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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学院韩文生教授率团访问意大利、法国和德国有关高校

来源:法律硕士学院  特约通讯员 张宪 丁亚琪   6-17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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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6日至6月6日,法律硕士学院党委书记韩文生教授率我院代表团成功访问意大利博科尼大学、意大利布雷西亚大学、意大利威尼斯大学、法国巴黎第一大学、法国蒙彼利埃大学、德国奥斯纳布吕克大学。代表团成员包括法律硕士学院韩文生教授、刘智慧教授、张佳华副教授、黄健博士、丁亚琪博士、张宪博士。目前在意大利参加海外提升项目的法律硕士学院陶乾教授,全程参加了我院与意大利高校的交流活动。

5月27日,代表团访问了意大利博科尼大学法学院,博科尼大学法学院院长Pietro Sirena教授、Maria Lilla' Montagnani教授、Mariateresa Maggiolino教授等接待了代表团一行。

交流开始后,博科尼大学法学院院长Pietro Sirena教授首先从其学院发展历史、世界排名、课程设置、教学方法等方面,介绍了博科尼大学法学院的相关情况。我院韩文生教授就中国政法大学和法律硕士学院的相关情况进行介绍。随后进入正式学术交流环节,刘智慧教授和张宪博士作主旨发言。

刘智慧教授就企业数据权益之占有解构进行了发言。其指出,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已经成为企业的重要资产,数据权益的占有和保护日益受到重视。目前,对于企业数据权益保护的观点存在多样性,这种多样性主要表现在对权益的性质和内容的不同认知上,还涉及权益主体等方面的争议。这些不同观点涉及企业数据主体的权益保护、企业数据流动与共享的平衡,以及企业数据产业的发展等问题。企业数据权益保护在实践中出现了侵权法的事后规制路径,其中又分化出物权、知识产权的保护路径;此外,还有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路径。然而,侵权法的事后规制难以实现对企业数据的全面保护,反不正当竞争保护在很多情形下也难以适用,所以亟需探寻企业数据权益保护的新路径。就具体的保护模式来看,可借鉴物债双层结构的保护模式,尝试在占有保护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这一框架下,根据传统物与企业数据的异同,构建出更适于企业数据保护的法律规范。

张宪博士就数据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发言,主要围绕数据知识产权的概念、建立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以及构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思路等几个方面展开。其指出,在如今的数字经济环境下,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构建是当务之急。适用知识产权理论对数据进行保护,需要兼顾数据与知识产权制度的衔接与数据自身的特殊性。在发言中,她还对设立数据知识产权的专门法保护进行了探讨。

博科尼大学法学院Maria Lilla' Montagnani教授对刘智慧教授与张宪博士的发言进行了回应。其介绍了意大利及欧盟在对数据保护路径及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主要观点及现有实践。

陶乾教授就中意两国不同的法硕培养方案以及教学体系进行了比较,并对两所学校的相关情况做了补充与总结。博科尼大学法学院Maria Lilla' Montagnani教授及Mariateresa Maggiolino教授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参会教师就法律人才培养的国际化进行了深入交流,并围绕培养方案设计、课程设置及国际视野培养等方面进行讨论。

同日,代表团访问了意大利布雷西亚大学法学院,布雷西亚大学法学院Stefano Porcelli教授、Giorgio Pedrazzi教授及Marco Podetta教授等接待了代表团一行,双方以圆桌会议的形式展开学术交流。

首先,布雷西亚法学院Giorgio Pedrazzi教授介绍了布雷西亚大学法学院的发展历史及办学情况。韩文生教授介绍了中国政法大学及法律硕士学院的相关情况。随后,双方主要围绕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以及中国智慧司法实践进行圆桌会议,法律硕士学院刘智慧教授及黄健博士作主旨发言。

