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上午,中欧法学院“国际法律职业系列讲座第20讲”在中国政法大学昌平校区明法楼成功举行。本次讲座主题为“国际仲裁热点案例”。中欧法学院邀请大律师陈云龙担任主讲嘉宾,中欧法学院教务办公室主任马安娜主持,中欧法学院访问教授Susan-Gale Wintermuth与谈。中欧法学院2024级硕士研究生参加了讲座。
(陈云龙主讲 摄影 张明凯)
陈云龙任职于悉尼Frederick Jordan Chambers大律师事务所,是澳大利亚出庭大律师,在国际商事仲裁方面拥有丰富经验。讲座之初,陈云龙通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示范仲裁条款,直观地展示了“何为仲裁”,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在国际上的可执行性,凸显其在国际商业活动争议解决中的重要地位。与法院判决相比,依据纽约公约,仲裁裁决在缔约国之间能够更便捷地得到执行,为当事人提供了更有效的争议解决途径。与诉讼相比,商事仲裁的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员,仲裁员负责处理案件并作出裁决,相对高效,并且仲裁在处理国际商业纠纷时,能为当事人提供更灵活、专业的解决方案,可以适应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陈云龙讲解了仲裁程序中的诸多问题。大多数案例涉及管辖权争议,出现于仲裁初期或仲裁庭阶段。前者可能表现为一方当事人依据仲裁条款申请法院中止诉讼,将争议提交仲裁;后者可能表现为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庭提出管辖权异议。仲裁庭的裁决将影响案件走向,若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阻止承认、执行仲裁裁决。陈云龙通过形象举例明确了两者的关键区别,只有仲裁地法院可以依据仲裁地的法律规定来审查是否撤销裁决。陈云龙结合近期案例阐释了目前国际仲裁界的前沿热点。例如在涉及贷款协议纠纷的香港法院系列案例中,受当事人的约定和双方权利义务的明确性等因素的影响,法院对仲裁与公司清盘程序的执行顺次存在不同处理。英国案例则体现了法院在仲裁协议存在与公司明显陷入财务困境且权利义务看似明确的情况下,如何裁判仲裁协议有效性等问题。
(集体合影 摄影 张明凯)
讲座过程中互动问答贯穿始终。同学们的提问涵盖仲裁机构与仲裁地选择、仲裁与诉讼的选择因素及影响、法院对仲裁的审查范围以及争议如何定义等多个方面。陈云龙一一耐心解答。他指出仲裁与诉讼各有利弊,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权衡选择,而法院对仲裁的审查主要集中于仲裁协议有效性和仲裁庭管辖权等方面。本次讲座内容丰富、案例详实、讲解深入浅出,为参会者提供了一次宝贵的学习和交流机会。通过陈云龙的精彩讲解,在座师生对国际仲裁领域的前沿热点有了更全面和深入的理解,更为大家思考国际仲裁在实践中的应用与发展提供了宝贵的实务经验与素材,提升了大家跻身国际仲裁的热情。