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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学院举办专家讲坛:民法中的人——人工智能时代的挑战

来源:法律硕士学院   10-8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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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7日上午,法律硕士学院专家讲坛专题讲座在昌平校区端升楼顺利举办,主题为《民法中的人——人工智能时代的挑战》。主讲嘉宾为意大利布雷西亚大学法学院Stefano Porcelli(司德法),致辞嘉宾为学院党委书记韩文生,与谈嘉宾为教务处副处长、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翟远见,讲座由学院私法研究所所长陶乾主持。法律硕士学院24级研究生参加了讲座。

讲座伊始,陶乾对讲座主题及各位嘉宾进行了介绍,并代表学院对各位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

韩文生致辞,对司德法的到来表示诚挚欢迎,并对司德法、翟远见的学术背景及研究成果进行介绍。他强调了人工智能对我们的学习和工作带来的深远影响,并特别指出其对法律职业带来的挑战。

翟远见回顾了自己与司德法共同学习、研究的经历,并强调了本次讲座主题的重要性与复杂性。他提出了一个关键问题:“如何理解民法中的人?这与有血有肉的人、具有人格的人及民法中的主体概念有何区别?”这个问题不仅引出了本场讲座的核心议题,也激发了大家的兴趣和思考。

之后,讲座正式开始。Stefano Porcelli经过对罗马法与民商法的深入研究,剖析人工智能时代对民法中“人”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带来的挑战,并以法律中具体的人的概念到抽象的法人概念的演进为出发点,探讨人工智能是否可以具有法人资格的问题。

首先,Stefano Porcelli讲解了法与正义的关系,并表示这对理解人类与人工智能的关系非常重要。《学说汇编》中指出:“法(ius)来自于正义(iustitia)”,而平等(aequalis)与正义(iustitia)不同,平等(aequalis)表达的是物理或数学意义上的平等,比例平等(即公平,aequum)则要求同样的情况应当得到同样的对待,不一样的情况应当得到不一样的对待。

接着,Stefano Porcelli介绍了罗马法中的人的概念以及从具体到抽象的演进和重要性。在罗马法中,拉丁文“homo”被用来指代“生物学意义上的人”,罗马法学家赫尔莫杰尼安曾提出:“所有法都是为人而设”。罗马法还规定:“即使是奴隶也能成为罗马市民。”在这种情况下,人是法律体系的中心以及法律体系的基础。“后古典时期”罗马法中,有时会出现人们的组织或者协会“对外性”的情况,但这种情况非常少而且似乎不能算是对组织或协会的代理。

直到欧洲中世纪,这种情形逐渐发生变化。首当其冲的是西尼巴尔多·德怡·费艾斯凯,即教皇英诺森四世,他首次确立“教会是一个拟制的人”。这一论断后来被法国学者Francois Duaren发展到了顶峰。17世纪,德国法学家普芬道夫基于其构建的古典自然权利义务理论,进一步提出“伦理人”(persona moralis)这个统一的主体概念。18世纪后期,得益于自然法学派的发展,主观主义逐渐在潘德克吞学派概念法学中占据上风,此时理论上主观构建出的法律主体概念(subiectum iuris)成为法律体系的中心,对法律主体的认识也不再屈居于客观规定之下,主体具有的主观权利被认为是法律主体存在的必要特征。

最后,Stefano Porcelli认为还要考虑到另外一个重要问题:多数情况下,由于法人被认为是人,所以法人获得了很多自然人能够获得的保护。那么对人工智能而言,也会提供和对自然人那样高水平的保护吗?实际上,回归到“法人”概念,其诞生的初衷就是为了解决法律后果归因的问题。对于人工智能,也应当从法人的角度来判断人工智能所作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该归因于谁。为了能更好地面对人工智能带给我们的挑战,并解决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首先应该理解:涉及法人的最基本问题就是法律后果归因的问题。按照bonum et aequum的标准,人工智能与自然人有很大区别,人工智能属于“物”而不属于“人”这一法律概念的范畴,需要在这种基础上来建构人工智能法律制度。


陶乾以“民法中的人、著作权法中的作者”为题,分享了自己的见解。她指出人工智能成为新质生产力,已经渗透到每一个行业领域。她分析了人工智能时代对作者制度、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的客体制度带来的冲击,分析了自然人作者、合作作者与法人作者,她分享了我国的三起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有关的版权法案例,还谈及了数字人、虚拟偶像对著作权法表演者权的影响。

在交流互动环节,同学们围绕讲座内容积极提问。两位教授就同学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最后,陶乾对本次讲座进行了总结。她感谢Stefano Porcelli为大家带来了精彩的报告,并表示Stefano Porcelli的分享为同学们研究民法中的“人”提供了新视角。

至此,本次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编辑 林蕾_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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