刘智慧教授就民法视野下之个人信息权益保护做出了发言。她指出,个人信息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权益,其保护问题在法律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受到广泛关注,并分享了中国法律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中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立法措施,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法律框架。为确保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中国建立了多层次的监管体系。此外,在政府监管的同时,企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也在个人信息保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个人信息保护将继续面临新的挑战。第一个问题,是法律法规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问题。第二个问题,是行政监管和执法的实际效果问题。第三个问题,是企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局限性问题。最后,刘智慧教授提出未来努力的方向,一是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二是有必要进一步加强行政监管和执法,三是提高企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水平。她表示,在全球化背景下,加强国际合作和借鉴国际经验,对于推动个人信息保护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今天的交流就是促进这种合作的重要环节。

黄健博士就中国智慧司法的实践与创新做了主旨演讲。他首先介绍了中国智慧司法的发展历程,并详细的介绍了智慧法院的运作。其次,他介绍了智慧司法几个层面的发展。最后,围绕数据的质量、黑箱问题导致AI有限适用等问题提出了个人的见解与思考。

布雷西亚大学法学院Stefano Porcelli教授、Giorgio Pedrazzi教授及Marco Podetta教授对主旨发言进行了点评及回应。

Giorgio Pedrazzi教授及Stefano Porcelli教授介绍了意大利在司法中应用数据及人工智能的观点及实践趋势,认为中意两国在该问题上既有共性也存在不同。数据库的应用增强了司法判决的同一性及可预见性,在大数据及人工智能方面,未来欧盟对人工智能应用及规制的相关法案也将起到重要的决定作用。但是两位教授均指出,考虑到信息安全等反面的问题,在司法系统中运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应当放缓节奏,保持审慎的态度,对于司法判决应当坚持“人”的中心地位。

Marco Pedetta教授从律师的角度对智慧司法及个人信息保护发表了观点。其指出,对于大数据及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司法中的应用,私法律师和公法律师有不同的态度。基本而言,私法律师的态度是积极的,但公法律师有较多顾虑。他表示,相较于人类而言,机器是客观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应用机器能够提高司法的公平性,因为究其根本决定机器的运作的还是人类。

5月28日,代表团访问了意大利威尼斯大学法学院,威尼斯大学法学院Renzo Cavalieri教授、Giorgio Fabio Colombo教授等接待了代表团一行。

首先,Renzo Cavalieri教授介绍了威尼斯大学法学专业的相关情况,他表示由于威尼斯在经济、管理等商事专业的悠久发展历史,其商事法也得到了充分的发展,且在东亚语言和文化的教学与传播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韩文生教授就中国政法大学和法律硕士学院的相关情况进行了介绍。

在正式的学术交流环节,威尼斯大学法学院Renzo Cavalieri教授、Giorgio Fabio Colombo教授,以及法律硕士学院张宪博士及丁亚琪博士作主旨发言。

Giorgio Fabio COLOMBO教授围绕国际商业仲裁方面的相关内容进行发言。其介绍了国际商业仲裁的复杂状况和性质,并从缺乏统一规则、保持私密度、仲裁技术性与文化本土性的冲突等层面,针对国际仲裁所面临的挑战及仲裁规则的完善路径展开讨论。

Renzo Cavalieri教授介绍了意大利外商投资控制问题的相关做法及对该问题的观点。其指出,国家安全问题与引入投资问题是需要权衡的两个层面,并通过意大利的黄金权力法案,介绍了国家审查权的权限、流程、实际审查比例等情况。随后,介绍了意大利的相关投资法案,并提出强化审查,以及政府审查标准等主观层面的相关趋势。其还指出,从全球来看加强对外投资审查是当今的发展趋势,但是应当注意经济发展与国家审查权限的平衡,并且对于该问题应加强法律层面的理解。

