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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论衡”系列讲座第三讲:思维传统视野下的当代中国法治

来源:法学院   12-27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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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1日晚,循着首届“中国法治原创性范畴”论坛的脚步,“法理论衡”系列讲座第三讲开讲。本次讲座主题为“思维传统视野下的当代中国法治”,由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拥军主讲,我校法学院教授雷磊主持,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泮伟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田夫、我校比较法学研究院副教授孙海波、法学院副教授郑玉双、法学院副教授高尚与谈。

讲座伊始,雷磊首先对李拥军的到来表达了感谢,希望加深吉大法理和法大法理的深厚友谊,实现更深入更全面的学术互动。

李拥军开宗明义,表示本主题源于对“法律和思维关系”的思考,进而衍生出“思维传统和法治模式关系”的问题及其回答,即“在某种意义上,中西方不同的文化传统孕育出的不同民族思维传统,决定或影响着一个国家法治模式的选择和法治道路的走向”。为理顺这一观点,李拥军依次从以下五个方面展开。

首先,李拥军梳理了西方汉学家、民国时期和改革开放以来学者的讨论,指出中西传统思维存在本质差异,并总结中西传统思维的核心特征在于“合”与“分”。其次,在此基础上,他表示西方思维传统强调“主客二元”、“逻各斯”、“概念分析”、“概念分类”等,进而在法律上形成了形式主义的传统,在欧洲大陆一脉表现为潘德克顿法学、概念法学、法教义学的发展,在英美世界一脉表现为以判例为中心的法律形式主义。他点明了中国思维。传统强调“要素的平衡互动关系”与系统组成的特征,因此,中国法律的生长呈现出特有的面向,即以介于法律和道德之间的“礼”和“刑”约束关系性的个人,以各种手段的综合运用和各种力量的动态平衡遵“道”而治,以法对“情”和“礼”的开放,尤其是司法官以对社会知识的开放进行裁判。李拥军认为近现代以来,中西方思维传统开始出现交合的趋势,在中国表现为,强调思维转换并以西方的法治模式为蓝本完成现代化过程,在西方则表现为,在对主客二元思维批判的基础上,解构传统科学化法律模式,导致西方法治运作模式发生根本性转向。最后,李拥军点出了当代中国法治需要一种综合性的思维结构和应具有的在思维格局、国际关系、纠纷解决、综合治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五个方面的重要面向。

在与谈环节,雷磊表示讲座内容层次丰富、包容并蓄,并以“思维”作为切入点表达了对思维的“中”“西”二分法的可能性与解释力的怀疑。雷磊谈到,一方面,如果将思维理解为一种与文化相关的心理过程,它的确会呈现出地域性、群体性特征,但它的多样性、复杂性可能使其无法以“中”“西”二分的方式归纳。另一方面,如果思维是指逻辑论证的过程,那么在中西方思想传统中对此都有所讨论,而差异仅仅是重视程度上的。因此,雷磊认为,相较于强烈的中西比较,更加具体、有限度的对比会更具有解释力。

泮伟江肯定了李拥军寻找法律实践困境背后之深层次关联的工作,提出了讲座所展示的框架性问题的重要意义。他同时提出以下几点疑问:第一,从二阶观察角度,为了展示、说明中西思维的差异,讲座内容的论证方法是否恰恰展示出了西方思维的特征;第二,中西方思维的差异是否具有某种统一性;第三,中西方的思维与中西方的文化是什么关系,二者是否同义;第四,中西的分类能否呈现出中西方内部的复杂性;最后,我们应该如何对待中西思维的差异,换言之,这种比较研究能否给我们提出一种规范性的要求。

田夫认为讲座关于法治的思维和文化维度的探讨具有新意,同时就法治概念的理解、思维与法治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商榷。首先,在讨论思维传统与法治模式选择的关系时,以何种法治观为基础展开讨论是有待确定的问题。同时,我们还要处理中国古代的法治与当代的法治的关系问题,它们并不是一以贯之的,不能一概而论。其次,思维与法治的关系是交错的、复杂的。一方面,法治本身是由思维构成的,西方的法治模式部分地建立在西方的思维结构之上;另一方面,法治反过来也会影响思维,在这样的情况下,传统思维还有多强的论证力也是值得讨论的问题。

孙海波结合自身经历,认可了探讨法治的思维视角的可贵价值,同时阐述了对法治尤其是中国语境下法治之多重内涵的具体理解。首先,讲座中涉及的思维、法律思维、法治思维等概念之间有何种关联仍然有待解释。第二,关于法治的消极论证需要予以认真对待和充分讨论。最后,“情理”是法治的思维传统的体现,也是一个贯穿中国古今司法的重要元素。在当代中国司法裁判过程中,存在着滥用“情理”的现象,我们应该确定一些方法论限制去规范化“情理”的运用。

高尚认同李拥军教授寻找统一的研究角度的尝试,表达了对司法实践等领域思维差异的理解。她通过比较中国与西方、中国与韩国法官对具体司法实践中的类似案件的不同考量展示不同思维方式、价值传统对法律实践的影响与塑造。

郑玉双认为,使用中国传统资源来分析法律实践是一种巧妙的切入,它可以成为在批判性的社科法学和辩护性的教义法学之间的另一种温和立场。他表示,当中西差异汇聚于当前中国的司法实践时,特别是当前所打造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能蕴含着张力,其实践前景存在着不确定性。

李拥军针对与谈学者的问题进行了全面和深入的回应,并对其他与会人员的提问做出了充分回答。至此,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编辑 方舒婷(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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