持、航空与空间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李大朋评议,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二十一世纪中国研究中心研究员李想、美团无人机政府事务专家刘徽、中国民航大学空管学院副教授夏庆军、象限空间(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李莹、灜和律师事务所国际法律事务中心主任陈栋分别就《条例》与深圳市无人机立法、《条例》与无人机低空经济发展、《条例》与民用运输机场无人机防控、《条例》与无人驾驶航空器适航、《条例》与无人驾驶航空器争议解决等内容展开了讨论。

李大朋对无人机上下层级法律的关系、《条例》出台前的法规与之衔接的问题、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及各部门之间的职权划分问题、《条例》立法特色的“风险”问题、无人机监管侧重点问题等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值得进一步讨论的无人机载人飞行、国际运输等新型问题

(与会人员合影 摄影 张艺菲)

自由讨论环节中,与会嘉宾对线上参会人员提出的问题做了解答,同时提出进一步需要研究的问题。本次研讨会在热烈的交流氛围中圆满结束。

编辑 方舒婷(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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