针对意大利对外投资的情况,陶乾教授就相关对外投资政策及立法动向进行了介绍,并结合我国对外投资现状,发表了观点与看法。

张宪博士围绕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诉讼所面临的问题及应对策略发言。她表示,中国企业目前在海外所面临的知识产权诉讼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来自海外企业对中国企业提起的侵犯其知识产权诉讼,包括跨境电商所涉及的商标、著作权侵权诉讼、来自欧美企业的专利侵权诉讼等。知识产权诉讼给中国企业出海造成了重大影响,既表现在企业的国际声誉也表现在直接的巨额赔偿、退出市场等经济影响。另一方面,中国企业出海也面临自身知识产权保护向域外企业进行维权的问题。在应对策略方面,从实际层面而言,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属性决定了企业在域外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的特殊性,需要充分了解域外不同的法律制度以决定应对之道;而从根本而言,企业的知识产权创新及知识产权涉外法律人才队伍建设是重中之重。她结合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历史发展提出,现阶段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经历了从“借鉴”到“自主”的转变,创新发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我国现阶段企业发展的重要方向,这与我国的经济、社会、文化利益高度契合。

丁亚琪博士就中国新《公司法》的结构性修订进行了发言,她从企业社会责任条款、增加国家出资公司特殊规定、强化股东出资责任、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强化实际控制人责任等几个层面剖析了新公司法的重要变革、亮点制度以及深度调整,并在此基础上就《公司法》修订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影响进行分析,包括出资期限、监督机构、职工董事、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范围等层面的协调和安排;公司章程的调整;增资、减资、注销、清算等制度的优化,等等,并表示公司法的修订对外商投资企业治理模式和资本架构的合规转型均提出了新的挑战。

5月30日,代表团访问了法国巴黎第一大学法学院,巴黎一大法学院Eugénie Mérieau教授、HE Linxin教授等接待了代表团一行,双方以法学教育教学为主题进行座谈。

Eugénie Mérieau教授围绕法国法学院的宪法课程教学作主题发言。其表示,宪法课程是法学院学生在第一年的四学分必修课,并对课程中的教学思路及课程设置进行了介绍。其指出,在宪法教学中,可结合国家历史发展及社会制度,以法国的“历史叙事”作为教学原则来进行讲授。在此基础上,有选择性的做一些基础的比较法学习,比如介绍英国和美国的宪法。在发言中,还提出了对法国法学院宪法教学原则的思考,认为可以在此基础上,加强宪法课程内容的多元化设置。

HE Linxin教授围绕法国法学院基础课程“General Introduction to Law”的教学进行主旨发言。发言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该课程设置的教学目标以及选择私法作为法律入门教学基础的原因;第二部分就现有的教学方式是否能够完成教学目标进行了讨论。他表示,该课程的教学目标是让学生从社会科学及哲学基础上理解法律,而选择私法为教学内容的考量是私法的罗马法起源所奠定的基石地位。他认为,在教学中应该在私法基础上,增加对公法内容的理解,以更好地实现教学目标。

韩文生教授以《将宪法理念融入法律职业伦理——以检察官职业伦理为例》为题进行发言。他指出,现代检察官制度系革命之子及启蒙遗产,诞生于法国大革命,正式确立于拿破仑《治罪法典》,随后传播欧洲大陆。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人在其职业实践中必须遵守的伦理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随后,他从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忠诚、为民、担当、客观公正、廉洁这五个层面详细展开讨论和分析。

张佳华副教授围绕法学实践教学的现状与问题进行发言。首先,她从实践教学是法学教育的基石,以及完善实践教学是中国新时代法学教育改革的要求两个层面切入,对于实践教学在法治人才教学培养中的定位进行分析。随后进一步指出,法学实践教学存在现实困境,包括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存在同质化问题;不同实践课程的功能混同,课程内容存在重叠之处;实践教学体系中的部分实践课程开设与实施普遍不足;实践教学不够“逼真”。最后,她以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双师制”为例,分享了法律硕士实践教学的经验。

丁亚琪博士就比较法视阈下的商法教学路径探寻进行了发言。她通过比较不同法域下商法教学的不同路径,体现出国际商事制度规范的技术性和趋同性对于商法教学的深刻影响。与此同时,她还表示,要处理好制度的国际性与教学的本土性之间的关系。商法诞生于商事交易,经过千百年的演化流变、理论构建以及逻辑推演,形成了当下复杂的规则体系,各国的商事制度也脱胎换骨于此。但是,人文社会科学具有强烈的路径依赖,她以公司治理中的几个制度为例,介绍了治理趋同背景下的中国特色,并表示既需要在教学中深刻反映制度的立法目的、规则定位、体系解构等要素,同时也要在比较法教学中避免容易出现的方法论盲点,以弥合国际性与本土性之间的鸿沟,体现商事制度的共性与差异。

6月1日,代表团访问了法国蒙彼利埃大学法学院,蒙彼利埃大学法学院Pierre Mousseron教授、Aurélie Brès 教授等接待了代表团一行,双方就中法视野下习惯法的教授进行了研讨。

首先,蒙彼利埃大学Pierre Mousseron教授围绕蒙彼利埃大学教授习惯法的历史进行发言,他从习惯法的发展沿革切入,从中世界习惯法的确认,到法国大革命时期和拿破仑时期对于习惯法的反抗,再到现代讲授残存的习惯法进行了全面的梳理。他表示,习惯法有两个层面的特性,一是多元化,二是顽强的生存力。最后,他对于习惯法的未来发展方向进行了展望。

接下来,从意大利特兰托大学远道而来的Christian zendri教授针对Jacques Rebuffi和习惯法发表观点。其主要介绍了相关起源,分析了成文法以及习惯法的区别,并由此指出习惯法的教学的困境。

Aurélie Brès 教授围绕法国公司习惯法的教学进行发言,主要内容从为什么讲授以及如何讲授两个部分展开。其通过事例分析了相关习惯法的适用,并表示,无论是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习惯法都是非常重要且有趣的话题,而教学也是促进习惯法适用的重要方式。

刘智慧教授就中国民事习惯法溯源为题发言。她表示中国民事习惯法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社会纯粹由习俗支配的阶段;习惯法为主导,与成文法并存的阶段;成文法为主导,与习惯法的复兴并存的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开始了一系列现代化法律体系的建立与法律改革,包括将某些习惯重新引入正式法律框架,而从儒家哲学到现代法律体系,习惯法在塑造中国社会方面均发挥了关键作用。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和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国民事法律体系将继续在传统与现代之间寻找平衡。这一内容引起了在座学者们的广泛兴趣,双方就中国的哲学思想以及儒家思想进行了进一步的深入交流和分享。

丁亚琪博士从商法的发展和商法的独特品格分析了习惯在商法领域的体现。她表示,在近代西方法律形成变化的关键时期,商人基尔特等商人团体的发展、罗马法、教会法及其他封建法对于商事交易实践规则供给的不足,以及传统法院中司法程序和证据规则的落后,都推动了商人团体的自治,而商事主体的自治性又进一步地推动了商法的自主发展。因此,商法在很多国家的发展是先出现商事习惯,后出现商事法律,故商法作为一门实践性法学,起源于商事交易习惯和惯例。她还指出,在民法典的背景之下,即便民法呈现一定程度的商法化,包含些许的商法规则,但法典化的民法规则仍不可避免地存在有限性,当商事特别法出现漏洞时,我们如何在考虑到商事实践的特殊性下,为商事习惯法寻得一个恰当的位置,也是值得考虑和探讨的问题。

张宪博士以习惯法在知识产权课程教学中的应用做主题发言,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知识产权课程教学中主要涉及到习惯法的部分内容,例如在适用利益平衡原则时,从习惯法的角度对社会公共秩序、道德等的理解,并以转基因动物的可专利性为例进行了讲解。第二部分介绍了习惯法对传统知识保护这一问题的理解。她指出,包括传统文化表达在内的传统知识本身就具有很强的社群属性以及与社群的精神链接,因此习惯法的理解在该问题上尤为重要,包括理解何为“传统”以及对具体的保护路径的设计上如何尊重“传统”。她还提出,该问题的教学主要是在研究生教学上,并指出如何在教学中融入文化学习来理解习惯法的视角。

张佳华副教授围绕中国习惯法的适用与教学发言。她指出,中国习惯法的适用是在国家法律框架内,作为对正式法律规范的补充,在维护社会秩序、调解社会矛盾、平衡社会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社区和谐与稳定的层面具有重要意义,并从习惯法的适用条件、不适用的特定情形和应用实例等方面展开了讨论。随后,她进一步分享了习惯法在中国的教学情况,从教学意义与价值、教学内容与课程设置、教学方法、教学挑战与对策等方面展开论述。

6月3日,代表团访问了德国奥斯纳布吕克大学法学院,奥斯纳布吕克大学法学院Georg Gesk(葛祥林)教授、Christoph Busch教授等接待了代表团一行。

座谈交流开始后,韩文生教授首先介绍了中国政法大学及法律硕士学院历史、办学和就业等相关情况。随后,进行了题为人工智能与法学教育变革的发言。韩文生教授指出,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深刻地改变着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关系,已经提升并且将来会更进一步提升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与社会的能力。这为法学教育带来挑战的同时,提供了新的机遇,法学教育要积极迎接、融入人工智能,进行深化改革。他表示,第一,积极在法学教育中融入智能化,更新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第二,因材施教。通过智能化平台、评估系统和法律智能助手等工具,制定更加个性化的教学计划。第三,以法学教育和法治建设保障、促进、规范人工智能发展,使之更好造福人类。第四,借助人工智能推动法学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法学教育国际化和全球化。最后,法学教育人机协同发展。法学教师必须积极提升自身的AI运用水平,掌握相关技术并将其融入教学之中,促进法学教育的创新与发展,培养出更多适应未来社会的法治人才。

刘智慧教授进行了题为人工智能立法刍议的主旨发言,从人工智能立法的必要性、现状与面临的挑战,及其未来发展方向进行了介绍。她指出,AI技术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带来了潜在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如隐私泄露、数据滥用、算法歧视等问题,这些问题对个人权益、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构成了新的挑战。通过考量域外相关立法,发现人工智能在立法发展过程中面临着三大挑战:技术复杂性与法律适应性的矛盾;伦理与法律的平衡;国际合作与协调。最后,她指出了亟需关注的四个重点领域:一是数据保护与隐私权问题,二是算法透明与公正,三是AI产品责任与安全,四是AI伦理与社会影响。

Christoph Busch教授围绕欧盟消费者法对于聊天机器人经济的应对和发展进行发言。首先,以siri和用户就话费的相关对话、Amazon rufus、openAI等人工智能聊天机器人的适用为例进行分析,并进一步指出聊天机器人将会给经济带来巨大变革,也会对消费者法在赋能层面、保护层面同时带来的挑战。随后,其介绍了算法合同的ELI计划及相关的八项原则。关于算法数据披露和人工智能立法前瞻的相关问题,韩文生教授和黄健博士进行了提问和交流。

黄健博士就中国合规不起诉制度探索与实践进行了主旨发言。他首先介绍了公司犯罪的相关情况,并指出企业合规和合规不起诉是非常热点的问题,并介绍了中国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历史沿革及相关发展。随后,他就企业合规不起诉的相关要素和实践进行了分析。最后,他介绍了中国企业合规不起诉的立法情况、面临的问题和未来发展方向。

本次代表团圆满完成了出访任务,成果丰硕。此次访问,加深了我院与意大利、法国、德国等大学法学院之间的联系,拓展了我院的国际化视野,提升了学院的国际影响力,推动学院的国际化教学科研水平迈上新台阶。

编辑 黄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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